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升等评审项目研究教学服务成绩考核评分佐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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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微生物與免疫學系 國嘉義大學生物醫藥科學研究所 教師升等評審項目研究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佐證資教師升等評審項目研究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佐證資 學系(所) 教師姓名: 升等職級: 2007/7/5 明: 1. 各院、系(所)得就加註之評審內容與標準自調整。 2. 學生評鑑以教務處提供該學內各系所全體教師教學互動學生評統計表供送審人、系所及院教 評會考。 3. 教師同儕評鑑由各系所上一職級專任教師擔任評審。 4. 各項成績評審時僅公開送審人自評分,統計時再視需要公佈其他項成績。 5. 各項成績採平均值,計算至小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送部審核時以送審人自評、教師同 儕評鑑、系審及院審等各項成

2、績之平均值(計算至小第一位)送審。 6. 每一事實依性質入研究 、 教學或服務項目,且僅採計一次。 7. 各項成績得由系院級教評會依據具體事實資酌予增減分。 8. 服務項目之政服務分項之成績計算,限在本校現職服務期間為核計範圍;另輔導服 務及專業服務分項之成績計算,以現任職級期間為核計範圍。 9. 95 3 月 21 日本校 94 學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新版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 分標準表。 10. 生科院教師升等評審項目暨評分標準表經 96 6 月 7 日 95 學第 7 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1. 本表格式僅供考,各申請升等教師,得視個人佐證資多寡,加以調整。 【A.研

3、究: (研究: (60%) 】 (送審人自評送審人自評_分分) 1.【A1.外審研究: (外審研究: (80%) 】 (送審人自評送審人自評_分分) (1)評審內容與標準: 1、著作審查結果,經 3 位審查人評定成績各達 70 分及以上者,以其平均分計算。 2、著作審查結果,經送第 4 位審查人通過者,評定成績以 70 分計算。 (2)佐證資 (附件一、代表著作、考著作:為 SCI、SSCI、EI 或是國際知名期刊者,請註明。) 附件一、期刊文:含 SCI、SSCI、EI、國際知名期刊或是國內期刊文(含接受) 著作序 文名稱、作者、期刊名稱、出版月資 作者序 自評分 備註 1 2 3 4 5

4、6 7 8 9 10 11 2. A2.五內本職級研究計畫獎助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 (五內本職級研究計畫獎助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 (20%);送審人自評;送審人自評_ 分)分) (1)評審內容與標準: 1、有審查制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含國科會計畫) :每每件 3 分。 2、無審查制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含國科會計畫) :每每件 1.5 分。 3、有審查制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案私人機構之委託研究計畫:每每件 1 分。 4、無審查制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案私人機構:每每件 0.5 分。 Aa (50) 5、下二項,請擇一計算: (1)獲國科會整合型總計畫主持人每件加 6 分;一般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加 4 分

5、,計畫 共同主持人每件加 2 分。 (2)獲國科會研究主持人費,第一級加 12 分,第二級加 8 分,第三級加 4 分,第四級 2 分。Ab (50) 其他學術研究成果 1.中華民國發明專每件 5 分;新型專每件 3 分;新式樣專每件 1 分。國際發明 專每件 6 分;新型專每件 4 分;新式樣專每件 2 分。 2.擔任 SCI 或 SSCI 期刊期刊之主編每屆 20 分;副主編每屆 15 分;編輯委員每屆 10 分。 3.擔任國科會認可之國內甲等與優期 刊、國外非 SCI 期刊及國內其他學術 性期刊之編輯委員,每屆 6 分。 4.擔任 SCI 或 SSCI 期刊期刊之 審稿人,每篇 4 分。

6、 5.擔任國科會認可之國內甲等與優 期刊、國外非 SCI 期刊及國內其他 學術性期刊之審稿人,每篇 2 分。 6.國際學術團體頒授研究獎,每次 10 分。 7.本校傑出研究教師獎,每次 6 分。 8.其他國內各研究或學術獎,每次 4 分。 9.指導國科會之大專生短期專題研究 計畫,每件 2 分。 10.加國際性學術團體會、研討會, 口頭或壁報發表文,口頭發表每篇 4 分;壁報發表每篇 2 分。 11.加全國性學術團體會、研討會, 口頭或壁報發表文,口頭發表每篇 2 分;壁報發表每篇 1 分。 12.其他(如專書、新物種登等每項至多可加 4 分,至多採計 10 分)。 (2)佐證資(送審人請敘述

7、及系教評會提供附件二) : 附件二-1:Aa(50) 計畫名稱 委辦 單位 主持人/共 同主持人 編 號 經費 (千元)自評分 合 計 附件二-2:Ab(50) 學(或月) 其他學術研究成果其他學術研究成果 佐證資 自評分 【B.教學教學 25】 (送審人自評】 (送審人自評_分分) 依據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教學部分)評定分 一、 【教學教學(70 分分)】 (送審人自評送審人自評_分分) 1.教學經驗(配分教學經驗(配分 10 分,基準分分,基準分 6 分,送審人自評分,送審人自評_分)分) (1) 評審內容與標準考表:教學資之計分以現任職級之期間為限。 一、助教、講師、助教授、副

8、教授均自第四(含)起每任滿一學加 0.5 分(未滿一者計) 。 二、曾於其它專科以上學校服務之專任教師資,比照前款規定限,每任滿一學加 0.5 分(未 滿一者計) ,最高採計二分。 (2)佐證資(請敘述及提供附件三) : 附件三 學(或月) 服務單位 佐證資 自評分 小計 2.教學改進(配分教學改進(配分 25 分,基準分分,基準分 15 分,送審人自評分,送審人自評_分)分) (1) 評審內容與標準考表: 一、授課計畫具周延性且能與進配合者加 1 分。 二、製作教學媒體者加 1 分。 三、編撰教材、講義者加 1 分。 四、經登記有案出版商出版大學以上用書加 1 分、合著者各加 0.5 分、出

9、版學術專門著作者加 1 分、 經登記有案報章雜誌刊登文章者每次加 0.5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五、作品獲公美術機構典藏者每次加 1 分。 、舉辦教學音會全場者或舉辦美術個展者每次加 2 分,教學音會半場者或美術展覽會二人 展者,每次加 1 分,三人展者,每次加 0.5 分。 (2)佐證資(請敘述及提供附件四) : 附件四 學(或月) 事由 佐證資 自評分 小計 3.課業輔導(配分課業輔導(配分 10 分,基準分分,基準分 6 分,送審人自評分,送審人自評_分)分) (1) 評審內容與標準考表: 一、輔導學生課業者加 0.5 分。 二、指導文每一專題:博士加 1 分、碩士加 0.5 分、學

10、士加 0.2 分。 三、各系所教師基本授課時外,開設通課程者,每學期一門課加 0.5 分(依授課教師人比 計算) ,至多加 2 分。 四、義務授課每學期一學分加 0.5 分,至多加 3 分。 (2)佐證資(請敘述及提供附件五) : 附件五 學(或月) 事由 佐證資 自評分 小計 4.教學績效(配分教學績效(配分 20 分,基準分分,基準分 12 分,送審人自評分,送審人自評_分)分) (1) 評審內容與標準考表: 一、教學認真績效好者,在現任職級內,所有課程教學評鑑平均分在 3.03.5 加 1 分,3.5( 含)4.0 加 2 分,4.0(含)4.5 加 3 分,4.5(含)以上加 4 分。

11、 二、教學內容充實新穎,有具體事實資者,酌予加分,至多加 4 分。 (2)佐證資(請敘述及提供附件) : 附件 學(或月) 事由 佐證資 自評分 小計 5.政配合(配分政配合(配分 5 分,基準分分,基準分 3 分)分) (1) 評審內容與標準考表:由系所科教師評審委員會酌增減 1 至 2 分。 (2)佐證資(請敘述及提供附件七) : 附件七 學(或月) 事由 佐證資 備註 小計 【C.服務服務 15】(送審人自評送審人自評_分分) 依據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服務部分)評定分 二、 【服務服務(30 分分)】 (送審人自評送審人自評_分分) 1.政服務(配分政服務(配分 8 分,基準分

12、分,基準分 2 分,送審人自評分,送審人自評_分)分) (1) 評審內容與標準考表: 一、兼任一級主管,負責盡職,績效好者,每滿一加 1 分(未滿一者計) 二、兼任二級主管,負責盡職,績效好者,每滿一加 1 分。 (未滿一者計) 三、無職級而兼任政工作者,每滿一加 1 分。 (未滿一者計) 四、擔任校內重要專案工作負責人,負責盡職,績效好者,每滿一加 0.5 分。 (未滿一者折半 計算) (2)佐證資(請敘述及提供附件八) : 附件八 學(或月) 事由 佐證資 自評分 小計 2.輔導服務(配分輔導服務(配分 8 分,基準分分,基準分 4 分,送審人自評分,送審人自評_分)分) (1) 評審內容

13、與標準考表: 一、擔任導師績效好者,每滿一加 0.5 分。 二、輔導社團績效(含校代表隊)好者。具體事實各加 0.5 至 1 分。 三、指導或協助學校重要活動者。具體事實各加 0.5 至 1 分。 (2)佐證資(請敘述及提供附件九) : 附件九 學(或月) 事由 佐證資 自評分 小計 3.專業服務(配分(配分 14 分,基準分分,基準分 4 分,送審人自評分,送審人自評_分)分) (1) 評審內容與標準考表: 一、曾辦推廣教育者,每次加 0.2 分。 三、辦教育訓講座或辦研討會講習會者,每次加 0.2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四、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獲前三名者,每次加 1 分。 五、指導學生

14、加校外比賽或前三名者每次各加 0.5 分。 七、策畫或協助辦學術性獎座、研討會、研習、入學考試(含職員甄審) 、展覽或表演活動者,每 次加 0.2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八、擔任或兼任校內外學術性學會職務、教育專業活動審查委員或評審者,每次加 0.2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九、與本校或社區各項推廣活動或教學(如擔任文化中心、社教單位、非營性社團或法人等所推 動之各項文、教活動之顧問、評審、講座、志工者,每次加 0.2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 (2)佐證資(請敘述及提供附件十) : 附件十 學(或月) 專業服務事由 佐證資 自評分 小計 D.總成績總成績 100 分(送審人自評分(送審人自評_分)分) 研究成績佔總成績(60) 、教學成績佔(25) 、服務成績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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