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驾驶员管理办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5766429 上传时间:2018-03-20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驾驶员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XX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驾驶员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XX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驾驶员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XX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驾驶员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XX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驾驶员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驾驶员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驾驶员管理办法(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中国电信中国电信 XX 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职驾驶员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职驾驶员 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总则总则为加强 XX 分公司机动车辆及专、兼职驾驶员的管理,使机动车辆及专、兼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分公司在通信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正常用车,提高办事效率,节约车辆维修费、燃油费开支,杜绝公车私用现象和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车辆和所有专、兼职驾驶员的管理。第一章第一章 车辆管理车辆管理第一条第一条 机动车是分公司通信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交通工具,它与分公司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密不可分。为真正做到管

2、好车、用好车,改变只用车而不管车等问题,分公司对所有机动车辆实行集中管理与区县/部门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把用和管结合在一起,形成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一体化车管办法,使机动车辆及专、兼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二条第二条 综合部在统一组织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各区县分公司/部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按照市分公司、区县分公司/部门 “两级”管理的机制,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格局,使车2辆管理工作真正到位。第三条第三条 各区县分公司/部门要指定一位行政领导和一位车管人员负责生产用车辆管理工作和日常具体管理工作,配合分公司综合部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

3、好上级和分公司有关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第四条 为确保通信生产工作用车和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分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购置、出售、租借、报修、报废等审批处理手续由综合部统一负责。红塔区所属车辆养路费、税费、保险、机动车辆出入证、车辆年检由车辆责任人协助综合部相关人员办理,各县分公司所属车辆由各县车管人员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分公司/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车辆的管理、使用、安全行车、维护保养,专、兼职驾驶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等全面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分公司每一辆机动车都必须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相对

4、定车定人的办法,指定人员要对车辆的维修、定期保养,车辆的各种证照、工具、附件齐全等负全面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各区县分公司/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的固定资产卡、派车单、行驶里程、油料消耗、维修保养费用、车辆的各项相关资料和费用核定统计,并按要求按时上报车管报表。3第八条第八条 各区县分公司/部门所管理使用的生产车辆要严格按照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不同车辆的管理规定要求,经常检查车上证照时效性,协助经办人员参加年度检审。凡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违章违规行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区县分公司/部门责任人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调度车辆的使用调度第九条第九条 分公司所有机动车

5、辆都是为通信生产工作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它用。第十条第十条 除分公司领导、综合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车辆进行调配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使用其它部门的车辆,违者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车辆所在单位、借用单位及本人负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分公司公务用车由综合部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确保分公司领导和分公司无车部门的公务用车需要。生产车辆由各区县/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调配使用,在 XX 市范围内的生产用车由各区县分公司/部门自行解决和管理,超出XX 市范围的生产用车调度需报分公司综合部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分公司部门生产用车和各单位生产车辆,分别由所在部门和各县分公司/部门领导负责全面管理、调

6、度使用,超出本区及本县范围的用车必须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所列出车事由、出车人、出车地点、出车时间、返回时间、派车人等内容应如实认真填写。生产用车及在县内进行公务4活动的车辆外出由各用车县分公司建立行车日志登记备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分公司综合部主任、安保部主任为公务用车的派车人,各县分公司/部门领导为单位所管理车辆的派车人,并对所派车辆全权负责,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委托他人派车,但责任由单位行政领导承担。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派车单返回本单位后由车管人员进行统计考核。车管人员要认真统计车辆当月“派车单”行驾里程与车上里程表是否相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公务用车和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加强日常管

7、理。凡无派车单出车或超出派车单所派地点、地域、时间、里程表数与实际派车地点里程不相符的、派车单不交回部门的,一律视为私自用车,对当事人按私自用车论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车辆在外,因工作需要需超越派车单所派地点、地域的,需事先向部门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能超越其它地点、地域,但返回后派车单需交同意领导签改超越事由和地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如发生乱派车或虚派车的,经核实派车人和驾车人二者均按私自用车论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综合部车管组、各县分公司/部门要对车辆运行动态实行控制性管理,真正体现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县分公司/部门的机动车辆未经分公司领导和综合部批准,不得买卖

8、、出租、转借和办理与车辆有关的5业务。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越区域跑长途违者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部门领导和当事人承担。第三章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停放和公务用车调派机动车辆的停放和公务用车调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停放制度,是车辆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部车管组和各县分公司/部门领导对所管车辆的停放应作为一项制度来认真落实检查,使车辆停放做到定点、统一、有序、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根据分公司当前实际,综合部车管组、各县分公司/部门的车辆规定地点集中统一停放,并严格遵守各停放点的停放规定,服从门卫或保安人员的指挥管理,对不服从指挥管理与门卫或保安人员发生争吵者一件次处予元的罚款。第二

9、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临时进入综合楼大院办事的县分公司或外单位车辆,应向门卫说明来意,取得门卫同意方可进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下班后分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停放在综合部或各县分公司车管人员指定停放地点,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车辆按私自用车论处(因工作在外有派车单证明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每逢春节、五一、国庆大假,综合部车管组和各县分公司/部门所属车辆除保留正常工作和通信应急抢险外,其余车辆钥匙必须收回交专人统一保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实行派车申请制度。“派车申请单”由用车部门领导签字,经综合部同意后,本着6“保证重点,分轻重缓急”安排用车的原则,由车管组合理安排用车。

10、公务派车原则:1、短途用车:在红塔区范围内的短途用车一律由员工自已解决;因公代表分公司到市委市政府办事以及部门代表分公司负责的接待任务可向车管组申请派车。2、长途(其他地州、各县)公务用车:(1)部门主任一人可以安排用车,部门副主任须二人以上方可安排用车。员工单人至各县原则上不再派车,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2)各部门员工因公一次出行人数在三人以上(含三人)可向车管组申请派车;(3)如遇抢险、急救、重要通信保障、出案发现场、办理机要事务等特殊紧急情况,用车部门可直接与车管组联系用车(先用车后补单),不受地域、人数限制;(4)在不能满足长途用车的情况下,公司员工可选乘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严禁员工

11、个人驾驶私家车出长途公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概由员工本人承担。第四章第四章 机动车辆及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机动车辆及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综合部车管组、各县分公司/部门领导必须常抓不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企业和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各单位应认7真落实抓好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列入议事日程,布置日常工作的同时也要布置车辆安全工作,做到车辆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需经劳动部

12、门通过技术鉴定并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后方可持证上岗。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的分公司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兼职驾驶公车的,由本人和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属县分公司的员工由各县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分公司综合部审批。属红塔区的员工由综合部组织考核后审批)。经批准后的驾驶员方可在办理公务时兼职驾驶公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所有专、兼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安全行车意识,坚决执行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确保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兼职驾驶员必须同时持有驾驶证和分公司核发的兼驾证方可驾驶指定公车。

13、各县分公司/部门兼驾证核发比例按 1:1.5 的比例配备,二辆车以下的部门按 1:2 的比例配备(特殊情况由综合部酌情增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末,由分公司综合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各县分公司、部门对所聘用的兼职驾驶员进行评聘,对本年度内出现不服从指挥调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违章行车被公安交警部门吊扣驾驶执照等违反规定、不8能保证安全行车的,取消当事人下一年度的兼职驾驶员资格。评聘合格的兼职驾驶员,不必再参加下一年度的兼驾公车人员考核。兼职驾驶员在岗位发生跨部门变动时,需重新申请其兼职驾驶员资格,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兼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兼职驾驶员在兼驾期间因公驾车外出发生交

14、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综合部车管组、各县分公司/部门要认真组织专、兼职驾驶人员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学习活动,提高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使安全学习起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作用。要求专、兼职驾驶人员必须人人参加,有记录、有签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综合部车管组、各县分公司/部门车管人员和车辆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定期保养维修和安全检查工作,特别要对转向、制动、灯光、车轮、机油、水箱等影响安全行车的主要部位进行检查,每三天最少一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专、兼职驾驶员要认真加强车辆的例行保养工作,做到出车前、行驶

15、中、收车后都要进行逐项检查,保持车况良好,不开带病车,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凡因日常保养维护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部门领导和专、兼职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大小,各部门都应及9时组织分析,以“三不放过”为原则,查出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由车辆所在县分公司/部门在12小时内上报分公司综合部,并由部门主管车辆的行政领导牵头负责处理,综合部应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处理结束后日内依据相关部门和分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分公司综合部。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对

16、违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修理,必须报综合部,否则一切责任和修理费由本人负责承担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违者追究领导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责任认定,以当地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或经济损失金额按照管理月考核表规定内容进行考核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车辆的修理车辆的修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是消除车辆故障,恢复车辆技术性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确保行车安全的有效途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既要防止任意延长保养时限和里程而使车辆技术状况恶化,又要防止随意提前修理造成的浪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根据车辆技术要求,结合分公司车辆使用10实际,车辆的维修保养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车辆的例行保养,一级保养由专、兼职驾驶员日常负责;(二)车辆的二级保养间隔里程为万公里至1万公里(一般情况在年检当月保养);(三)车辆的大、中修理,根据车的实际情况(一般万公里)报批同意后实施;(四)车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