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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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期货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资金账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及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双方就期货经纪合同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充分揭示了期权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确认。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 合

2、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乙方开通期权交易权限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乙方符合交易所关于期权做市商规定并且需要申请做市商资格的,

3、 应当通过甲方向交易所申请,并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管。乙方取得做市商资格的,需要遵守交易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规则。 期权做市商客户应当关注并持续符合交易所关于做市商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挂单时间、下单量、价差及持仓限制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示: 乙方如未通过甲方直接到银行办理增加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可以默认该增加或变更的账户为乙方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乙方的入金应

4、以甲方开户银行确2 认乙方资金到账为准,乙方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

5、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节第二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八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 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九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甲方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要求

6、,乙方应谨慎选择使用期权市价指令。交易所提供的指令如下: 1、大连商品交易所: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等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不提供期权市价指令。 2、郑州商品交易所:现价指令、市价指令和套利指令,其中,套利指令需附加指令属性(包括立即成交否则自动取消、全部成交否则自动取消等)。 第十条 乙方可以对没有买卖报价的期权合约进行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 不需要输入买卖方向和手数。询价时间间隔不应低于 60 秒,且不接受对已存在合理报价的合约、频繁询价或有合理报价时进行询价。 第十一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价格信息、

7、资讯、预测和培训,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预测作为入市理由要求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节第三节 期权的结算期权的结算 第十三条 乙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 应当向甲方交纳足额权利金、 保证金; 甲方在行权结算前,应当向乙方足额收取其应付的期权合约保证金。当日结算时,甲方将由结算系统从乙方账户中划扣已约定好的期权交易、行权与履约手续费。 第十四条 乙方交付的期权权利金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若乙方为期权买方(卖方

8、)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收取)权利金;若乙方为期权买方3 (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支付)权利金。当日结算时其权利金收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支付(收取)权利金买入(卖出)开仓价买入(卖出)期权合约成交量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收取(支付)权利金卖出(买入)平仓价卖出(买入)期权合约成交量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第十五条 乙方可申请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统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具体操作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规则进行。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品种特点,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

9、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视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状况、资金信誉等情况,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和出金。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持有的期权合约进行了结。 第十九条 乙方参加期权行权或放弃时,买卖双方持有的期权合约分别相应减少,卖方履约释放期权交易保证金。乙方的期权行权或被动履约时,买方和卖方在结算时按照行权价格建立相应期货持仓,并按照当日期货结算价结算。 第二十条 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甲方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

10、据。 甲方可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及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节第四节 期权的行权与履约期权的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一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平仓、 行权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

11、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客户行权时可用资金测算标准: (一) 实值期权买方客户提交行权申请时,可用资金应满足标的期货合约按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保证金比例计算出的保证金及手续费,且实值额不计入可用资金,虚值期权买方客户4 申请行权的可用资金还应满足虚值额。 (二)到期日实值期权买方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行权申请的,公司将对可用资金不足的实值期权买方批量提交部分或者全部放弃行权申请, 可用资金应满足标的期货合约按当日结算价、上一日保证金比例计算出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实值额计入可用资金。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到期

12、日批量行权时为当日结算价)的期权合约。 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的实/虚值额=Max(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的实/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若乙方作为期权卖方, 依照规定履行行权义务后, 若出现保证金不足、 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若乙方保证金账户内没有行权所需的足额资金, 甲方有权在期权最后交易日采取强制放弃行权措施;若乙方持有权

13、利仓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知晓交易所的行权配对交易原则: 1、大连商品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配对结果以交易所发送的数据或公布的结果为准。 2、郑州商品交易所按照期权买方提出行权申请的,交易所按照投机、套保、套利的顺序选择卖方持仓配对,同一持仓属性按时间最长的原则选择,配对结果以交易所发送的数据或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代为全部或部分行权,行权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未提出放弃行权、有足额行权资金的实值期权买方客户,且行权后持仓符合交易所限仓规定的; 2、其他原因需代为

14、行权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乙方的行权申请: 1、风控终端上使用批量行权风险分析功能预测有行权资金缺口,且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足额补足资金的; 2、乙方已提交的行权申请由于今结算价变动或标的保证金率调整导致行权资金缺口的; 3、其他原因需撤销行权申请的。 5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自动行权或代为放弃行权,放弃行权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提出放弃行权的实值期权买方; 2、虚值期权买方; 3、行权或履约后持仓不符合交易所限仓规定的; 4、风控终端上使用批量行权风险分析功能预测有行权资金缺口,且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足额补足资金的; 5、其他原因

15、需取消自动行权或代为放弃行权的。 第二十七条 行权与履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强行平仓等风控措施: 1、由于行权与履约后新增保证金占用或行权亏损导致账户资金不足的客户,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足额补足的; 2、由于行权与履约后导致持仓超仓,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按要求减仓的; 3、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下列因素, 甲方使用的行权预测可能会跟乙方实际可行权或放弃行权手数存在一定的差异,甲方代为行权或放弃行权行为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备兑组合保证金优惠; 2、期权行权盈亏; 3、期货浮动盈亏; 4、期权卖方被履约量; 5、闭市后保证金按最新结算价或保证金率调整; 6、其他

16、因素。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到期日闭市前挂出且未成交的郑商所期权平仓单,由于期权持仓状态锁定, 闭市后乙方交易端将无法申请行权或放弃。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经甲方审核不满足行权要求的, 甲方有权在到期日闭市前将乙方挂出且未成交的实值期权平仓单进行撤单并申请放弃行权,由此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行权通知、 卖方履约及卖方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或在甲方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予以公告, 乙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且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或公告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6 第五节第五节 期权的风险控制期权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期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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