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社保稽核案件时效内全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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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 京 社 保B3E-mail: 2017年10月13日责编/黄伟 编辑/蒋慧晨美编/刘颖时讯怀柔社保稽核案件时效内全部结案东湖社保所 多举措改进窗口工作作风石景山多部门联动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732329号 北京澜鑫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 社劳监询字 2017 04475号) 中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的行为, 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 书面材料” 的行为,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第

2、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规定 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按 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 相, 出具伪证和隐匿、 毁灭证据的; ” 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 责令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改正 该行为。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按照我局下达的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7 04475号) 中要求, 把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如果你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逾期仍未向我 局报送书面材料,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

3、障监察条 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给予处理。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 厦E座109室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员: 李祺 王运丰 电话: 83952559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732373号 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分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 社劳监询字 2017 05316号) 中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的行为, 构成了 劳动保障

4、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 书面材料” 的行为,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规定 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不按 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 相, 出具伪证和隐匿、 毁灭证据的; ” 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 责令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改正 该行为。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按照我局下达的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5、2017 05316号) 中要求, 把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如果你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逾期仍未向我 局报送书面材料,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给予处理。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 厦E座109室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员: 李祺 王运丰 电话: 83952559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更正2017年7月21日, 我局对北京东方银湖国际康体休闲俱乐部有 限公司公告送达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 履行催告

6、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45号) 中, 第一句的时间 “我 局于2017年7月3日” , 现更正为:“我局于2017年1月3日” 。此更正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更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62号 北京金生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 字201700004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

7、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 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十日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 加处罚款20000元 ,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

8、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 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 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 日后仍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 座113室 联系人员: 李佳 周爱军联系电话: 53952541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查询问书 京朝

9、人社劳监询字201705816号 北京斯塔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 我局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 查, 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北京市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 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者、 投资人) 身份证明书 及 居民身份证 、 授权委托书 、 受托人 居民身份 证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 社会保险费 缴费的银行托收单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台 帐 、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10、 、 工资支付记录表 2017年3月1日至 2017年8月31日、 考勤表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原 件及复印件书面材料。如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 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一 层109室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 53952564; 邮政编码: 100024 联系人: 韩正武、 李祺 注: 复印件均为A4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11、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朝人社劳监催字2017065号 北京金台福达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 北京市朝阳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 201700016号) ,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

12、产 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规 定, 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 内,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20000元和加处 罚款20000元 , 共计缴纳罚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 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 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 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自送达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和申辩

13、的视 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十日后仍未履行我局行政 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周家井世通国际 大厦E座109室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人员: 王运丰 李祺联系电话: 53952560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查询问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702584号 帮帮游 (北京)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 我局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14、情况进行检 查, 请你单位于本通知书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 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者、 投资人) 身份证明书 及 居民身份证 、 授权委托书 、 受托人 居 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 社会 保险费缴费的银行托收单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 同台帐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工资支付记录表 2017年4月1日 至2017年7月31日、 考勤表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材料。如无故逾期不到或者不按要求报

15、送书面 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 过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一层 劳动保障监察员: 张凯、 赵帅;电话: 53952567、 53952568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兴人社劳监罚字 2017 161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橘子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所有制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大兴区欣旺北大街8号鸿坤广场购物中心1层 F1-09号 法定代表人:

16、周桂芹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11620228 违法事实与依据: 2017年5月16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 请行政处理 (罚) 建议书 (社稽罚建字 (2017) 第003号) , 现查 明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邓静、 左海霞、 张梅、 陈彦园、 王玉 梅、 冯春霞、 梁洋洋、 赵海莲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 的社会保险费47959.46元,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 报、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 得缓缴、 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 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 本人。 ”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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