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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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电系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试试行)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浙大研院 2012(22)号),结合本系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博士生(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生)。普通博士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第三条第三条 信电系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

2、委员会(以下简称“系考核委”),全面负责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学系中期考核实施细则、受理申诉等,审核各学科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系考核委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分别担任考核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各学科博士点负责人组成。第四条第四条 信电系各学科组织学科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的考核相关工作。信息与通信工程专业按一级学科、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按二级学科分别组织,学科考核小组由 3 位以上博士生导师组成。第五条第五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课程考试成绩占 30%,研究能力评估占 70%。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一般应修完全部课程,达到毕

3、业学分的要求。课程考试成绩由 8 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组成(普博 6 门),其中 2 门为核心课程或学位课程(由各学科指定),其权重为 1.2,其余课程(自选,并由导师认可)权重为 1。研究能力评估由各学科根据学科特点制定评估内容和方式,并于考核前向博士生公布。申请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结合自己课题的研究综述、前期工作进展、已取得及预期研究成果等进行综合报告。第六条第六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每年 9 月 20 日前完成申请。参加考核的博士生需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交到系教务办,经审核通过后参加各学科考核小组的考核,各学科应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研究能力评估,并将考核表交系教务办。第七条

4、第七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考核合格等级以上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考核当年 10 月教务办将考核名单报校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第八条第八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可于次年至学制内,重新申请一次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应予以分流,即淘汰或转为硕士生(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转硕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考核委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第九条第九条 中期考核后的博士生(学制内非在职),按学校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助学金。第十条第十条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系考核委提出申诉。系考核委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信电系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信息与电子工程学系20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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