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宝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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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忧宝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忧宝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条款,请您注意2.1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

2、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周岁 10.2 有效身份证

4、件 10.3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4 毒品 10.5 酒后驾驶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7 无有效行驶证 10.8 机动车 10.9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忧宝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忧宝两全保险条款 (2011 年 1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无忧宝两全保险”简称“无忧宝”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无忧宝两全保险合同” 。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5、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 、投保确认书暨合同签收回执、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若我们在与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若因您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即使已经签发保险单,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也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90 天至 55周岁周岁。 1.4

6、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不生效;若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7、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及 “附加无忧宝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 “附加无忧宝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如被

8、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无忧宝防癌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10%。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

9、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10、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11、、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12、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

13、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14、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

15、限期年交 (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 限期季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季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 5 年、10 年、15 年和 20 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约定采用限期年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约定采用限期季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季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约定采用限期月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确定各种交费方式下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时,如果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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