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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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改进工作作风,对于构建和谐税务,推进我市地税系统 “三个一流”工程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仅就如何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谈 一些个人体会。 税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 。 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是税务人员根据税务职业道德规范,在客观的社会生活中,自觉 地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不断锻炼自己的意志和品质,努力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和修养水 平,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需要的一种道德活动。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主要体 现在思想修养、文化修养、专业修养、作风修养和品格修养五个方面。因此,税务人员职 业道德修养的高低,决定着

2、税务工作作风的好坏。我认为,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应 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加强: 一是加强自身学习,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身学习,养成良好习惯是提高税务人员职 业道德修养的基础和前提,它是通过学习传统道德观念和现代价值理念来促进人的外在行 为内化为固定的、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习惯,并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长期起 到指导、规范作用,它是渐进的、由外而内的品性习惯和职业道德养成过程。不刻苦学习 传统的、现代的、先进的道德观念,不自觉地培养良好的道德习惯,是不可能形成良好的 职业道德修养的。 二是创造良好环境,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是与整个税 务系统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和整个社

3、会道德水准紧密相连的,它们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个 人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必然会促进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公德的提升。相应 地,整体职业道德水平、整个社会道德水准高,必然会带动个人职业道德修养水平进一步 发展。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充分说明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个人修养的重要作用。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靠优良的学习环境、生 活环境、工作环境,要靠良好的制度、严密的法制,要靠个人、家庭、单位、社会各方的 共同努力,把社会大环境与个人小环境结合起来,用文明的环境引导人,宽松的环境激励 人,优美的环境熏陶人,积极的环境教育人,积极营造有利于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

4、社 会氛围,不断提高税务人员整体职业道德修养。 三是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育。这里说的教育,指的是用道理说服人使之照着某种 规则、指示和要求去做。道德修养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把已经沉淀下来的传统的或在现代形 成的优秀的、先进的知识理论、道德规范、价值理念、思想作风、行为方式、品格品性修 养等道德内容通过德治教化灌输与人的思维,转化为人的内心信念和价值标准,并通过人的行为体现于人的外在修养水平。它离不开学校、社会、单位、组织的教育,也离不开自 我教育即自我修养。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养成是个人修养和道德教育、道德实践相互 结合、相互作用的过程,它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个人、单位、社会不断地加强教育,在

5、 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循环反复的培养教育活动中呈螺旋式上升。税务人员职业道 德修养教育,是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间断地加强职业道德 修养教育,才能巩固已取得的修养成果,进一步提升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素质 先习礼仪 2013-01-16 12:54 -大武口区国税局举办公务礼仪培训班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礼仪规范,全面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同时 加强办税服务软环境建设,提高纳税服务质量。1 月 7 日,大武口区国税局邀请了区内知 名礼仪培训高级讲师鞠春珠女士为全局干部职工举办了一期税务公务礼仪培训班,鞠老师 从礼仪规范、沟通技巧等方面做了祥细的传授,

6、同时亲身示范并与全体人员进行互动。全 局干部细心聆听,认真记录,充分感受中华礼仪的博大精深,课堂气氛轻松愉快。此次培训,授课老师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生动形象地讲述了礼仪的概念,围绕税务公 务礼仪、形象礼仪、有效的沟通等文明礼仪日常知识作了详细的阐述。并通过情景模拟、 现场互动等方式,引导大家从文明用语、文明手势、微笑服务及规范着装等不同侧面对公 务礼仪进行系统学习,除此之外,受训人员在现场还接受了站姿、走姿、坐姿、手姿、表 情等的训练,以及公务接待礼仪的关键技巧。经过学习,干部职工都深感礼仪知识的重要性和应注意的礼仪事项,并纷纷表示将在日后 的工作中身体力行,做一个文明守礼的税务人,从而更好

7、地树立国税部门和税务干部良好 的形象,构建更加和谐的税收环境。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 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 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 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

8、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 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第四条 纳税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稽查服务、援助服务、维权服 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刁难纳税人,不 得指定税务代理、强制代理。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对其承办的涉税 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 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地税机关委托履行征 收职能的单

9、位或个人。纳税服务内容第一节 信息服务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国税等单位 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地税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和 12366 纳税 服务热线,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制度、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 程序,普及纳税知识。第十条 税务分局(所)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包括办税流程、办理时限、各项涉税审批 报送资料、纳税服务项目索引及税务代理常识等,通过办税服务厅的通告栏、电子触摸屏 和显示屏、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社区税法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税务

10、分局(所)应按照“税源间接控管”的要求建立办税人员服务网络,组 织举办税法知识讲座、辅导会、办税人员例会、座谈会等,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 办税程序及涉税表证单书使用等进行学习宣讲和培训辅导,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材 料。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 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逾期申报纳税等事项进行催办,对欠税公告、重大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案件公告、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等事项进行发 布。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文书资料、审批时限等制度规定进行公示。 对涉及多位当事人同时申请同一排他性事项的,应将审批结论

11、告知当事各方,接受监督。第二节 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税务分局(所)应将 12366、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予以公告,通过电话解答 纳税人的涉税疑问。咨询电话由政策管理岗或综合服务岗人员负责接听;接受纳税咨询时, 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 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第十四条 税务分局(所)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台,受理纳税人的上门咨询。接受 纳税咨询时。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 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地税网站上设置咨询专栏,由专人负责,对相关问题及时 回复;对不能准确解

12、答,需要联系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尽快将结果回复纳税人,并做好相 应的解释工作。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成立税收业务专家组,税收业务专家组由法规 科(处) 、税政科(处)负责人和省局人才库成员组成,由法规科(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 税收业务专家组对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讨论和研究,使对纳税人咨询的解答具有 统一、准确和权威性。同时,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收集、 研究,以书面回复咨询的形式在报刊上、地税网站或其他媒体上登载,遇到重大问题及时 报告省地税局。第三节 办税服务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税局应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办证,对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13、注销税务登记等登记管理内容,按规定的程序在相应时限内办结。第十八条 税务分局(所)应从实际出发,在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 行电子申报为主,上门申报、邮寄审报、电话申报及代理申报为补充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 式,保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对定期定额户坚持并完善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做法,提 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服务效率。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加快税库银联网,大力推广电 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逐步实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 、 “异地通办”等方式。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集中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票印制、领购、 使用、缴销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简化审批

14、环节,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第二十一条 减少管理层次,优化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创造条件将部分审 批权向基层一线前置,变事前审批为事后审核。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化 远程纳税服务。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省局开发的税源间接控管平台、相关媒介、网站告知纳税人本级 地税机关的联系方式、服务事项、监督方法以及省局公开办税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 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鼓励各地试点开展委托国税部门代征门征应纳地方税费,委托公安、交通部门代征车 船使用税,委

15、托街道社区代征出租房屋税收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认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实行对不同级别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第四节 稽查服务第二十四条 在税收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等原则,适用回避制 度和合议制度,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对其行为定性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 依据充分。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进行保密。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管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刁 难纳税人,坚持依法稽查,形成稽查、征管良性互动机制,形成依法治税合力。第二十六条 各级

16、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 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依法确定稽查时限,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稽 查公开、告知制度。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重程序,严格执法,充分听取 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节 援助服务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 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 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 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第三十条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加纳税人义务、加重纳税人负担。严禁滥 用职权刁难纳税人,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 能作用,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 服务整体能力。第三十二条 应当强化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使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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