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甲部:一般適用的規則甲部:一般適用的規則 第一章第一章 釋義釋義 101. 定義定義 在本文件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下列意義: 「電子認購新股指示」 指 如規則第 1101(vi)條所述,參與者所發出要求代其認購 新發行股份、安排支付和退還認購款項的指示,及如適 用,包括參與者所發出要求代其確認其認購新發行股份 的指示; 「招股章程」 指 任何招股章程、通知、通告或其他文件,而該等文件是 向公眾作出要約供公眾認購或購買證券,或旨在邀請公 眾作出要約認購或購買證券(包括股份、認股權證、預 託證券、債務證券及基金單位),並在文義相符的情況 下包括有關的申請表格,及確認表格(如適用); 第三章第三章 接納參與者接納參與者 303. 接納準則接納準則 就申請成為託管商參與者而言,申請人必須: (i) (a) 為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章)註冊的認可機構; 或 (b) 為根據《受託人條例》(香港法例第 29章)註冊的信託公司;或 (c) 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獲發牌或當作 獲發牌進行第一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而其本身並非交易所 參與者;或 (d) 為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 66章)的金融管理專員。
第九章第九章 結算服務結算服務 906. 其他交易的結算:轉移指示其他交易的結算:轉移指示 參與者如欲在其股份戶口與認可交易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之間進 行有關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的轉移,或與債務工具中央2 結算系統成員的股份戶口之間進行有關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的轉 移有意將(i)境外證券由一名人士(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除外)於獲委任存管 處的戶口調往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反之亦然)時; 或(ii)無證書合資格證券從一個海外戶口調往其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戶口 (反之亦然)時,必須填妥及簽署結算公司不時指定的適當指示表格(及如 屬適用,蓋上公司印章),並將表格交回結算公司參與者須將並將該已 填妥和簽署的表格遞交予回結算公司的中央結算系統存管處或客戶服務中 心,以供處理 參與者所發出的轉移指示會按運作程序規則進行結算和交收 為免產生疑問,結算公司將不會因參與者或認可交易商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 系統成員未能按轉移指示進行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或債 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的轉移而負上任何責任倘若其中一方失責或 延誤,另一方須向失責一方追討。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代理人服務代理人服務 1101. 代理人及相類服務的範圍及程度代理人及相類服務的範圍及程度 在一般規則的規限下,就存管在中央結算系統存管處或獲委任存管處(視乎 情況而定)內及記存或記錄在參與者的股份戶口內的合資格證券及新發行股 份而言,結算公司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程度及時間,不時提供代理人及 相類的服務予參與者該等服務可包括: (vi) 根據運作程序規則,接受電子指示,並按照電子指示安排(a)代理人 代參與者認購新發行股份,以及(b)支付和退還認購款項,及(如適 用) 接受電子指示,並按照電子指示安排代理人代參與者確認其認 購新發行股份; 1104. 存入合資格證券的時限存入合資格證券的時限 結算公司可指定一個時限,以便參與者存入涉及該等行動、交易或其他事 項的該等合資格證券對於在上述時限之後存入中央結算系統的該等合資 格證券,結算公司無責任在記錄日期或會議日期當日或指定時限或以前以 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名義登記 1105. 指示等的時限指示等的時限 就影響一隻合資格證券的任何行動、交易或其他事項而言,結算公司可指定一 個時限,在該時限之前,結算公司必須收到參與者(包括獲參與者授權或代表參 與者或就參與者的名義行事的人士)就上述事情而作出的指示、付款及/或需要 採取的其他行動的通知。
結算公司可指定一個最後時限,規定參與者須於該時 限前(a)發出電子認購新股指示,該時限不得遲於招股章程或補充招股章程所述 之截止遞交申請表格或確認表格的時間(需視乎情況而定),以及(b)發出投標指 示,(在外匯基金債券及指定債務工具的情況下),該時限不得遲於截止的期限 的兩個辦公日前, 或(在政府債券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的情況下),3 截止申請認購的最後期限除發出電子認購新股指示外,投資者戶口持有人一 般須在另一個不同的時限之前向結算公司發出指示除非結算公司另有不時的 規定外,否則參與者就影響合資格證券的任何行動、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出的 指示,以及所發出的電子認購新股指示、投標指示,必須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 端機或參與者網間連接器發給結算公司(如適用者)投資者戶口持有人須透過 「結算通」,或前往客戶服務中心,或透過中央結算系統互聯網系統,或採用 結算公司在某情況下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向結算公司發出指 示股份獨立戶口結單收件人須透過「結算通」或中央結算系統互聯網系統或 結算公司全權決定適用於有關情況的該等其他方式,向結算公司輸入投票指示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款項交收服務款項交收服務 1203. 結算公司的權限結算公司的權限 結算公司獲授權就下列事項安排對指定銀行戶口作出記存及記除: (ixa) 結算公司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對手方就交收轉移指示,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以貨銀對付方式收到的款項,參與者已付超過實際交收轉移指示金額的退款及,參與者已付但未能完成及取消的交收轉移指示的退款 就結算公司於收到權益前已記存在參與者款項記賬的款項而言,倘若 結算公司由於任何原因無法收到該等款項,結算公司有權安排在有關 參與者的款項記賬上記除同等數額的款項,或要求有關參與者立即以 銀行匯票、支票、電匯或結算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把款項退還結算公 司。
1205B. 關於關於轉移轉移指示的付款指示的付款 就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 具在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之轉移,參與者須於其轉移 指示指明是否以貨銀對付方式進行,若如是,須明確指定交收款項的金 額及其貨幣 若在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是以貨銀對付方式 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而結算公司就該轉移收到付款,結算公 司獲授權在收到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交收確認及相關款項後,就有關 金額向參與者的款項記賬發出記存指示,並按照運作程序規則於其指定銀行 戶口內進行交收 若在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是以貨銀對付方式 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及要就該轉移付款予認可交易商或債務 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為使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根據4 轉移指示進行交收,參與者須按照運作程序規則,於指定的限期前向結算 公司支付有關款項,該款項金額為該轉移指示的交收款項,再加上相當 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不時規定的交收寬限水平的數額否則,該轉移 指示將不獲處理就交收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 而言,結算公司獲授權在收到參與者的付款後,把該付款的全數或部份, 按照運作程序規則支付予認可交易商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及向 參與者退回相關付款的剩餘款項(如有)。
若轉移指示未能完成或取消,結算 公司收到的相關付款將會退回參與者結算公司獲授權按照運作程序規 則在參與者的款項記賬中記存相關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