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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表五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内东区环验内东区环验201620167171 号号同意验收组意见。该项目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完备,在规划部门同意其临时建设,环保设施及措施已经按环评、专家评审意见、批复要求建成和落实,项目建设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经四川中环检测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建设单位须加强厂区地面冲洗和厂区卫生清扫,加强除尘设施检查和维护工作,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染;须加大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须提高工人的环保意识,作业期间严格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请内江市东兴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加强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