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培计划i示范性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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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师20104 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教师培训者的集中培训,培养一批“种子 ”教师,引领和推动“ 国培计划 ”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以及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三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

2、的培训对象为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及骨干教师培训者等。第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参训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岁。第三章 培训内容第六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 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的通知(教师20121 号)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确定。第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培计划” 课程标准(试行) 的通知(教师厅函20125 号)要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实施主题式培训,为学员提供具有针

3、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第四章 培训机构第八条 教育部评审认定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院校(机构)资质,并根据培训绩效和项目需要对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教育部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第五章 学员选派第十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培训名额和培训对象条件要求,推荐参训学员,优先选派承担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及本地教师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第十一条 参训学员选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省级教育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省级教

4、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学员地域分布均衡性,原则上参加过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教师三年内不再推荐参加同类项目。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部门要通过 “国培计划”网站() ,及时报送参训学员信息。教育部将对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网上通报。参训学员资格认定后,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会同省级教育部门通知学员按时参训。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省报送的学员信息质量、学习效果等因素,核定下一年度培训名额。第六章 培训管理第十三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方案研制、统筹指导等工作,原则上为培训

5、任务承担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根据项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组建培训专家团队,原则上省域外专家不少于 35%,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 50%。第十五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充分利用 “国培计划”资源库,整合优质资源,同时注重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择优遴选生成性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学科(领域)报送资源不少于 1 件。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注重培训方式方法创新,采取参与式、研讨式、案例式、情境式、体验式等多种方式,将专题学习与现场观摩实践相结合,注重学员参与,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培训的针对

6、性和实效性。第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食宿条件等,为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实践提供保障。第十八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制定教师考核、学员评价等相关制度,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有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采取课题合作研究、跟踪指导等手段,做好学员训后服务。原则上训后跟踪服务期不少于三个月。第七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的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成立“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制相关标准,进行项目指导、咨询和评估工作。 “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

7、室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利用“国培计划”网站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支持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学员选派和管理工作。要将学员学习情况与其考核奖励挂钩,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学员“种子 ”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第二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主管“国培计划”实施工作,指定项目统筹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教师教育水平较高的院(系、所)或部门承担培训任务,完善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八章 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培训承

8、担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并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总结材料。第九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和宣传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决算,教育部分期将项目经费拨付到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年度审定“国培计划”项目承担任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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