日本律令体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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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讲义资料三讲义资料三 日本律令体制的研究日本律令体制的研究 日本四天王寺国际佛教大学 须原祥二副教授 (方琳琳 整理) 前言 前言 “律令制”是日本史研究领域的一个概念,是古代东亚世界的构成要素。律,相当于刑法,大抵模仿唐律,但是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政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备受重视。格,是律令条文应时势而作出的改变,是暂定的;式,则是细则。七世纪初的诸项改革(推古朝改革大化革新) ,为律令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701 年大宝律令的制定,是大化革新以来各朝法制建设的必然总结,也是吸收和消化唐制的结果,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封建制度的确立。 日本学者想考察中国是何时确立律令制度

2、的,却发现中国史学界不太提“律令制”这个概念。在中国,律令是礼、习惯法等诸法,与法家、儒家的法思想合并成的,属于中国法的一部分(石上 1992)1。中国是以“律”为中心的,令和格式都是从“律”为中心的,令和格式都是从“律”派生出来的副法(池田 1967)2。律令在中国(秦汉明清) ,其作用是贯穿时代的(宫崎 1977)3。律令法在特定的时代(魏晋南北朝隋唐) ,作为国家法具有优越性(中田薰 19514、仁井田51962、池田 1967) 。 目前在日本古代史研究中的律令制研究,是关注日、唐律令的差异,藉此发现日本律令的独特性,并以此探讨日本古代天皇制的固有形态。日本律令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和中国

3、律令相比较的研究方法。日本学者们从有限的残存史料中复原中日律令,再参照中日的社会构造,历史条件,对其内容进行探讨,这项工作已经进行了大约五十多年。这次演讲的内容,1 石上英一: 律令国家論 (1993 年) 、 比較律令制論 (1992) ,两篇论文都收入其律令国家社会構造造 (名著刊行会,1996 年)一书。 2 池田温: 中国律令官人機構 ( 前近代法社会 、劲草书房、1967) 、 律令官制成立 ( 岩波講座世界歴史 5 、岩波书店、1970 年) 、 中国古代籍帳研究 (东大出版会、1979 年) 、 唐令日本令 (一)(三) ( 创価大学人文論集七十一十二,1995、1999、200

4、0 年) 、 律令制 (谷川道雄等 编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史基本問題 、汲古书院、1997 年) 。 3 宫崎市定: 中国史上下、岩波书店,1977、1978 年。律令研究会编訳注日本律令五八唐律疏议訳注篇一四、东京堂出版、1979-1996 年。 4 中田薰: 古法雑観 支那律令法系発達 (收入法制史論集四、岩波书店、1964年 。 5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 (东大出版会、1933 年) 、 中国法制史研究 (东大出版会、1959-64 年) 、池田温编集代表唐令拾遺補 (东大出版会、1997) 。 49就是对至今诸家学说的一个总结,详情请见参考文献。 一、日中的律令格式 一、日中的律令格式 (1

5、)中国的律令格式(图 1-图 5) 法经六篇(战国) 、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简( 法律答问 秦律十八种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有体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是魏国的李悝(前 455-前395 年)1“集诸国刑典”而作,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经一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法,现已失传。其后商鞅在秦国变法,奉行法经 ,改法为律,称为“秦律” 。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之末加上户、兴、厩三篇而成。自此以后,历代律典几乎都是以前代律典为基础,加以损益而成,因此可以认为,整个封建社会反映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都是从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

6、,于法经六篇之外还颁布了大量法令,其范围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载有秦律十八种2、法律答问3和封诊式4等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各个方面,证实了秦“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 萧何的九章律 、曹操的令 汉承秦制,萧何九章律的前六章就是秦律 ,也就是李悝的法经 ,后三篇才是萧何的新制。 九章律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盗律 ,是有关强盗、窃盗的处罚条文,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第二章贼律 ,是有关杀人、伤人的处罚条文。第三章囚律 ,是有关拘禁和裁判的条文。第四章捕律 ,是有关逮捕人犯的条文。第五章杂律

7、是上述诸律以外各种犯罪的处罚条文。第六章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条文,大体上和后世的名例律相当。第七章户律 ,是有关户口、婚姻的条文。第八章兴律是有关军事的禁令。第九章厩律 ,是有关养马的条文。 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部分。其后叔孙通等又制定“傍章律” 、 “越宫律” 、 “朝律” ,合计六十章,此外又颁布科、令(单行法令) ,以补律之不足,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汉律体系。 汉律经过 400 年的实施,到了汉魏之际,已处于积弊甚重、非改不可的状态。曹魏对汉律进行了一次大整理,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魏律从篇目来说,比汉代的正律九章律是增多了,但同傍章科令相比,则是大大简化了。此外, 魏律还作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改

8、革,如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规定五刑,使刑罚进一步规范化:规定八议,1 李悝(前 455-前 395 年) :子夏的弟子,战国初期的法理学家。曾被魏文侯任用为相,主持变法。其言论见于汉书令货志 、 晋书刑法志等, 汉书艺文志著录有李子三十二篇,阐发了他的富国 强兵思想,已佚。 2 秦律十八种 :包括田律、厩苑律、工律、仓律、金布律等。 3 法律答问 :以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及立法意图的官方有效解释。 4 封诊式 :审判的则与文字范例。 50加强了对官僚、贵族特权的保护:以及限制连坐的范围,限制私人复仇等等。这些规定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泰始律令(公元 267 年)中国“律

9、令制”之始(堀 1982)1 曹魏末年,司马昭为晋王,因前代律令、正文与注解烦杂,遂命大臣贾充等十四人删改魏律 。晋武帝泰始三年(267) ,律令制定工作完成,并于次年颁行天下,这一律令称为晋律或泰始律 。公元 280 年以前, 晋律主要实行于北方和四川地区,灭吴以后,始推行于全国,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实行于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删繁就简,并根据形势有所创新,全律共 20 篇、620 条、27600 字。 晋律比魏律更加简要, 便于官吏们援引和掌握, 对魏晋南北朝各个时期以及隋唐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北魏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东魏麟趾格,北齐律十二篇 南北朝是封建割据、列国对峙

10、的动乱时代。南朝沿用晋律,无所进取。而北朝修律,以汉律为宗,并吸取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综合比较,择善而从,遂使北朝法律优越于南朝。北魏出现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东魏出现了“格” 。 “格”是从魏晋的“科”发展而来的,是魏晋以来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 唐六典卷六注说: “后魏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2。 ”北朝律中的北齐律3,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尤为史家所称道。它对后世影响极大,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开皇律令(与唐律篇日相同,官品令和职员令置首)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代,隋、唐的法制也达到了中国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隋代(581-618)法规制定于隋文帝开皇(581-604)和隋炀

11、帝大业(605-618)两个时期。隋文帝杨坚统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数百年的分裂局面。他在北周从政多年,目睹严刑峻法之失,故代周以后,以轻代重,制定了比较开明的开皇律、令、格、式,深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称道。 开皇律4对唐律影响极大,其内容大部为唐律所吸收。隋炀帝杨广继位后,为了笼络人心,进一步减轻刑罚,重新修订了律、令、格、式,但未认真实行,故1 堀敏一晋泰始律令成立 中国律令法典形成 ,均收入律令制東世界 (汲古书院、 1994 年) ; 中国律令制展開東世界日本古代史講座 6(学生社、 1982) 。 2 东魏接连改元,始因南兗州获得巨象,称为祯祥。及改年元象,越年册立高欢次

12、女为皇后,营立新宫,复改元兴和。禁民间立寺,改停年格,命百官就麟趾阁议定新制,号为麟趾格,颁敕施行。 3 北齐律:北齐律共 12 篇。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名律 、 禁卫 、 婚户 、 擅兴 、 违制 、诈伪 、 斗讼 、 贼盗 、 捕断 、 厩牧 、 杂律 。 (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 刑名法例 =名例 。 (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它确立了“重罪十条” ,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 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4)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 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意义:1、在当时的立法行动中, 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成

13、就最大;2、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对后世影响极大。 4 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命郑译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 ,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 ,故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 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 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凡十二篇( 隋书刑法志 ) 。该律还更定刑名笞、杖、徒、流、死 5 种,废除前代的鞭刑、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讯因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 途易人;又规定“八议”

14、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 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这些都反映了开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51大业律令1的影响远逊于开皇律令 。 永徽律令 、 永徽律疏 (见须原的图 5 唐代律令的编纂) 唐统治者鉴于隋末法重刑繁,招致覆亡的教训,以中典治国,强调持平用法,依律断罪。唐高祖时期,编定了武德七年(624 年)律令,律 12 卷,令 31 卷(含目录) ;太宗时期,编定了贞观十一年(637 年)律令格式。唐高宗永徽二年(651 年)颁布的永徽律令 ,更是达到了律令编纂的高峰。 永徽律令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蓝本而制定的,包括律 12 卷,令

15、30 卷。它体系严整,内容详备,荟萃了历代律典的精华,是中国封建时期一部空前成熟的法典。永徽三年(652) ,朝廷又命律学人才编纂了永徽律疏 ,对律文作了精辟的阐述和重要的补充,更使永徽律令增添了光彩。 永徽律令可能随遣唐使传入日本,疑为天智天皇时期编纂的近江令蓝本。 近江令对以后的飞鸟净御原令 (689 年) 、 大宝律令 (701 年)的产生有着深远影响。 武则天统治时期,删改前律 24 条,颁布垂拱元年(685 年)律令格式。唐中宗又定神龙元年(705 年)律令格式。唐玄宗时期,一共颁布过三次律令格式。一是开元三年律令格式,715 年颁布。据日本学者坂上康俊2的意见,开元三年律令可能随第八次遣唐使(717-718 年)传入日本,成为日本 720 年前后编纂的养老律令的参照。二是开元七年律令格式,719年颁布,令 30 卷 27 篇 1546 条。可能也移入到日本的养老律令中。三是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详见下文。 开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律疏 开元二十五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牛仙客与法官删修律令格式成,九月,壬申,颁行之。这是唐代最后一次大规模编修律令,敕、格所占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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