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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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2 年年 3 月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一)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 2012 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 8000 万元资金,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特色农牧业、新型建材及文化旅游等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提

2、高产品质量;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各州(地、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整合优化存量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整合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调整和振兴、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提高支持小微企业资金的比例,并力争支持规模每年有所增长。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拓市场和产业配套等。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和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省内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扩充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产生不良贷款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给予补偿。(三)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经委等部门制定。二、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二、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四)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五)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4、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6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企业,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六)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之日起,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七)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5、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八)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九)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 500 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4 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十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手工制

6、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 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文化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 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自 2012 年3 月起,连续三年免收小微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7、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以及企业年检费;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十二)对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 2 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 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 30%计收。(十三)自 2012 年 3 月起,连续三年免收小微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审查费。对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标准、计量、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知识培训工作。统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

8、门相互认可内外销产品的检验结果。(十四)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须进入城、镇、村及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开发(园)区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企业投资代建代管的生态绿化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 80%执行,其中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 60%执行。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30%执行。(十五)对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重要原材料、节能环保设备、零部件、关键技术、主要设备给予进口贴息。对特色产业发

9、展需要的先进技术、专用设备进口,但未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无法享受国家进口贴息或享受贴息少的企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305 号)规定,从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给予进口贴息支持。三、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三、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十六)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 1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

10、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和产业链条中的载能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十七)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在 7 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在 1 个月内审批完成。省内各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资金需求,及时调整审贷规模,增加资金投放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

11、,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十八)积极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构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发挥导向作用,大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股份制银行优化结构,扩大增量,增加专项信贷规模;邮政储蓄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强化“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 70%;村镇银行切实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

12、度。(十九)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 5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在全省筹集安排 10 亿元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再贴现,安排20 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措施捆绑使用,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

13、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乡镇等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专营机构的作用和效能。商业银行加强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支持小微企业的新方式。(二十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定期监测制度,及时通报分地区、分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及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不大、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银行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方式加以督促,切实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二十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按对小

14、微企业的业务量确定财政扶持额度。鼓励以新设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和放贷能力。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二十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社会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投资。(二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专用权、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动产抵押等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私募股权

15、投资、股权转让、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二十五)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企业间信用信息查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风险;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二十六)通过举办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银

16、企对接成功率。四、切实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四、切实增强市场开拓能力(二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 2000 元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二十八)依托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开拓市场,建立营销渠道。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与国际接轨的相关体系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二十九)支持进出口小微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对企业在省内为发展新兴产业、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项目,按进出口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高原特色产品出口、特色文化产品及服务外包等贸易,根据出口实绩给予适当补助。(三十)开展对进出口小微企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指导,为小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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