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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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 西南交通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 考察、 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条

2、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20 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

3、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在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

4、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以各种形式隐瞒、扭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一年内参加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享受奖学金者,停发其奖学金; (二)学位的授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的,

5、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21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

6、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学术、社会政治活动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公章、偷窃机密文件或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伪造

7、公章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 (五)伪造、涂改、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成绩单或有价证券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

8、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其

9、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处以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应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23 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

10、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11、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网络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4 (三)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各级各类科技竞赛等学术领域中弄虚作假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 、

13、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西南交通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 或 西南交通大学教室使用和管理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应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其所在学院(所、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其所在学院(所、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大学生饮

14、食服务中心、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校医院、图书馆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交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所、中心) ,由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所、中心)按规定25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所、中心)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逾期则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对有关学院(所、中心)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跨学院(所、中心)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和召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所、中心)相关负责人,按照本条例讨论

15、形成处理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学院(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书要送达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以前规定相抵触,按本条例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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