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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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持续安全理念,提升民航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安全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217 号) ,就规范安全能力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安全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安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民航安全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民航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提升、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第二

2、章 支持范围支持范围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民航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建设。主要支持民航企事业单位依据行业安全标准进行设备装备加改装,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飞行员和安全岗位专业人员资质能力提升等。(二)民航安全新技术应用和示范推广。主要支持适航审定、空管、航行、安保等民航安全重大关键技术研发、试验、测试、鉴定以及推广应用。- 2 -(三)民航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建立民航重大事故、反恐、危险品运输等应急处置系统。(四)民航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主要支持民航安全监管人员资质能力提升,安全监管设备装备配置等。(五)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主要支持民航安全运行政策、标准和方案研究,民航安全

3、信息系统建设,民航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 (六)其他项目。民航局商财政部根据安全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安全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报批和资金下达项目报批和资金下达第五条第五条 民航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安排使用。第六条第六条 每年 3 月底前,民航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度安全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指南要求做好项目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凡符合指南规定的安全资金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辖区民航单位安全资金申报,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并

4、于 6 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财务部门。 - 3 -民航局直属单位、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保障企业申请使用安全资金的,每年 6 月底前将申请直接报民航局财务部门。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安全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安全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经费预算;(四)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实施目标效果的承诺; (五)民航局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第十条 每年 8 月底前,民航局财务部门完成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查,提出安全资金使用方案,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在民航局政府网站公示 10 天,无异议后纳入民航下一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5、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收到安全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民航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于有超过 40%的安全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达到当年计划进度的单位,民航局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后年度安全资金申请,直至所有项目符合计划进度,方能再次申请。- 4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民航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评审

6、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全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评审、验收和审计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原则上在不超过当年安排安全资金总额 1%范围内据实列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程序上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擅自改变安全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将收回安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民航局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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