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5806859 上传时间:2018-03-20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4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2008-07-30 公布公布 2008-12-01 实施实施xxxxxxxxxxxxxxxx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

2、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8)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8 监督检查 (13)9 收费 (14)10 工作人员守则(14)11 附则(14)附件附件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5)附件附件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2)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

3、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 号)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改委令第 35 号)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 4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

4、得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序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品种产品牌号产品牌号备注备注HRB335、HRB335E HRB400、HRB400E 普通热轧钢筋 HRB500、HRB500E HRBF335、HRBF335E 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500、HRBF500E HPB235热轧光圆钢筋HPB30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余热处理钢筋KL400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HRB335、HRB335E HRB400、HRB400E普通热轧钢筋 HRB500、HRB500E HRBF335、HRBF335E

5、 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500、HRBF500E HPB235热轧光圆钢筋HPB300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余热处理钢筋KL400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HRB335、HRB335E HRB400、HRB400E普通热轧钢筋 HRB500、HRB500E HRBF335、HRBF335E 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500、HRBF500E HPB235热轧光圆钢筋HPB300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余热处理钢筋KL400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21.4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 号)和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 第 40 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0 吨(含)以下转炉、20 吨(含)以下电炉、复二重线材轧机、 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符合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 2006632号)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2 工作机构2.1 xxxxxxxx(以下简称 xxx)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xxx(以下简称 xxx)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7、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 xxx 的办事机构。2.2 xxx 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 xxx 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带肋钢筋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xxxxxx邮政编码:xxxx电 话:xxxx传 真:x

8、xxx电子信箱:xxxx联 系 人:xxxx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xxxxxxxxxxx地 址:xxxx邮政编码:xxx3 电 话:xxxx传 真:xxxx电子信箱:xxxxx联 系 人:

9、xxxx检验产品范围: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

10、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附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中填写申请产品的品种、牌号和对应的规格范围;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同时填写相应表格(附件一中的附表 2)。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

11、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关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4.1.1.5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4.1.1.6 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对原件,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

12、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企业申请列入 xxx 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13、,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 xxx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14、查办法(见 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 xxx,并由 xxx 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