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一般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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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第第一一种种解解释释作为国际法律关系 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 法律。 国际法指适用 主权国家 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 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 ,以区别于 国际私法 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

2、的个人及 国际法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 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 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 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 国际法院规约 第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 国际习惯 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 法律原则 。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 等。 条约:条

3、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 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 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

4、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 )的承认。 编辑本段 国国际际习习惯惯法法的的主主要要规规则则概括为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 、国际责任和自卫。 主主权权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 领海到公海的 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 国际法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 承承认认承认的主

5、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 外交关系 。承认的主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行使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简称为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认也可能并不是全面的,而只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团体 或叛乱团体,如果这些叛乱者事实上已经控制了该国部分领土。承认在原则上是可以自行斟酌决定的,但过早地承认别国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是和该国专有的国内管辖权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同意意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

6、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遵循国际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为缔约双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缔约双方同意所订立的协定,其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经缔约各方的同意或默认。 信信实实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信实主要是指不背信弃义。以后,信实的含意逐渐与公平合理、符合常识的要求一致起来。缔约双方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 公公海海自自由由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行使管辖权;而在战争时期,则可根据海战规则和捕获法规干扰敌国 国际法及中立国的航运。对于公海、公海上

7、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须合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行为和贩运奴隶都是对公海的非法利用。 国国际际责责任任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了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 ;这种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可以经过同意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同意的规则规定类似国内 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强化,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予以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自自卫卫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

8、必须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紧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支配国际法基本原则 的各项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又规定了一些次要规则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领土、 外交法及豁免、保护国外的侨民、贸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难 、国际权利与义务的继承。 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象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这样的机构是在各国一致同意和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综合性组织。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表现在三方面:经各成员国明示同意,对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那些规则进行修改。例如联合国宪章限制了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习惯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胁或者诉诸武装报复和战争的权利。通过联

9、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渡成为新的法律。对国际法作进一步的编纂和发展。国际法委员会 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担负着编纂 国际法国际法的任务,但它同时也在开拓许多新的国际法领域。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并未将下述两项任务即编纂国际法(重申现行的国际法)和发展国际法(通过起草新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变更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加以严格区分。除此之外,政府间海

10、事协商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海牙私法会议也曾分别就 海洋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私法等专题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国际法在一些区域性集团的相互关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编辑本段 第第二二种种解解释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编辑本段 国国际际法法的的特特征征国国际际法法的的特特征征主主要要有有1、 国际法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11、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 对外关系 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 国际条约 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 国际法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 1、自然法学派: 维多利亚 、苏亚利兹、 普芬道夫 、 社会连带 法学派:

12、狄冀、 庞德 规范法学派 :凯尔逊 2、实在法学派: 边沁、宾刻舒刻 3、格老秀斯 (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 沃尔夫、瓦特尔 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 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国国际际法法的的基基本本原原则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

13、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编辑本段 战战后后国国际际关关系系新新发发展展的的特特征征主主要要特特征征1、新独立国家的 建设中国国际法的未来兴起; 2、国际组织的增加 3、国际经济关系 的变化 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现现代代国国际际关关系系的的这这些些新新变变化化第一:确认了一系列指导 现代国际关系 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第三: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第四: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第五: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的分支 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

14、、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国国际际法法与与国国内内法法的的关关系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 、佐恩、 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 、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

15、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英法德美日 对待条约,大部分国家如我国、 日本、奥地利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

16、有抵触,也要遵从条约。 国际法与我国法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国际法的许多重要法律文件和国际法院 的判决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结合英文国际法律文件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国际法规则的真实含头和解决国际法领域的问题。 编辑本段 国国际际法法- -分分类类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拘 束力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 法和区域性国际法 ,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而区域性国际法是仅对某一 地区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例如 “美洲国际法 ”、“拉丁美洲国际法 ”。这些是国家之间关系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表现。但是 ,从本质上说 ,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 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国国际际法法的的主主体体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所谓有能力,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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