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黄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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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黄金笔记(09年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根据最新大纲制作)第一部分:物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 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

2、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不独立) 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

3、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

4、,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主物、从物: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

5、物;第二部分:物权物权物权概述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效力(

6、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一)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他物权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工资债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

7、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

8、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

9、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 三、物权的变动(考点)(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不动产的

10、公示:登记(一)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登记主管和管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登记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之行为的性质,因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在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中当事人登记申请行

11、为属于物权法行为(即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在采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下登记申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登记机关进行审查(1)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注意:登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还是仅形式审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出结论,有待将来不动产登记法来加以明确。(2)登记机构在登记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3、登记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登记的条件的,

12、登记机关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五)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

13、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六)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的概念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条:

1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是若事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丙不能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若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那么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申请异议登记错误那么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七)预告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条:当事

15、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八)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2)动产的公示: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交付 简易交付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

16、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模拟真题】:(1)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 甲工厂

17、向乙公司提出买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 2 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双方 还口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那么,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C这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工厂承担,甲工厂仍应支付 2 万元价款 D甲工厂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2)甲出卖给乙电脑,约定三个月由甲使用,事后甲又出卖给丙并交付,对乙承担何种责任?、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

18、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具体体现为善意取得)(三)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的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基于法律行为而直接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乃是物权行为。关于物权行为的理论见本节第五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物权,这主要有:()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 ()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2、物权的消灭、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抛弃()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以

19、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 ()期间届满。对于有期限的物权,其期限届满的该物权归于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均存在期限,当期限届满又没有续期的该种物权归于消灭。()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他物权与所有权同归一人的情形,此时他物权由于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归于消灭。(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1)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2)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20、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从设

21、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条:企业、

22、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4)宅基地使用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5)机动交通工具【历年真题】:2003-3-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

23、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2006-3-56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上地使用权转让而

24、失去效力(五)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四种类型:1、 判决和裁决2、 征收【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3、 继承、遗赠【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 建造、拆除【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

25、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四、物权的保护(考点)(2006年大纲新增考点,2007年物权法及新大纲重申) 、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26、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要损害才有赔偿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4、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对于标的物有占有权能的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享有请求其返还标的物的权利,是为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因为该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所有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标的物,所以又被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我国

27、与比较法上其他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一般将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作为所有权的效力之一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然后对于也适用该规定的其他物权则在各该物权的部分规定一个准用性的条款,因此若在具体物权中没有准用条款的规定则是否能适用返还请求权就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物权法则把该项权利规定在总则中,因此只要分则中没有特别规定,则一律加以适用。因此,在我国不能仅仅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应当代之以“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为: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物权必须是权利人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在权利人没有占有的权能时不能请求返还。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8、宅基地使用权、质权和留置权。必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物权占有。(2)妨害停止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构成了妨害的,物权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排除该项妨害。(3)妨害预防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现实的妨害,但是却有构成妨害的可能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的发生。例如甲正在挖地下商场,马上就要挖到乙的地下,从而有可能会导致乙的地基动摇,则乙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请求甲预防该损害的发生。(4)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

29、三部分:所有权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

30、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3、受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

31、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三、所有权的种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

3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5)其他财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

33、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

34、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

35、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公开义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4)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

36、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私人所有权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4、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不动产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单元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

37、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这些条件有:(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3)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利用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

38、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此种共

39、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关于绿地的归属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法律规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3)关于车位

40、的归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无论如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4)其他归业主共有的财产凡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如楼梯、过

41、道、建筑物的外墙等;不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可以通过业主公约、出让合同等约定归业主共有。2、共有部分的处分 共有部分财产不能单独转让、抵押、出租;业主转让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3、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历年真题】:2006-3-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

42、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五)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管理权)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1)性质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进行集体决策的自治性组织,全体业主均有权利参加并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部分职权和其他由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2)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4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

43、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3)业主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诉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

44、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8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物业管理公司的选任(1)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2)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

45、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委托合同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二、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相互给予对方的一种便利或者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因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与法律使用(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

46、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袋地通行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进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从邻地上进行通行的权利。(2)管线铺设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经过他人之土地上下铺设电缆、光缆、煤气管道等,可以在利用相邻之土地而进行铺设的权利。(3)建造建筑物等

47、利用权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有使用邻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该邻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许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此即为土地所有人负有容忍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之义务,易言之,邻地所有人有请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权。【历年真题】:2005-3-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

48、,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注意:此题原答案为A选项,现在为错误答案!2、用水和排水关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1)用水关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2)排水关系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人工排水。土地

49、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3、妨害妨免关系()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注意根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 其具体内容又包括:(1)不得完全阻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对光线的采纳即采光权(2)不可量物侵害之排除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

50、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3)地基动摇或其他损害妨免土地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建筑等活动时不得造成相邻之土地地基动摇、塌陷等损害。4、越界关系(1)建筑物越界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过边界而占了相邻土地,相邻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请求权,但是可以要求其赔偿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占用部分的土地。(2)树木等越界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树木等其根系或者枝叶越界进入相邻之土地内,该相邻土地之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刈除。动

51、产所有权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 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添附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要件(1)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1、 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 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2、 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

52、实施无权处分行为(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支付对价(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历年真题】:2002-3-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 200 元, 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 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二)善意取得的后果(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3)取得人处

53、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历年真题】:2004-3-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 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 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1善意取得【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54、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2表见代理【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表见代表【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

55、代表行为有效二、先占(一)先占的要件1、须为动产2、须为无主的动产所谓无主是指没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只是暂时与所有人脱离。无主物包括从来就没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抛弃之后而没有所有人的物两种。3、须占有该无主物4、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注意这里不需要将所有的意思予以表示,所以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法律行为。(二)性质和法律效果1、性质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2、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若法律规定某些动产专属于国家,即使未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无主物,不能通过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动植物等。【历年真题】:2003-3-35私营企业

56、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三、拾得遗失物(一)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

57、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1、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2、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3、拾得人的保管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58、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单方允诺)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5、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四、发现埋藏物(一)埋藏物的界定(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后果(可以比照拾得遗失物)1、交还其所有人或继承人2、上交国家物质奖励【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

59、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添附 (物权法上并没有规定)(一)概念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加工而成一个新物的法律事实。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1、附合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混合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二)法律后果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

60、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共 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二)共有的特征 1、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3、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对于用益物权的共有、担保物权的共有、知识产权的共有、债权的共有、采矿权

61、等准物权的共有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二、按份共有 1、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2、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1、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担保法司法解释54.1条) 3、处分 内部关系 2、共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1、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4、管理 2、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5、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份额分担 1、实物分割按份共有 6、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关系 外

62、部关系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一)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1、按份共有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三)内部关系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

63、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物权法上没有规定,教材?)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2、对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

64、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注意: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注意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2)对共有物整体之处分和重大修缮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

65、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在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若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处分其效力为

66、待定,但是若共有物作为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共有物的管理(1)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2)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历年真题】:2003-3-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对共有物

67、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5、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在各共有人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在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1、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等。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

68、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注意: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互负瑕疵担保责任)(四)外部关系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3、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对于其

69、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三、共同共有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类型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共同共有 1、不分份额地共有 内部关系 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和重

70、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4、管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5、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共同分担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2、特征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 因此共同共有人无法处分自己的份额,因而也就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了。(2)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同共有

71、就转变为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4、合伙财产5、推定共同共有(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历年真题】:2006-3-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二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

72、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五)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第四部分:用益物权地上权 地役权以地役于地比较法上役权人役

73、权以物役于人(居住权)永佃权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法上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3、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原则上是有期限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4、(二)特征1、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3、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是可以转让的权利4、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

75、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继承 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4、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三、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包人的权利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处分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注意限制流转和允许流转两种情况:限制流转:一般耕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

76、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允许流转:四荒用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2)处分的方式及程序(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77、,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承包人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四、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

78、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依法收回发包土地的权利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他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发包人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二)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之土地之上的

79、物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且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1、划拨(1)概念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2)类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重点法条】:土

80、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出让(1)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协议、招标和拍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

81、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3)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38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4)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登记时设立。3、转让: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一并处分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

82、限制。(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5、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三)期限届满时的续期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

83、是说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地上建筑物的归属等物权法并没有予以规范,而是将其留给了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加以解决。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 利 1、占有土地的权利 任何用益物权都是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同时也适用占有的法律保护。2、使用土地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对建设用地进行以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造物以及其他工作设施为目的而进行使用和收益。 3、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包括:(1)转让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投资达到25;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84、;在剩余期限范围内转让;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进行转让登记时发生转让的效力。(2)抵押(3)出租,但必须投资达到254、从事与建筑建筑物有关的附属行为义 务1、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方式加以利用,未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不得闲置土地的义务 1年内未开发的收取不高于土地出让金20的闲置金;连续两年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土地。以及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恢复土地原状。(二)空间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建立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建立在土地上方或者地下一定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为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一国有土

85、地之上可以同时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后设立的空间使用权不得妨害已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空间使用权。(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该条规定为集体土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事主体还不能仅仅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而设立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具体设立需要依据以后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设自用住宅为目的而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排他性权利。(二)

86、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所属主体特定。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亭有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4、宅基地使用权须经合法手续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有完备合法的手续。城镇居民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取得。5、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是可以进行继承的。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联为一体,为保有房屋,法律允许和保障宅基地使用权

87、人享有对宅基地长期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它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各种生活需要的建筑物和生活所需要的小型建筑物或设施。3、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见物权法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也不能从该条规定就推导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物权法通过第153条的规定,将是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决定权交给了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特别法,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是无法依据物权法而进行的。然而到

88、目前为止我国土地管理法仍然是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不得转让的。(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1、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批划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否则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多占土地的,将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追究法律责任。3、宅基地使用

89、权人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因国家、集体统一规划需要变更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因变更宅基地给使用权人造成困难或损失时,应依法给予补偿。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 其中需要利用他人之土地的土地被称之为需役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之被利用土地被称之为供役地。这里所谓利用他人的土地,包括是他人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他人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在我国地役权主要是建立在他人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之上的;作为需役地的权利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对土地拥有用益物权的人,在我国主要是对土地

90、拥有用益物权的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是利用主体是作为私人的用益物权人。(二)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只是部分性使用,而不是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进行全方面的使用。也即地役权并不排除供役地人自己对于自己土地的使用,只是供役地人对自己土地的使用受到了地役权某种程度上的限制。2、地役权是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所谓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是指为了增加自己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对于供役地加以利用,并非指不利用供役地就无法利用自己的土地。3、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不得独立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

91、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4、不可分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地役权不因需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也不因为供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92、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两条的规定即为地役权不可分性的立法依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2、因此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是基于合意设定所

93、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制的。3、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4、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二、地役权的取得(一)因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而取得地役权 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必须由当事人人以法律行为的方式来进

94、行设立,而设立地役权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当以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设定。1、设定地役权合同是书面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设定地役权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3、登记作为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地役权从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通过遗嘱设立地役权 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地役权,此时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三)地役权转让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是转让需役地权利的,地役权一并

95、转让,包括继承在内。三、地役权的效力(权利义务)(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地役权人的权利(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对供役地的利用方式因为地役权的类型而有所不同,有的为取水、有的为通行、有的为铺设电缆、有的为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建筑高层建筑物等等不一而足。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 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例如为了行使在供役地上取水的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设置水井等取水装置。(3)得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 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

96、2、地役权人的义务(1)损失最小化的义务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致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2)补偿义务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3)维护设置的义务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4)恢复原状的义务 地役权消灭时地役权人应当以自己的费用将供役地恢复原状。(二)供役地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设置使用权供役地所有人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地役权人所设之设置,其前提是不防碍地役权

97、人的使用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2)供役地使用场所与方法的变更请求权地役权之行使限于供役地之一部分者,所有人认为该部分之使用对其有特殊之不便时,得请求将地役权之行使,迁移于其他适于地役权人利益之处所,迁移之费用应由所有人负担,并须预付。(3)对价请求权地役权的设定,如为有偿而有支付对价的约定时,供役地所有人有请求地役权人支付对价。注意地役权可以有偿设定也可以无偿设定。2、义务 供役地所有人的义务只有一项就是容忍地役权人对土地的利用。四、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

98、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6、土地被征收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

99、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五部分:担保物权(随着物权法的出现,担保法逐渐沦落)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

100、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

101、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

102、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不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意定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 质权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 一般留置权 留置权 特别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 特别法上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因此抵押权最

103、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因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除抵押合同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二)流质禁止条款【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三)登记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以建筑物或者

104、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例外:【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

105、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四)抵押权的标的在我国由于不动产和动产均可以进行抵押,因此是否能够进行抵押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因为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所以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一)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106、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荒用地)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107、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2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108、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二)可以抵押的财产【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对于上述物权法第180条所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

109、为凡是未被第物权法第184条(参见不可抵押财产一块内容)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物权法第180条)(2)未登记的财产,补办登记的,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物权法第 182 条)(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 52 条)上有,此处不赘【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182

110、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六)抵押权当事人的效力: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处分权(1)抵押物的转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

111、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

112、。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另外要特别注意:买受人的涤除权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 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 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历年真题】2006-3-9,5 月 10 日,甲以自有房屋 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 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 月 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

113、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注意:此题原答案为B选项,现在为错误答案!: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孳息收取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

114、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3)行使步骤: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115、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司考吧网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三、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116、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须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同,大家特别应当注意。四、最高额抵押(一)概念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二)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

117、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三)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

118、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四)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6条: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

119、其他情形。质 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一、动产质权A、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一)

120、订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

121、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历年真题】: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B、动产质权的效力(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 (3)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

122、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

123、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二)对出质人的效力1、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

124、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2、出质人的义务【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二、权利质权A、权利质权的设立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B、权利质权的标的、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

125、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C、权利质权的效力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

126、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留 置 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 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二、留置权的取得积极

127、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3)过期后无

128、须通知直接行使(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四、留置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的;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3)留置物毁损灭失;(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不对抗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竞合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129、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四)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先,反之质权优先非法定登记物,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优先

130、于抵押权 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一)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A、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二)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

131、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举个例题: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即免除80万元的担保责任,只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三)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五部分:占有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二)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

132、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二、占有的种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二)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

133、的占有。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1)善意占有是指占

134、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五)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历年真题】;2005-3-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三、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1)意义由于通常情形占有人即为物之合法权利人,从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推定物之

135、占有人为物之合法权利人,第三人主张占有人不是物之合法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效力恰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相配合。注意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的效力强于占有的效力,即法律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而不是推定占有人为合法权利人,惟若该不动产未进行登记则推定占有人为其合法权利人。(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2、事实推定效力(1)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2)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3)推定占有人持续占有,即前后后两时间占有标的物的人推定其于此两时间点之中间一直占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

136、人的区别:(1)孳息: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2)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3)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二)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无权占有人基于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可取得该标的物之相应权利。如基于时效取得和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占有的时效取得,仅规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四、占有的保护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占有人的占有为何种占有,即使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不得再行侵害。(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前者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和反击;后者是指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二)占有人的保护请求权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三)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失的可以基于其占有而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鲤鱼网成功在于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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