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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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闽西职院学字,2016?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 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 规定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为主;应当遵循程序正当、 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 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结果应在全院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无明

2、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给 予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其他学生参照实施。学生在校外 参加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认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生所在系等部门负责人及辅导 员代表等。认定小组通过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分意见,做出处分决定。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3、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 可提前(半年)或延后(半 年或一年)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延后解除的,学校应作出延长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 期间无其它违纪行为的, 可按期解除。 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 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 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未满一年,但学业已结束,暂缓毕业,待留校察看满一年后,根 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系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

4、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及时 办理离校和档案转移手续,在处分发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限期离校。逾期不办者,由 学生所在系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户口、档 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九条 凡受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涉及学籍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享受各级各类困难补助学生,自纪律处分之日起停发补助,且一年内不得参 评困难补助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

5、优评先活动。 (六)处分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实际悔改表现的。 (二)有立功行为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协助配合做 好调查工作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国家执法机关建议从轻处罚的。 (六)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人

6、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违纪群体中的主要人员。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八)屡次违纪受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国(境)外学习、活动期间违纪的。 (十)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二章细 则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非法集会、 游行示威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 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罢考、罢餐等扰乱学校

7、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教育有悔改表 现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非法组织, 进行非法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警告 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组织的, 给予警告处分;组织非法活动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

8、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治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 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盗窃、诈骗、哄抢、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冒领、隐匿、毁弃、 私自开拆或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发送淫秽、 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等行为,按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被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治安处罚的,或虽未被治安处罚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9、。 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破坏校园绿化,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建筑物上刻写、涂 画、乱张贴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按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被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治安处罚的,或虽未被治安处罚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情节轻微,未被追

10、究刑事责任且得到被伤害人谅解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四)情节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拒不赔偿受害者损失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 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的。 2. 先动手打人或聚众、持械、邀集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 3.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4. 拒不赔偿受害者损失的。 第十八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未被治安处罚,按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纪律处分。被治安处罚的,根据治安处罚情形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机关处罚、未受公安机关处罚

11、或根据公安 机关处罚的决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收听、观看、储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涉恐 涉暴等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它形式物品的。 (二)嫖娼、卖淫或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三)通过语言、文字、行为、图片等方式侮辱、调戏异性,骚扰滋事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售的。 (五)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证件、证书、个人档案、学习成绩,以及用其它不 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的。 (六)用语言、信函、电话、短信、新媒体等方式散播谣言或者不良信息,造成一 定后果的。 第二十条在国家、地方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

12、试( 含竞赛,下同 ) , 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的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违规、作弊: (一)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高科技手段进行考场内外传递资料或答案, 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干扰 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不听劝告,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1. 不听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和劝告。 2. 不按指定位置就座,在考场内交谈、喧闹。 3. 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4. 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

13、 资料。 5. 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 6. 未按时交卷,或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高声谈论,不听监 考人员劝告。 7. 经主考、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事先将考试相关信息抄写在桌椅、文具、衣服、身体等。 2. 偷看他人或让他人偷看试卷、资料。 3. 窃取、抄袭他人试卷资料或让他人抄袭试卷、资料。 4. 夹带(含利用计算器、手机、电子词典等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传递与考 试相关的资料,试卷以及利用手机查阅相关资料的。 5. 考试时交头接耳,与他人交流考题答案

14、。 6. 考试中擅自调换座位。 7. 经主考、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作弊行为,考试组织单位、监考人员应注意收集试 卷、证物等证据,并责令考生写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含经过、认识态度等,监考人员 需签意见)。考试组织单位应立即填写学生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单。 第二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一) 1-10学时,系内批评教育; (二) 11-16学时,系级通报批评; (三) 17-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四) 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 33-40学时,给予记

15、过处分; (六) 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 51学时以上,给予自动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学时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等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 20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含双休日和法定 节假日): (一) 1-2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 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5-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 8-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10天以上的,给予自动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被治安处罚,按情节给予记过 以下纪律处分。被治安

16、处罚的,根据治安处罚情形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破坏校园秩序: (一)留宿异性宿舍或容留异性住宿,一经发现给予双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违规用电、用火、点蜡烛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下纪律处分: 1. 酗酒闹事,公共场所砸酒瓶、寻衅滋事的。 2. 在学生宿舍区私拉电线、窃取电能、破坏热水供应系统,违章使用电热棒、电热 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及使用明火的。 3. 故意向楼下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物品,泼脏水,吐痰,危及他人的。 4. 藏匿管制器械、药品等危险物品的;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 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 5. 未经请假晚归或彻夜不归的,或高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的。 6. 未经批准随意调换或占用床位、换锁,或在校内外租房、留宿或通宵上网的。 7.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的。 8. 未经管理员批准留宿他人或进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休息的。 9.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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