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澳门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归责的立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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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 2006 No.1 , 125 134試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澳門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歸責的立法指導簡萬寧*一、無過錯責任概述(一)概念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或客觀責任原則,或原因責任原則,或風險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後,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1澳門民法典也有相同的規定,把它稱為無過錯責任、又稱風險責任或客觀責任。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中國內地民法規定的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中其一原則,3也是澳門民法典中規

2、定的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中之一原則。4(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1. 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主觀有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既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但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對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任何影響。簡言之,為客觀歸責,即以客觀的損 *經濟法學碩士,澳門科技大學民商法博士生。 1. 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12 頁。2. 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澳門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出版, 1999 年版,第 59 頁。3. 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

3、公平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不法行為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風險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違法行為責任原則和生產者或廠家之責任原則。( 澳門民法總論第 56 頁 - 第 61 頁)126害事實為歸責的依據。同時要求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可成立。值得說明的是,這與刑法的歸責原則不同。刑事法律責任要求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故意或過失) ,沒有主觀上過錯,即使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結果,致害人也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據此,中華人民共國刑法堅決反對 “主觀歸罪”

4、 和 “客觀歸罪” 之觀點。葡國民法學者Carlos Alberto Da Pinto 認為:民事責任在以物或以相等金錢恢復受害人的個人利益,刑事責任旨在滿足受刑事不法事實損害的群體的利益。在懲罰方面,刑事不是為了恢復受害人的私人利益,而是為了製造一個 “惡” 讓犯罪行為人承受,以抵銷違法行為給社會造成的損害 (補償) 。52. 受害人在主張權利時,對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負舉證責任。行為人也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主張抗辯。法院在處理有關糾紛時也無需根據具體案情對是否存在過錯問題作出判定。在舉證方面,只要受害人能證明自己的受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 (法律事實) 所導致就可成立,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5、相反,舉證責任卻落到行為人身上,即舉證倒置制度。行為人要想抗辯成功並能免責的話就得證明損害結果是由如下三方面的原因所致: (一) 不可抗力; (二) 受害人自身的過錯; (三) 第三人的過錯。3. 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並非絕對責任,行為人也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而主張抗辯。屬於上面的三個原因,行為人就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得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4.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中,責任的確定主要從受害人一方的損害程度來考慮,並且對這種責任往往規定有最高賠償限額或限制賠償範圍。法律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適當限制無過錯責任承擔的責任程度,減輕他們的負擔。5. 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於

6、法律特別規定的埸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也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受到法律的嚴5. 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出版, 1999 年,第 57 頁。127格限制,有其適用範圍,不得隨意濫用。比如, 澳門民法典 中動物造成的損失 (第502條) 、地面交通車輛造成的事故 (第503條) 、電力或煤氣設備造成的損失 (第509條) 、工傷事故中僱主實體的責任以及生產者的責任。中國內地 民法通則 及有關法規也有明確之規定,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

7、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英美法中主要通過判例方式確認適用範圍:航空器所有人對於航空器對地面造成損害的責任;動物持有人對動物所致損害的責任;企業主對其特別危險活動的責任;原子能損害的責任;產品質量責任;醫療事故責任。(三) 無過錯責任原則之歸責目的一般而言,民事責任歸責之原則主要是以過錯責任為主,而無過錯責任之原則是作為過錯責任的補充,主要是對受害者的損失予以補償,其功能具有補償性,而非懲罰和制裁,也不是對加害人的行為在法律上進行非難。其最根本目的從衡平立法出發,使受害的權益能得到合理的救濟和彌補,從而體現了法的公平和正義。(四) 無過錯責任的賠償依據根據上

8、述,我們已很清楚,無過錯民事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也即沒有主觀惡性,所以要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不是對他 (她) 的行為實行制裁,而是要他 (她) 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因此,在補償方面必須遵循特殊的原則,中國內地所採用的原則是衡平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應本?公平、合理的觀念分擔損失。同時,還要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由法官自由裁量酌情決定賠償數額。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的原因和理論基礎(一) 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之原因進入19世紀以後,資本主義進入了 “機器的年代” 和 “事故的年代” 。現代工業社會意外災害瀕生,主要有工業災害、汽車事故、公害128及商品瑕疵等4類。這些事故已嚴重威脅了公民的生

9、命和財產安全,使受害人的權益遭受了嚴重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堅持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對於加害人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上過錯進行證明,這是相當困難的,且也不切實際的,因為有些事故是涉及到較高的技術內容,超出常人普通常識,憑一般的常識是難於證明的。這樣做對於受害者來說很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於維護社會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於是就出現了推定過錯、擔保原則、事實自證等法先例,直至最終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二)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與目的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很清楚,無過錯責任原則之主要作用在於補償。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之立法思想並不是對加害人的 “反社會性” 的行為進行制裁,而是對於不幸損害進行合

10、理的分配,並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為基礎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加害人為了減輕因自己的行為或事故給受害人帶來損失的責任而通過購買意外事故保險達到分擔和轉移責任的目的。因而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為並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責任所固有的含義。立法者在立法時充分考慮到受害者的實際難處,把立法與現實緊密地結合,使法的正義、法的公平和法的價值在立法工作得到充分地體現。雖然行為者主觀上沒有過錯,獨立地看,要他 (她) 承擔民事責任似乎有點說不通;但是我們再回過頭來看,受害者也沒有過錯,且事實上他 (她) 已的確遭受損失,他 (她) 原有權益已受到了損害,權益已不完整,為此,對他 (她)

11、的損害不予以補償那更說不過去。法律的作用是要糾正權利和義務的缺陷,使受害者的權利恢復到受害前的狀態,即我們常說恢復原狀。(三) 無過錯責任原則產生的理論基礎與社會政治基礎1.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理性哲學的統治地位讓位於實證哲學。藉孔德為代表的實證哲學的理論,應用到民事法律領域,得出這樣的129主張:人的行為、損害結果是否能夠感覺到的,即能夠實證的,而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難以感覺到的,是不能實證的。因此,民事責任的承擔考慮的重心應是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這些實證的因素,而不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這種不能實證的因素。這樣,就否定了人的主觀過錯是行為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理論哲學觀念,為無過錯原則的產生和發展

12、提供了法學理論的基礎。2. 以狄驥為代表的社會連帶法學學派的出現,使法律的重點從個人利益轉向社會利益。在此理論的影響下,資產階級法學家在民事責任領域提出了風險分攤理論、社會過錯理論、分配正義理論等。這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提供了法學理論的基礎。3. 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向壟斷階段的過渡,建立在個人自由與理性主義基礎上的過錯責任原則受到強有力的挑戰。凱恩斯提出了 “有效需求” 不足的理論,在生產與消費的關係上,將重點從生產轉移到消費或生產與消費的銜接問題上來。為了促進消費,就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產品責任的保證就變得十分關鍵,於是在產品責任領域開始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的

13、確立是資本主義的經濟高度發展的必然要求。4. 隨?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工業事故的不斷發生,無產階級的財產與生命受到嚴重的危害。因此,無產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展開了不懈的鬥爭。最後迫使資產階級在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方面不得不作出必要讓步。所以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是無產階級鬥爭的結果。5. 責任保險制度的確立與發展也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與發展提供了實際基礎。社會主義國家民事立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目的、作用、指導思想上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社會主義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體現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公平觀念與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出於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重視,

14、對從事某些行業、某些行為者提出更高的要求,無疑符合了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130三、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歸責宜引入無過錯責任原則(一) 醫療事故具工業事故或風險活動性質醫療事故具有工業事故或風險活動之屬性。理據有:1. 醫療事故的發生是在病人接受醫療的過程中,醫療活動具有高風險的特性,醫務人員天天面對的是不同特徵的病人,沒有人能夠保證對每一病徵都敢打保票,因此,可認定為高風險的活動,稍有差池就有可能斷送人命;2. 病人在醫療機構 (公立和私立) 所在之埸所接受服務,顯然,病人應視為接受服務者,而醫務人員應視為提供服務者;3. 醫療服務是有償的即具有營利性;4. 醫療事故的發生,醫務人員在主觀上

15、可能有過錯也可能沒有過錯,比如違反操作規程、開小差、疏忽、粗心大意等為有主觀過錯,或現時技術水平無法診治的疑難雜症,醫務人員已盡了注意義務,等等。(二) 引入無過錯責任原則之立法理據根據上述各代表學者的理論觀點,為了追求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公平觀念與社會道德觀念的一致性,充分體現法的公平、法的正義,有效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人權,修補缺陷的權益。客觀上看,醫療活動要求有嚴格的操作規程,要求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醫務人才,要求有現代先進的醫療設施和技術水平的配套,因此,在醫療事故發生時,要求受害人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無非是強人所難,很不切實際;要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容易導致受害人

16、因舉不出證據而要承擔敗訴之結果從而使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在這點上,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事實上,受害人,的的確確是在接受醫療期間受到損害,這是毋庸否定的客觀事實。如果是,對於受害人受到的實際損害而不予以補償,這損失最終還得由自己來承擔,這如何說得過去?這能說是公平?法律對其損失不予以衡平,這必然有悖優良法律之精神,法律所追求的價值也必然蕩然無存。以產品質量責任為例,內地法律已有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131和使用質量存有瑕疵的產品而遭受損害,作為銷售商、批發商、生產商都應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受害的消費者有權向他們當中的任一方索賠,而不以他是否過錯為條件,同時,被索賠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而對抗消費者。至於到底誰有過錯,那是他們內部的事,他們內部之間可以依法進行內部追償,另案處理,與受害人無關。6應該明確,接受服務者也屬於消費者的範圍,接到服務的消費者因接受服務存有瑕疵而受到損害同樣也可依以上做法索賠。例如,提供承運旅客服務的運輸公司在運載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而致乘客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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