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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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文件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2.11.12 - 实施日期:2002.11.05(京计政策字20022265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计委等 10 个国务院部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2、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近期对我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凡是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形式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未经过此次清理的,今后不得继续执行。二、清理原则和重点清理范围内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清理重点是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具体参照国家计委等 10 个国务院部委办局通知所附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列明的 14 个方面内容。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开

3、,社会公众可以就清理内容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在清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听取、记录和研究、参考社会公众的意见。三、清理工作的组织(一)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清理工作,向市政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清理工作情况。为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全市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审核清理意见。(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

4、。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审查各有关部门的清理目录和清理意见,向清理工作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建议;负责按照法定程序配合有关方面完成有关市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任务。(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清理目录和清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修改或者废止文件的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起草的有关市政府文件和规章提出清理目录和清理建议。四、清理工作时间安排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1 月 5 日至 11 月 15 日):全市统一动员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具体落实清理工作职责,并将清理工作的机构、联

5、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清理工作办公室。自查阶段(11 月 16 日至 11 月 30 日):各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原则开展自查,向清理工作办公室提交清理目录、清理意见表(见附件 2 表 1)及有关市政府文件和规章的清理建议(见附件 2 表 2) 。审查阶段(12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清理工作办公室审查、协调各部门的清理目录、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建议,经清理工作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清理阶段(12 月 16 日至 12 月 26 日):各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修

6、改或废止有关市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报批或建议程序。总结报告阶段(12 月 26 日至 31 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区县清理工作区县清理工作由各区县发展计划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严格按照上述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重点,于 12 月 27 日前完成本区县清理任务,并向清理工作办公室提交清理工作报告。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电话:66410884,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 2 号)附件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10 个国务院部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

7、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附件 2:清理工作附表附件 3:清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二 OO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10 个国务院部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8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做好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我们起草了

8、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经报请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对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不仅关系到全国招标投标市场的有序运行,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领会和严格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认真按照意见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从依法治国、依法

9、行政的高度,扎扎实实地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民航总局二 OO 二年十月九日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 ,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不符或相悖,影响了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去年底,国家计委结合招标投标专项稽察,对有关地方、部门制定的 322件地方性法

10、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清查,发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条款共有 1100 多条,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二是增设行政审批环节;三是超越法定权限;四是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完善招标办法已是紧迫任务。 ”“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应当废止或修改。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经商有关部门,现就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清理范围凡是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本意

11、见所附目录仅作参考。二、清理原则(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前和实施后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修改的重点是: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具体修改可参照所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列明的十四个方面内容。(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问题,由该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三)

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和法制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三、清理的组织和清理时间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纳入清理范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个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映。今年 10 月 31 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及清理情况表 (见附件) ,送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附件:一、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表 1、表 2) (略)二、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略)三、部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主办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网站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单位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 2 号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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