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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请销假暂行办法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请销假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新形势,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断深入,使“导师负责,加强教育,三级管理”的制度进一步落实,特制定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请销假暂行办法 。一、一、 学生请假分事假和病假两种:事假需写清详细理由, 病假在校期间请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二、二、 研究生外出学习,参加会议等,必须请假并严格控制时间,按计划进行,不得借口旷课。基础课程学习期间请假,3 天以内由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员准假;7 天以内由研究生学院批准,7 天以上须报主管校长批准。请假材料存研究生学院备查。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请假,3 天
2、以内由研究生导师及所在科室(教研室)准假;7 天以内须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及院(系)分管领导批准,7 天以上由研究生学院和主管校长批准。准假材料存有关院(系)备查。三、三、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旷课时间一学期累计 27 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27 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 45 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时间一学期累计 90 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上课时间每天按 9 学时计。国家法定假期不计旷课。四、四、 请假学生返校后,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五、五、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包括统招统分、统招定向、统招委培、统招自筹研究生。六、六、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七、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请销假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悸处以本办法为准。2005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