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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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教育促进法消费者教育促进法【日本】 (2012 年法律第 61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一条(目的)本法律是为防止因消费者和商户之间就相关信息、质量及数量存在分歧或因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导致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对消费者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维护其自身权益,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我们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机会,有鉴于此,故确定消费者教育理念:在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义务等的同时,借助确定基本方针及其他基本事项,综合性、一体化地推进消费者教育。从而达到国民消费的安定及消费水准的提高。第二条(定义)第二条(定义)关于本法所谓的“消费者教育”是为了培养消费者的自主意识而对其

2、消费过程进行的相关教育。 (包括加深其以消费主体的姿态参与到消费社会的基本组成的重要性)以及基于此的相关启发活动。2 本法律的“消费者市民社会”是指消费者应互相尊重个体特性及消费方式的多样性,自觉地实现消费过程对现在、将来或内外社会的经济形势及给地球环境带来的影响。积极的参与到公正的和可持续性的社会活动中来。第三条(基本理念)第三条(基本理念)消费者教育是指学习消费的相关知识,为达到运用到实践中去的最终目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2 消费者教育是指消费者作为构成消费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消费过程并对其发展做出贡献。3 消费者教育是指针对幼儿期到到高龄期的各个阶段,在进行系统教育的同时,充分关注年

3、龄及障碍有无等其他消费者特性,并采取切实的方法进行实施。4 消费者教育应依据学校、地区、家庭、工作岗位等各种不同环境的独有特性,采取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方法,与各种不同的消费主体携手合作,确保和其他的消费政策实现有机的结合。同时谋求其实施效率。 (称之为增进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综合举措,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号亦同)5 消费者教育针对由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对现在、将来及内外社会的经济形势及地球环境造成的影响,旨在从其他多视角提供相应的信息。6 消费者教育旨在非常事态发生时,能够采取合适行动并在事态中加深对消费活动本身的相关知识的理解。7 在寻求消费者教育的相关手段和方法时,应考虑和其他的环境教育、饮食、国际

4、理解教育等,和消费教育息息相关的其他教育方式的有机结合。第四条(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国家的责任和义务)鉴于国家培育出对消费过程的权益能实现自我保护并在该过程中采取合理行动的消费者非常重要。依据前条教育理念,国家负有制定关于消费的相关政策及推进实施的职责和义务。2 内阁总理大臣及文部科学大臣,对前项政策应切实有效地策划、实施。二者之间乃至其他行政机关的长官应通力合作,切实推进管辖范围内的消费者教育及相关政策。第五条(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地方公共团体,应基于基本理念在消费生活中心(消费者安全法 (平成第二十一年法律第五十条)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消费生活中

5、心,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第一项亦同)和教育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下,推进消费者教育,国家发挥其切实作用,根据其社会团体及所在区域性的经济状况确定具体做法,实现其责任及义务。第六条(消费者团体的努力)第六条(消费者团体的努力)消费者团体循其基本理念,在致力于自主推进消费者教育的同时,也致力于对在学校、社区、家庭、工作场所等各种各样的场合的消费者进行教育。第七条(商家及商业团体的努力)第七条(商家及商业团体的努力)商家及商业团体处于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立场,和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密不可分。有鉴于此,循其基本理念,在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消费者教育方面,为其提供协助的同时,在推进消费者教

6、育方面,亦应努力采取自发性的活动。第八条(财政上的措施)第八条(财政上的措施)政府在推进消费者教育的措施方面,应谋求财政上的及其他方面的举措。2 地方公共团体在推进消费者教育的措施方面亦应致力于谋求财政上的及其他方面的举措。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方针基本方针第九条(基本方针)第九条(基本方针)政府应制定推进消费者教育的相关方针(以下在本章及第四章称其为“基本方针” ) 。2 关于基本方针,按以下列举事项确定:(一)关于消费者教育推进的意义及基本方向的事宜。(二)消费者教育推进内容的相关事项。(三)和相关的其他消费者政策密切联系的基本事项。(四)关于其他的消费者教育实施的重要事项。3 基本方针是消费

7、者基本法 (昭和四十三年法律第七十八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消费者基本计划及确保其协调性相关法律。4 内阁总理大臣及文部科学大臣,应在做出基本方案后提交内阁审议。5 内阁总理大臣及文部科学大臣在做出基本方针方案时,应提前和各相关行政部门长官进行协商,与此同时,应听取消费者教育推进会及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还应寻求能反映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其他关联单位的意见的相应举措。6 内阁总理大臣及文部科学大臣根据第四项的规定,在内阁批准后,第一时间公示其基本方针。7 政府对包括消费活动在内的环境变化进行评估,并且对消费者教育的推进、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分析。据此大约每五年一次进行讨论,当认定有必

8、要时,对其实施变更。8 第四项到第六项的规定,适用于基本方针的变更。第十条(都道府县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等)第十条(都道府县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等)都道府县根据基本方针,应致力于对管辖范围内的消费者教育工作,对推进计划(以下对于本条款及第二十条二十项第二号称之为”都道府县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的确立积极努力。2 市区街道根据基本方针(都道府县在制定消费者推进教育计划时,基本方针及都道府县教育推进计划)对所属区域内的计划推进政策等应积极进行策划。3 都道府县及市区街道等在确定都道府县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或市区街道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时,应致力于寻求能反映区域内的消费者相关诉求的必要措施。在该情形下,根据

9、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组建消费者教育推进区域协议会的都道府县及市区街道而言,应认真听取该消费者教育区域推进会的意见。4 都道府县及市区街道等在确定都道府县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或市区街道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后,应第一时间进行公示。5 都道府县及市区街道等在确定都道府县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或市区街道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后,在致力于区域内的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评价的同时,当认为有必要时,可对都道府县的教育推进计划和市区街道的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实施变更。6 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适用于都道府县的教育推进计划和市区街道的消费者教育推进计划的变更。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政策基本政策第十一条(在学校的消

10、费者教育计划的实施)第十一条(在学校的消费者教育计划的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针对幼儿、儿童、学生的不同发展阶段,应保证在学校(指学校教育法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一条规定的学校、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除外。第三项亦同)的课程及其他教育实践中,为其创造合适的、系统性的关于消费的教育机会,并积极推进其实施。2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要保证教育职员在消费者教育方面充分的进修时间。并根据教育职员的职务及其个人经验,采取必要的措施。3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为达到在学校进行实践性的消费教育目的,不论内外,应切实保证拥有在消费者教育方面有知识、经验的人才,并细致推进其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在大学等的消费

11、教育推进)第十二条(在大学等的消费教育推进)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在大学等(是指学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的在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各种学校及其他的同条规定的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进行类似的学校教育。以下条款及第十六条第二项亦同)处切实达成消费教育之目的,为促进在大学等处消除、防止消费障碍,应采取的自主的、自发性的努力。2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为促进在大学等处实施的前项努力,在获得相关团体的支持的同时,对于从事对学生进行援助业务的教职员来说,应保证他们的进修机会,保证信息的供给及其他相应的措施。第十三条(地区消费者教育的推进)第十三条(地区消费者教育的推进)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及独立行政法人国民

12、生活中心(在以下章节称为“国民生活中心” ) ,在所属区域里对于高龄者、障碍者等进行消费者教育时,应切实有效地实施,因此民生委员法 (昭和二十三年百九十八号)确定的民生委员, 社会福利法 (昭和二十六年法律第四十五号)确定的社会福利干事、义工及其他的为高龄者及障碍者等在为所属区域里维持日常生活,进行支援者,应为他们提供进修机会,提供相应的信息及其他必要的综合政策等。2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应对于公民馆及其他的社会教育机构、消费生活中心等收集的信息进行有效利用,通过实例为使消费者教育得以实施,应寻求必要的措施和手段。第十四(来自商家及商业团体的消费者教育的支援)1 通

13、过与商家及商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及其他的相关团体的信息交换以及其他的协作,努力达到使消费者在消费生活方面的知识得以积累。2 商家应扩大利用通过来自消费者的咨询等途径得到的对消费者有用的消费方面的知识,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3 商家应为其工作人员提供进修机会或使其参加商业团体等举办的讲座,以加深其对于消费生活的知识的掌握和理解。4 商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及其他的民间团体对消费者教育活动应提供资金方面的及其他方面的援助。第十五条(教材的充实)第十五条(教材的充实)国家及地方的公共团体,应致力于充实消费者教育过程中使用的教材,为达成在学校、地区、家庭等各式各样的场所都能有效使用的目标,应致力于开发能反

14、映对于消费者教育有实际经验者意见的教材并对其进行有效利用。第十六条(人才的培养)第十六条(人才的培养)1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及国民生活中心,对于消费者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辅导员及其他的为增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而积极行动的志愿者,应促使他们掌握关于消费者教育的专门知识,对他们的进修以及资质的提升方面采取必要、有效的帮助。2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大学及研究机构、消费者团体及其他的相关机构及相关团体,应切实担当起对消费者教育人才的培育任务及致力于开设有助于资质提升的讲座等自主性的活动。第十七条(调查研究等)第十七条(调查研究等)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国民生活中心应与进行消费者教育的调查研究的大学研究机构及

15、其他的相关机构、其他的相关团体通力合作,对于各个国外学校综合的、系统的且有成效的消费者教育内容、方法及其他的关于国内外的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及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并推广其成果。第十八条(信息的收集及提供)第十八条(信息的收集及提供)1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及国民生活中心,对于在学校、地区、家庭、工作场所及其他各式各样的场所举行的关于消费者教育的先进方法、信息及其他的消费者教育相关的信息等,应衡量其年龄、障碍并致力于其他关于消费者特性的收集及信息的提供。2 国家在消费生活当中为防止侵权的发生应评估年龄、障碍等其他的消费者特性,应把收集到的有关消费生活的信息,切实迅速地反应到消费者教育中去。第四章第四章

16、消费者教育促进会等消费者教育促进会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消费者教育促进会)(消费者教育促进会)1 消费者教育促进会内设于设置消费者厅中。2 消费者教育推进会按以下列举事务进行:(一)在消费者教育方面,为保证综合地、系统地且有成效地推进,消费者教育推进会的委员应交换彼此的信息并实施相应调整。(二)关于基本方针,须处理第九条第五项(包括适用于同条第八项的情形)的规定事项。3 消费者教育推进会的委员、消费者商户及教育相关者、消费者团体、商业团体及其他的相关团体代表、有学识经验者及相关行政机构和相关的独立行政法人(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 (平成十一年法律第百三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由内阁总理大臣在职员当中任命。4 前二项规定以外,消费者教育推进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等必要事项由政令确定。第二十条(消费者教育推进地区协议会)第二十条(消费者教育推进地区协议会)为促使市区街道推进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团体、商户、商业团体、教育相关者、消费生活中心及其他的都道府县市区街道、关联机构等,应努力组成消费者教育机构,推进并组建地区协议会组织。2 消费者教育推进地区协议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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