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长沙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医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 理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 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把严格管理与加强教 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与时俱进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 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管理,是指对我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之前在校期间的管理, 是对他们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 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第三章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八条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 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具备资格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 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 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诊,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 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 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依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并接受考核,考 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均需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按四级制记分(85~100 分记优秀,70~84 分记良好, 60~69 分记及格,60 分以下记不及格)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80%;平时成绩(包括完成实验、实习、作业、提问、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占 20%- 30%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取消当次理论考试和补考资格,须进行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全学程英语成绩分学期计算,每学期不及格者均须进行补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根 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患有某些疾病(须出示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体育教研部主任审 查同意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采用其他可行的体育方式代替常规体育课,也要给予成绩 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 免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按各专业毕业实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病住院或直系亲属病故等不能参加 考试、考查者,考前持相关证明到教务处请假并办理缓考手续获得批准后至考试中心进 行缓考登记,并于下学期开学 2 周内持缓考审批单随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 实得分计算,缓考考试不及格者须进行课程重修缓考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作缺考 处理并取消补考资格,须进行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于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课 程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进行课程重修 课程结束后,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考核无故不按时 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成绩记“缺考” ,不予正常补考,按重修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无故不按时参加补考者,按重修处理学生不得私自要求老师出题补考, 凡私自补考的成绩一律无效 补考成绩按实得分数登记在考试中心下发的“成绩登记表”上,并注明“补考”字样; 在学生毕业计算成绩时,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仍按 60 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有作弊行为者、协同作 弊者或提供作弊条件者,监考教师应当场宣布考卷作废(并填写“学生违纪、舞弊登记表” , 经监考老师签名后交教务处) ,该门课程成绩记“无效” ,并标明“舞弊”字样不予正常 补考,按重修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见本规定第一三○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第三节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考勤与纪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 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要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不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运动会、集体劳动和其他活动,学生无 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半天按旷课 3 学时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与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共同负责班长要认真填写考勤 登记表,每周向员老师汇报一次员老师汇总后交院(系)学工办,各院(系) 学工办每月向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填报一次学生考勤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请假时,应持本校附属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实习所在 医院的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公请假(如外出开会、比赛) ,须持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学习期 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必须出具有效证明,事先办理手续事 假 2 天以内(不含 2 天) ,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查;事假 2 天以上(含 2 天) ,经学生所在院(系)学工办提出意见,并由院(系)学工办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 不得超过 1 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必须填写统一制定的“学生请假单” (可到院系学工办领取) , 经教务处批准后,领取“同意请假通知单”交班长,由班长报告各上课老师,并作为考勤 依据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要及时 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缺课,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体育课旷课达 12 学时、其他各门课程累计旷课达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含 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按重修处理。
学生上课或实习(见习)累计迟到 3 次,以旷课 1 学时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 计达 5~10 学时者,由员老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 11~19 学时者,由院(系)学工办 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及以上者按本规定第一二九条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请假,按实习手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升级、留(降)级升级、留(降)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 格,或有不及格科目但尚未达到留(降)级要求门数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经补考后,一学年或连续 两学期累计达到 6 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 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按一门课程计算;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实习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 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实习的主要实习科目(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和自选的实习科 等)中有不及格者,各按 1 门课程不及格对待; 4.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但无故不参加体育课,每学期旷课累计 12 学时者,不得参加考试,列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留级或降级的学生,凡已学过的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可 以申请免考,但体育课必须重修重考 留级或降级的学生必须按在读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凡学生要求免考某一门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查, 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考,并将该课程的原考试成绩记入记分册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超过 2 次,累计不得超过 3 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 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在每学期开学补考后 1 周内办理(上学期为降级,下学 期为留级)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内相近专业,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学校内相 近专业; 2.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3.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 ,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4.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5.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如有相同,且课程要求与学时相近,考核成绩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