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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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姓 名: 李贞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 41 学 号: 2264115 指导教师: 孙永军 职称: 讲师 2007 年 6 月 21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反思与重构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李 贞指导老师 孙永军摘要:摘要: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独立的救济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 代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在于其是一种事后补救程序,不是一级 独立的审级,而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审判程序。有人将其形象

2、的称之为司法体 制主体结构中的“紧急出口”。本文拟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出发,针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 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设想。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理论基础;检讨与反思;设想及建议Summary Of Self-examination And Rebuilding Civil Retrial Procedure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ZhenTutor SunYongjun Abstract: In order to correct wrong judgment, our country has set up the civil retr

3、ial system. This system had onc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guaranteeing judicial impartiality and maintaining the uniformity of the national laws. Due to the effect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the civil retr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pays excessive attention to the wrong-correction function, w

4、hereas neglects the power of final adjudication and authority of res judicata. With the developmentof Chinese market economy and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judicial reform, the malpractices existing in this system itself is gradually becoming visible. In recent years, the theoretical and judicial circl

5、e has proposed many different concepts for the matter of how to rebuild Chinese civil retrial system.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tries to start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ivil retrial system, conclude its characteristics, analyze its malpractices, turn over to think about its theoretic ba

6、sis, and finally propos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building Chinese civil retrial system and suggestions for its legislation. Key words: civil retrial procedure; theoretical source; self-criticism and self-examination; imagine and suggest再审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纠正其错误,由审判机关对 案件再次审理的程序。与试行法相比,现行民诉法的再

7、审程序己作了重大的修改、补 充和完善,在一定程度完备了我国的再审法律机制。对于依法纠正错案、保障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提高案件质量和法官的业务素质等,都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对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设置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本质、运作规律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深 思。有必要对我国再审程序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反思、分析和总结,探讨重构以建立 更为完善和科学的再审机制。一、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一)民事裁判的既判力理论 民事裁判的既判力,是指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均受到判决内 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其相反

8、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其内容矛盾的判断。 日本学者兼子一认为其原因是:“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做出的权威的法律判断, 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而终局裁判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裁判 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 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裁判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 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自己做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 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裁判为基础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251 对此王亚新认为:“程序的逐渐展开以获得具有既判力的决定为目标且有强烈的不 可逆性质,这种不可逆一方面表现

9、在程序的展开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拘束性上,即到一定阶 段后当事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随意宣称已经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 要求从头再来,另一方面还体现在,判决一旦得到最终确定,除了个别例外情况能够提起再 审外,不仅判决本身根据既判力获得不可更改的性质,而且该判决所针对的具体纠纷原则 上也不能够再次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了。 ”2112 而再审程序恰恰是对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对双方当事人原已确定的权利义务 进行重新评价,与既判力理论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统一的, 再审程序偏重实体正义的实现,既判力偏重维护法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权威性,二者只 是侧重点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均

10、是维护司法权威。 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终局判决一旦确定,若还能进行争议的话,将不能维 持法的和平。但是,若其判决存有重大瑕疵,还承认其既判力,并依国家司法权予以 保护的话,这必是违背正义之举。为了兼顾诉讼法上法的和平的维持与实体正义的实 现这两种不同的要求,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基于一定的原因,对已经确定生效的判决 可进行不服申诉,称之为再审 。 ”3109(二)民事程序安定理论。 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论应按照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做出终局决定,从 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法的安定性和法律和平是现代司法理念所认可的 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 季卫东认为, “程序的安定性是法的确

11、定性的内在要求,如果当事人可以任意申告 翻案,上级机关可以随时越俎代庖,这样就使决定状况变得极不安定,法律关系也难 以确定。 ”4145-146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民事诉讼观念的影响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都把追 求客观真实当作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陈一云学者认为“我国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查 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结底,就是要求 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5116-117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个案的公正就成 了主要目标。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正是在这种理念下设计的。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会 严重损害程序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 然而,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安定价

12、值也同样不是一种绝对的价值,安定价值 的实现本身受到其对个人有益又对社会有益这个条件的限制。 ”624-25如果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就必然排斥再审制度的存在,则对法的安定性的维护, 必然以牺牲案件的实体正义为代价。公正价值一旦受损,安定价值也必然失去意义。 (三)民事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理论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它是诉讼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随 着法制完善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程序公正的理念越来越引起关注,正如叶自强 认为“合理公正的程序(法)曾经或正在推动着法律权威的确立。 ”7167-168 学者顾培东认为: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它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 现法律

13、正义的根本保障。首先,公正的程序可以排除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偏 向。其次,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 ” 856-57陈桂明、李仕春认为正当的程序产生出正当的结果(判决) ,并对当事人和一般社 会成员会产生正当的效果。程序公正的要素,学界共识认为应包括一是法官的中立性; 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三是诉讼程序的透明性。9118-119 在诉讼中,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公正的裁判结果, 实体的正义获得实现。而实体正义的实现,是通过程序的正义来实现的。缺少任何一 个,裁判结果就失去了正当性的基础,公正就无法实现。 (四)民事再审程序与

14、诉讼经济理论 诉讼经济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法学家用经济学的眼光看待法律问题所提出来 的一个崭新的诉讼理念。诉讼经济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效益,二是诉讼 效率。研究效益问题就必须同时考察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这两项因素。 杨荣馨认为:“诉讼的收益是国家和当事人通过诉讼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是避免支出 的不利益。就个案而言,诉讼收益由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的预期利益(或者是预期不 利益支出的避免)和国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两个部分组成。讼成本由错误成本和 运行成本组成,前者是发生错误判决所带来的诉讼资源的浪费,后者是诉讼制度正常 运行时应当支出的成本,是为达成裁判所必须支付的成本。 ”1047-48 由

15、于再审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与原审程序所审理的案件是相同的,因此所获得的诉 讼收益是相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率本身就代表正义。再审程序的设立,必须在公 正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达到合理程度,不能非此即彼,这可通过对提起再审 的理由和条件进行限制来实现。二、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检讨与反思学者柴发邦认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是:“以二审终审判为基础,以再审判决为补 充的审判制度为我国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处理提供了基本保 障。 ”1153-54 但是从司法实践中,以追求实体公正、社会正义为目标的民事再审程序并没有达 到人们所希望的价值标准。樊崇义看来, “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 的渠道被两审终审制堵塞的时候,当对二审判决的不满甚至高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率 时,寻求公正的强烈愿望就会强行打开另一个出口,大量复审案件便纷纷涌向再审程 序这个特殊的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不断膨胀。 ”1213-14 而由于我国对启动再审程序的审查基本处于不公开状态,章武生认为:“申诉难, 申请再审难的状况依然非常突出,不少明显存在错误的裁判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 纠正” ;其次是“再审耗费了当事人和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一些案件被不断 地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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