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镜头下讯问”的有效开展

上传人:正** 文档编号:35743146 上传时间:2018-03-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镜头下讯问”的有效开展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试论“镜头下讯问”的有效开展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试论“镜头下讯问”的有效开展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试论“镜头下讯问”的有效开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镜头下讯问”的有效开展(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试论试论“镜头下讯问镜头下讯问”的有效开展的有效开展时间:2012-12-12 作者:赵继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讯问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侦查方 式。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其他普通类型犯罪案件,有其所特有的隐秘性和智能性,犯罪嫌疑人 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不会留下太多的物证、书证,尤其是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 更是单向、直接甚至口头联系,通过多种类型的证据相互佐证构建证明体系往往具有很大难 度。这就决定了通过讯问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5 年 12 月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 同步录音

2、录像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正式开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试点推广。从 推广的情况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确实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被讯问人权利 的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持,但另一方面,无疑也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地检 察机关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问题。2013 年初,新修改的刑诉法就将正 式实施。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 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 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一规定更加明确的肯 定了讯问时同步录音录

3、像制度,并对制度实施设置了更为严谨周密的程序。面对这一形势,职 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必要及时总结前期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提高“镜头下讯问”的水平和 能力,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真正有效的服务于侦查工作。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开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 2005 年至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经过了七个 年头。在开展过程中,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和办案需要,创新进行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实践,也积 累了很多好的做法。但由于这一制度是从根本上对以往的讯问形式进行改革,许多方面还缺 乏长期性、制度化的标准,这就催生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1、同步录音录像程序不严谨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同

4、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相对系统的工程,并不是有些侦查人员所想 象的只是架起一台摄像机那样简单。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包括了前期的录像装备和人 员配置、讯问前的告知、过程录像控制、讯问遥控指挥、讯问后的确认签字和封存,以及之 后录像光盘的保存和使用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是制度运行中的关键一环,不可偏废。同步 录音录像制度运行过程中,由于一些侦查人员对该制度的片面理解,往往做不到严格遵循录像 程序。有的讯问前不进行录音录像告知;有的讯问后不完成光盘的封存手续,导致录下来的光 盘丢失或损坏;还有的光盘不经被讯问人签字确认,导致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 这就造成在讯问中虽然形式上已经录音录像了

5、,但录下的光盘存在程序瑕疵,发挥不了应有的 作用。2、录审工作划分不明确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执行严格的“录审分离”制度,负责录音 录像的人员不得再担任讯问人,参与讯问的人员也不得自己进行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这一方面是保证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客观、真实,另一方面也是防止自审自录,提高同 步录音录像材料的证明效力。但由于工作中常常出现一定时间段内开展多次高密度讯问的 情况,以及基层检察技术人员不足等客观原因,很多讯问人员同时还承担起了录音录像职责, 这就造成了录音录像材料不能有效、客观的反映讯问全过程,甚至为个别讯问人员违反工作 纪律创造了便利。23、镜头下开展讯问

6、的水平不高客观而论,大多数人都存在对摄像机的恐惧和排斥。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现象,有 些人平时讲话很流畅很有条理,但一旦面对摄像机镜头,就紧张的语无伦次,甚至面红耳赤,无 法自如的表达自己的思想。我们职务犯罪侦查干警也是普通人,面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镜头出 现紧张、焦虑的情况是很正常的,尤其是在镜头下进行讯问这一要求高精确、高严谨、高智 能的工作,就更容易受到心理作用的影响,导致讯问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是不能有效掌控讯问节奏,导致讯问过程拖沓,施问重复。二是不能合理安排讯问内容和重点,该 问到的内容问不到,该重点问的问题没有有效突出。三是不能正确使用讯问方法,在镜头面前

7、或者患得患失,不敢大胆施问,或者过于冒进,甚至出现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现象。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面对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深入查摆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且针对各项问题拿出必要的解 决办法,才能真正彻底的解决问题,推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 的原因主要有几下几点。1、对录音录像制度的认识不到位一项制度贯彻施行的好不好,关键在于态度。可以说,录音录像制度之所以在当前还存在 诸多问题,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很多干警对这项制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在前期试 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过程中就发现,有的干警认为在讯问时录音录像是“干扰”了讯问,是 在“制造麻烦”,使本来就具有难度的讯问

8、更加难以进行;有的干警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 技术部门的工作,不是自侦部门的工作,和侦查讯问的关系不大,“他们录他们的,我们问我们 的”,不能将同步录音录像与侦查有效结合起来,无法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干警则盲目的认为 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人员的约束,是侦查人员的“紧箍咒”,看不到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工 作的推动作用,于是对这一制度消极抵制,能不录就不录,能少录则少录。这些观念和看法都 是极其错误的,既不符合当前侦查工作的实际,也不符合新刑诉法的要求。2、对同步录音录制度的学习实践不够就像刚才所说,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包含一整套工作规程和工作 步骤的复杂工程。这其中,既有我们之前

9、讯问过程中就或多或少接触过的如讯问告知、侦查 指挥等工作内容,也有如何在镜头下有效开展讯问、讯问后光盘的封存和处理等一系列崭新 的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这一制度,扎扎实实的搞好模拟演练和实践应用,才能有 效胜任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讯问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从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看, 这种学习和实践显然还远远不够,还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无论从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 制度的理解方面,还是对该制度所要求的工作步骤和技术细节掌握的熟练程度来看,无疑还有 较大幅度的提升空间。3、缺乏规范、科学的讯问技巧很多侦查人员反映,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往往具有较于普通讯问更大的难度,好像 镜头面对着自

10、己的时候就很难正常讯问了。这种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客观上确实是同步录音 录像带给讯问人的心理影响所造成,但更重要的方面,还是讯问人的讯问技巧不够,讯问手段 不科学造成的。现实中,有的侦查人员惯于“红脸白脸”式的传统讯问方法,或者“一吓二哄 三咋呼”的讯问三板斧,事前不列讯问提纲,不做讯问预案,讯问中又不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 调整讯问策略,这就必然导致讯问工作的失败。诚然,同步录音录像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心理,但如果具备了较强的讯问工作能力和技巧,这种影响是完全可以克 服的,是不足以成为导致讯问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的。三、有效开展“镜头下讯问”的几点措施1、提高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11、的认识有效促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依法、有效实施,提高认识是关键。针对一些干警对同步录3音录像制度抱有的不理解、不支持等错误态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政策学习,促使干警真正 认清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工作开展的巨大作用,一方面从心理上由排斥实施转变为主动 实施,自觉的将搞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从业务上提升同 步录音录像工作水平,保证镜头下能问,设备前能录。2、加大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学习实践任何一个新制度的有效实施都需要经历从接纳到逐步熟悉再到熟练运用的客观过程,同 步录音录像制度更是如此。要不断加大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学习实践,定期举办专项培训 班、录音录像技能比武、

12、录音录像状态下的模拟讯问等活动,以练促学。要将同步录音录像 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自侦干警考核,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引导干 警依法做好工作。要重点培养一批同步录音录像专家型人才,挖掘典型,切实提高制度实施的 水平。3、采取措施有效提高侦查讯问水平讯问的好不好,关键看水平,那种将讯问失败归结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态度是错误的。 要不断着力提升干警的讯问能力和讯问技巧,通过岗位练兵、 “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多种途 径和载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活动。要推行讯问提纲制度,督促广大干警养成讯问前制定讯 问提纲的良好习惯,对讯问的方式、问话内容、主要突破点、讯问路径等进行事前准备,做到 有的放矢,心中有数。要促使干警牢固树立依法进行讯问的理念,严格杜绝逼供、诱供等违法 违纪办案的情况,保证每录出一份光盘都可以作为证明案件的有效证据。作者单位:济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