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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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泰康泰康乐安康乐安康终身终身重重大大疾疾病病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合同对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

2、,请您仔细阅读.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

3、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险费自动垫交 5.3 减保 6.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 其他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8.8 保险事故鉴定 9.9. 疾病定义疾病定义

4、9.1 轻症疾病定义 9.2 重大疾病定义 10.10. 释义释义 10.1 合法有效 10.2 保单年度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医院 10.7 初次确诊 10.8 意外伤害 10.9 毒品 10.10 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3 机动车 10.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 滋病 10.15 遗传性疾病 10.16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 体异常 10.17 现金价值 10.18 专科医生 10.19 利息 10.20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 应的现金价值 10.21 永久不可

5、逆 10.2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3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10.2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泰康泰康乐安康乐安康终身终身重重大大疾疾病病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合法有效(见 10.1)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1.2 合同成立及合同成立及 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2) 、保保 险费约定交纳日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10.4)计算。 1.41.4 犹豫期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

7、,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 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 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

8、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2.2.3 3 保保险责任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轻症疾病保 险金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 医院医院(见 10.6)初次确诊初次确诊(见 10.7)非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0.8)导致罹患本合 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

9、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 金额的 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 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 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 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定义” 。 重大疾病保重大疾病保 险金险金

10、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

11、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 。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不计息)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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