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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刘拥建 审 判 员 周 冕 代理审判员 刘明明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09)桂民三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土华,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7号15栋1单元402号,现羁押在柳州鹿州监狱。委托代理人陈冰,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文胜,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陈特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懋劫,男,汉族,1948年6月17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东台路东三
2、巷13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韦岸松,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建宁,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柳州市鱼峰区大桥园艺场龙珠大队54号,现住柳州市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柴配厂宿舍。委托代理人陈冰,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土华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建宁技术转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柳市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及12月10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
3、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土华的委托代理人陈冰、韦文胜;被上诉人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懋劫、韦岸松;原审被告黄建宁的委托代理人陈冰、王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延长了二个审限。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柳市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