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金门大学人文艺术学院院长遴荐、连任及去职办法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748583 上传时间:2018-03-19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85.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立金门大学人文艺术学院院长遴荐、连任及去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立金门大学人文艺术学院院长遴荐、连任及去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国立金门大学人文艺术学院院长遴荐、连任及去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立金门大学人文艺术学院院长遴荐、连任及去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立金门大学人文艺术学院院长遴荐、连任及去职办法(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國立金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院長遴薦、連任及去職國立金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院長遴薦、連任及去職 辦法辦法 101 年 9 月 3 日院務會議通過 101 年 9 月 12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1 年 10 月 1 日核定實施 104 年 5 月 26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5 月 2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金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院長遴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19條與本校學術單位主管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 第 二 條 本院院長遴薦時,應組織遴薦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辦理之,院長

2、遴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中五分之三為本學院內推舉專任教師代表,其餘由校長敦聘之。學院委員:由本院各系所專任教師互選產生,惟每系所至少一人,至多二人。並依序推薦候補委員若干人。 遴薦委員如登記參選,即喪失委員身分,並另行補足委員人數。 遴委會委員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者應辭職。如與參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應自行迴避。如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遴委會依職權決定令其迴避。 遴委會成立前之會議由院長(代理人)召集之。 第 三 條 院長候選人就任時需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教授資格或相當資格,具二年以上學術單位主管經驗,且在學術上有有卓越表現並富行政、領導

3、能力,任期初始時未滿六十二歲。 第 四 條 本學院院長應於任期屆滿三個半月前,就是否爭取連任,在院務會議中明示。本學院院長一任三年,得續任一次,其連任須經本院院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陳請校長核予續聘之。連任未獲續聘時,應即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遴薦事宜。 第 五 條 遴委會應於院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15日內組織之,並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75 日內完成遴薦作業。 逾限仍未完成作業時,由院長(代理人)請遴委會敘明事由及因應措施 ,陳請校長同意後延長之。 第 六 條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本校人事室簽請校長指派合格人選代理之,代理至新任主管接任止,惟最長以一年為限。 第

4、 七 條 遴委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遴委會設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教職員中推薦,經委員同意後聘任之。 第 九 條 遴委會應主動並公開徵求,接受國內外人士或團體推薦人選,公開徵求期間至少二週,始得進行初選。 第 十 條 院長候選人初選產生方式: 一、符合資格之本院所有占缺且支薪之專任教授,須經本院五位專任教師推薦送遴委會徵求其同意後推薦者。 二、符合資格之院外人士,得依下方式成為院長候選人; (一)經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七人以上連署,每名教師限連署一人。 (二)經國內外人文藝術

5、學院相關院校副教授以上教師七人以上連署推薦者。 (三)自行推薦後,經遴委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第十一條 遴委會應依據被推薦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各項進行初審。 一、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第十二條 遴委會應就候選人逐一進行審議及行使同意權,獲半數以上同意者始得推薦之,並應遴薦合格候選人二至三人,經院長(代理人)陳請校長擇聘之。但如通過推薦之合格人選僅一人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建請校長聘任之。 遴委會應依本準則產生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校長必要時得不聘任而請重新遴薦。 第十三條 本遴選作業之各項票選程序及方法等細節,由遴委會決定之,委員及參與工作人員均應嚴守秘密,本遴委會於院長就任後,逕行解散。 第十四條 經校長選定之院長若非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則由本校安排專任教師員額,依程序經送校教評會聘任為本院專任教授。 第十五條 院長於任期中因重大事故,經本院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提請校長免兼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有疑義時,依本校學術單位主管遴薦、連任及去職準則之規定辦理,或由遴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議決補充或解釋之。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再提行政會議議決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