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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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华人寿2015年金保险 02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华国华 e 年金年金保险保险 A 款款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国华e e年金年金保险保险A A款款合同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

2、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4.如何如何支付支付保险费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9.3 保单年度 9.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周岁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无有效行驶证照 9.11 机动车 9.12 现金价值 9.13 医疗机构 9.14 现金价值净额 9.15 本条款约定利率 5 5.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权益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5.3 保单贷款 6 6. .如何如何恢复合同恢复合同效力效力

4、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7. .如如何解除何解除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8. .其他需要关注的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事项 8.1 未还款项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5 年龄错误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9.9.释义释义 9.1 保单周年日 9.2 保单周月日 国华国华 e e 年金年金保险保险 A A 款款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

5、1 保险保险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1.2 保险保险合同合同成立成立 与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保单单周年日周年日(见 9.1) 、保单周月日保单周月日(见 9.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3)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4)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

6、.3 3 犹犹豫期豫期 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 为准。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9.5) 。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

7、2.2 2 投保投保条件条件 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周岁(见 9.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2.3 3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 本保险金额。 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次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 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

8、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生存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9、见 9.7)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见 9.9) ,或驾驶无有效无有效 行驶证行驶证照照(见 9.10)的机动机动车车(见 9.11)。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12) 。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 .1 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

10、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

11、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3.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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