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串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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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 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中国对外经济交 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4)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 的“南北矛盾”

2、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 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本书第二章的学习,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 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 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3、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 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 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 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 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 年第

4、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际经济法的发 展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三、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三、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17 世纪后,世界资本主义市场逐渐形成,各民族国家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也进入崭新的 发展阶段。从 17 世纪到 20 世纪 40 年代,大量国际条约、习惯、国内立法出现。 2.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区分为平等的和不平等的条约 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 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力存在巨大的强弱悬殊,其中一方主权并不完 全独立,因屈服

5、于各种威胁或暴力而被迫缔约,条款内容是片面特惠的,这就是不平等条约。 3.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始终贯穿着“弱肉强食”的恶法精神 先占,被移植到国际法上,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它的主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 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是指当年亚洲、非洲、美洲广大的部落地区,只要尚未 建成国家,西方“文明”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按“先占”原则对它抢先占领,实行统治,“合法地”攫 取一切自然资源。 4.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专门针对国际经济事务之具体问题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886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5.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针对“商战”

6、激烈的专项商品 6.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为提高效率、减少误会而归纳的习惯做法 7.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法国首先开始国内商事立法 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时间段:从 1945 年二战结束至今。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历史背景是二战后美国为援建欧洲,也为了控制世界经济,巩固自己地位。先后签订了国际货币基 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此为契机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从此 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 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例,它要求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 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

7、贸易自由化。 以上述三协定为支柱的国际经济体制仍是旧秩序的延续,而非新时代新秩序的开始,不能认为“具有 划时代的意义”。 (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 1955 年 4 月,包括中国在内的 28 个摆脱了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集会,第 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全 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由于摆脱了殖民枷锁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迫切的要求在经济上也实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 1962 年,在 这些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

8、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在 1964 年联合组成了“77 国集团”。 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1971 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重点)国际经济法的含义(重点)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

9、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 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 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即国际经济法。 2.此观点将国际经济事务的主体限定为国际公法的主体,而认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各 国国内涉外立法实质上是国内法,非国际经济法。 3.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二、广义说: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之间、 国际组织之间以

10、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 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其内涵和外延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 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 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2.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1.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 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不能不

11、承认个人、法人 (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 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了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对它进 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某些学者的基本 立场却不是无可非议的。更倾向于广义说。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大体而言,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

12、,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 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而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 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国际经济关系,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 范畴。 2.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 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并不局限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1.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和商法关 系,指定或确定应当

13、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 间的关系,并且是间接调整。 2.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两者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1.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 类的涉外经济关系。那些同时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

14、,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 畴,同时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3.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 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只适用于内国某种涉外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内国同类的经济关系。那 些单纯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即非涉外关系的国内法就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1.国际商务惯例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由跨 越一国国界的经贸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当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国际商务惯例的

15、独特之处(掌握) (1)其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 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其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 (4)对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其约束力的 实现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第四节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1.1978 年 12 月以来坚定地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已取得显著的、重大的成就。而实行 这一国策不但有着充足的现实根据,而且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 2.中国对外交往阶段 (1)古代中国至 1840 年 (2)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至 1949 年 (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 1949 年至今 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1.秦代以前诸侯与王室的“贡、赐”并非近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国际贸易。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之间的经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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