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土地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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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萨克斯坦土地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哈萨克斯坦土地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圉土资源情报哈萨克斯坦土地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刘燕平(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100812)一,哈萨克斯坦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简史20 世纪初,十月革命后,土地关系的改革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171920 年),仅制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第二阶段(19201922 年),在土地关系中取消了沙皇的殖民主义政策.第三阶段(19261928 年),在哈萨克斯坦可以探讨如何实行列宁的土地法令.从 1930 年起,停止进行农民个体经营土地整理,整体转为组织规划集体农庄的土地.19351937 年,向集体农庄发放国家证书.1946-1950

2、 年,土地整理的目的是为合理组织农业生产创造条件.50 年代初期,开始开发生荒地和熟荒地.对土地整理组织了州间的监督.然后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土地整理大队:科克切塔夫.阿克莫拉大队,库斯塔奈.彼德罗巴甫洛夫斯克大队,阿拉木图大队.19591961 年组建了两个研究所,其职能是调节土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1991 年 9 月 11 日根据哈萨克斯坦总统令建立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和土地整理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土地整理管理系统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和土地整理委员会,19 个州,2个市和 223 个地区的委员会,土地资源和土地整理国家科研生产中心及其在各州的分支机构,国家农业及航空摄

3、影大地测量勘测研究所.1996 年 10 月,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测绘总局的财产管理的职能权力和总局的事务转交给哈萨克斯坦共收稿日期:2007123.作者简介:刘燕平,女,副译审,主要从事国土资源信息研究.囱2008 年第 3 期和国土地关系和土地整理委员会.1997 年 3 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和土地整理委员会变为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1999 年 10 月,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基础上成立了哈萨克斯坦土地资源管理局.目前,该局是哈萨克斯坦土地资源管理的中央全权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专门执行权力机关职能,许可职能和监督.监察职能,并在土地资源国家管理,土

4、地整理,管理国家地籍,土地监测,地形测量和绘图范围内负责协调工作.二,哈萨克斯坦土地关系与土地改革的法律进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土地”的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测量和绘图”的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2002 年 7 月 9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748 号决议”关于批准向奥拉尔曼人提交土地地段建设个人住房的规则”;2003 年 9 月 2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890 号”关于在提交土地地段为私人所有时,在国家或国有土地利用者出租土地时,规定土地地段基础付费率,及出售土地地段租赁权付费额度”的决议;2003 年 9 月 8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908 号”关于批准拥有公务

5、土地份额权的工作人员类别清单”的决议;2003 年 9 月 8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910 号”关于批准土地划人特别自然保护区,及将土地国士贫;原 1 霄报储备用作特别自然保护区”的决议;2003 年 9 月 10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918 号”关于按行政区单位批准农用土地地段优惠价格数额”的决议;2003 年 9 月 19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956 号”关于批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土地监控及利用土地监控资料的规则”的决议;2003 年 9 月 20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958 号”关于批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管理国家地籍的规则”的决议;2003 年 9 月 29 日哈萨克

6、斯坦共和国政府第993 号”关于批准土地储备的规则”的决议;2003 年 10 月 8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1037 号”关于批准由于征用和林业用地,将其用于同农业和林业无关目的,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算上恢复土地所花费用对农业生产损失补偿规则”的决议;2003 年 10 月 22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1071 号”关于批准在一个行政区(城市)范围内为哈萨克斯坦公民私人所有的用于农民户经营的(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非国有法人进行商品农业生产,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及外国法人临时利用土地进行商品农业生产的)农用土地地段最高费用”的决议;2003 年 l1 月 13 日哈萨克斯坦共

7、和国政府第1140 号”关于批准组织并进行出售土地地段或土地地段租赁权贸易(竞争,拍卖)规则”的决议;2003 年 12 月 18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1269 号”关于批准阿斯塔纳市和国家市自然区中包括的土地利用规则和制度”的决议;2005 年 1 月 14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14 号”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资源管理局章程”的决议;2006 年 6 月 6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511 号”关于批准证明土地权文件的格式,修改和补充并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一些决定已失去效力”的决议:2006 年 8 月 1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726 号”关于批准提交个人住房建设土地地

8、段权的规则”的决议;1997 年 12 月 22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1813 号”关于批准向共管处所所有者(参加者)提交土地地段的办法”的决议;1998 年 3 月 17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228 号”关于阿拉木图市城郊区”的决议.三,哈萨克斯坦土地改革的方案与措施为实现深化土地改革的任务,完善土地关系,在过去的 10 年中,哈萨克斯坦就各类土地整理和土地勘察工作制定和实行了约 50 部各种方法,指南和命令,其中关于土地整理的有 20 部,关于地籍,评估和土地分类的约 14 部,关于土地监测的 6 部,关于土壤的 6 部,关于大地植物学的 3 部.为了保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对土地保

9、护,土地整理实行监督,管理地籍,制定实行了以下文件:?”制定土地分类地区流程方法指南”;?”制定农村居住点土地经营规划设计指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监控科研方法指南”;?”对牧场土地进行清点的方法”;?”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进行大规模土壤勘察指南”;?”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然草地进行大规模的植物勘察指南”.在积累的土地评估工作理论和实际经验基础上,制定了”确定农业用地基础付费率的方法”和”确定国家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地段地籍价值指南”.制定了 20002003 年配合其他自然保护措施综合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壤产量,保护土地资源的标准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在解决土地利用问题和自然利用问题

10、上协调地方和中央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制定了土地整理和地籍的设计和勘察工作标准和价目表.科学研究工作是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利用和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战略”问题进行的.这个问题包括了 3 个子问题:在土地改革条件下土地关系发展,有偿利用土地和土地整理问题;为管理国家地籍建立自动化系统,并使之运行;组织土地资源监测系统.根据”为建立地籍自动化信息系统并使其运行而2008 年第 3 期圈制定方法和计划保障”的要求,第一阶段,制定标准和建立数字地籍图的技术;第二阶段,建立数字地籍图系列.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和上述深化土地改革的措施,目前正在进行土地整理和地籍工作的科研方法保障工作.四,哈

11、萨克斯坦关于农业用地私有化面积的规定2003 年 10 月 22 日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了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确定各行政区域(城市)内哈萨克斯坦公民,非国有法人和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用于农业(农场)经营的农用私有土地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的临时使用土地的最高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限定了各行政区域(城市)内私有和临时使用的农用土地面积的上限.按照规定,从事农业经营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非国有法人及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可拥有私人土地,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法人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的农业生产可在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基础上使用

12、土地.规定是哈萨克斯坦政府继 2003 年 6 月 20 日颁布新土地法,将土地私有以法律形式固定后,对土地私有化的范围和外国法人,自然人及无国籍人士在哈萨克斯坦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方面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在保持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整体监控基础上,在较大范围内鼓励对农业生产的投资,以促进农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恢复严重落后的农业经济.1,规定中各州用于私有化和临时使用土地的面积(单位:公顷)2.规定本身制约因素分析(1)各州划拨面积,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容易造成投资地区分布不均,东部,南部雨水较多,自然条件优越地区划拨土地面积远低于地处偏远,气候干冷的西部和北部州.例如,西哈萨克斯坦州面积略大于南哈萨克斯

13、坦州,而西哈萨克斯坦州向非国有法人提供的私有土地面积为 127.7 万公顷,用于外国法人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面积为 65.8 万公顷,南哈萨克斯坦州相同用途的土地面积分别为 20.08 万公顷和 4.075 万公顷.前者圈:9008 年第 3 期国土资源情撮分别为后者的 6.1 倍和 16 倍,相差 106.9 万公顷和 61.7万公顷.东部,南部州的农业开发已具备一定基础,如果在地价,税收等方面没有明显的补偿政策,更多的资金无疑首选东部,南部地区,使该地区饱和而令西部,北部地区投资短缺.为实现投资的合理分布,使西部和北部吸引更多的资金,哈萨克斯坦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信贷,地价,税收及产品收购

14、等配套优惠政策以调节资金流向,例如提供专项贷款,实行价格优惠,减免税收,与生产者签订产品收购合同等.(2)水源问题各州划拨的土地中水浇地面积普遍稀少,水浇地比例最高的是克孜洛尔达州,为本国公民划拨的 79000 公顷农用土地中,水浇地占 10.12%,共 8000 公顷,除此以外多数州水浇地比例低于 3%.例如,如西哈萨克斯坦州划拨的 127.7 万公顷属于本国非国有法人的私有化土地中,水浇地面积为 6950 公顷,仅占 0.54%;曼格斯套州划拨的相同用途的 40 万公顷土地中,水浇地比例仅为 0.03%,共 120 公顷;而某些区,包括东哈萨克斯坦州阿拜区,库斯塔奈州的阿尔滕萨林区等完全没

15、有水浇地.哈萨克斯坦水资源缺乏,因此能否找到灌溉水源对于投资者是未知数,这个问题也构成投资制约.3,外国人享有的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规定中明确,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及外国法人可在拥有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基础上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在 2003 年 6 月 20 日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土地法第四章第 34,35 条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土地使用权分为长期使用权,临时使用权,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无偿临时使用权,长期(49 年以内),短期(10 年以内).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国际组织拥有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第 5 款规定,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农业(农场)经营和商

16、品性农业生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拥有短期有偿临时使用权(10 年以内).综合两个法规,可得出以下结论:(1)国际组织可拥有长期(49 年以内)的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拥有短期(10 年以内)有偿临时使用权用于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国士贸源情于 I 曼(3)外国法人可拥有长期(49 年以内)和短期(10年以内)的有偿临时使用(租赁)权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土地法中仅指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拥有短期(10 年以内)有偿 IIH,l 使用权以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规定明确了外国法人拥有长期和短期的有偿 IH,l 使用(租赁)权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表明规定限制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的最高额度,使外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限制减少.五,哈萨克斯坦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哈萨克斯坦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拥有地区机关的纵向管理机构,其地方机关涵盖国家全境.下图为哈萨克斯坦土地资源管理局机构.哈萨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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