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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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基本信息项 制度名称 平安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制度层级 基本制度 一般制度 操作规范 发文部门 总行离岸业务部 主要业务领域 离岸业务 现行版本 1.0 版,2013 年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2013-8 主要关联制度 上次版本 无 上次版本发文号 无 上次印发日期 密级 秘密 起草人 刘柳 签发人 胡跃飞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 期 2016-8 修订信息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本次修订要点 本次修订要点 历史修订记录 备注 2 平安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平安银行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1.0 版,版,2013 年)年) 第一章第一章

2、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离岸反洗钱工作, 建立有效的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管理体系,提高分行对离岸客户反洗钱管理水平,防范利用我行从事洗钱活动,离岸业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平安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结合离岸业务自身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为履行银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离岸反洗钱

3、内控制度和设立离岸反洗钱工作岗位、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总行离岸业务部 (以下简称离岸业务部) 、 离岸业务推介行(以下简称推介行)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并记录存档;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四条第四条 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

4、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行及员工应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报告可疑交易、 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反洗钱3 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第五条 离岸业务部在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 负责监督管理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离岸业务部负责制订、修订与离岸客户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负责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协助总行法律合规部回复境外同业关于反洗钱、 反恐融资方面的调查;负责推介行离岸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并及

5、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第六条 反洗钱监控中心负责反洗钱系统的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初次评级和持续评级、大额交易信息的补录、对手信息的补录、可疑交易分析的经办和复核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推介行负责监督管理推介行离岸客户身份识别、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持续评级、 离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反洗钱协查等工作; 负责离岸客户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组织各支行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承担与当地人民银行、离岸业务部的反洗钱联络职责。推介行应指定至少一名离岸反洗钱联系人承担离岸反洗钱合规员职责, 配合离岸业务部和推介行的反洗钱联系工作(上报格式见附件 1) 。 第三章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客

6、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第八条 客户身份识别, 指银行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 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是洗钱预防措施的基础工作,是判断客户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及其账户内的资金流动是否与客户的身份和业务性质相符、其资金来源或用途是否可疑的基本手段。 第九条第九条 推介行应严格执行以下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4 (一)推介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履行“了解你的客户(KYC)”义务,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

7、录客户身份。对公司客户(单位客户) 离岸业务部凭推介行提交的客户信息资料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查册; 对个人客户推介行凭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核查客户身份,推介行对个人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持有国外护照的外籍人士(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居民)开立离岸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必须持有就业签证或其他与其身份相符的签证才能开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持有旅游、探亲、访友、学习等类型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允许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对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客户,推介行应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其提交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并留存核查结果;对持有境外护照或持有港、澳、台身份证的客户,推介行

8、应通过本行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系统查验,并留存核查结果。 (四)推介行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不仅限于核对客户身份资料和登记、更新客户身份信息,还包括根据风险分类和交易分析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和去向等有关情况。 (五)推介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将更新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时提交离岸业务部。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

9、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六) 对客户未按要求提供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或监管机关要5 求的其他客户身份信息的;或无法识别客户身份的、或对客户身份有怀疑的、或客户提交的信息和查册结果不符的;或客户提交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不符的, 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和办理相关业务。离岸业务部将组织推介行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存款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第十条 不得为反恐融资“黑名单”中的相关实体和个人开立账户和提供银行服务; 不得为身份

10、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按照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要求,推介行对新开离岸公司客户需填写平安银行离岸单位客户身份识别表(格式见附件 2) , 对新开离岸个人客户填写 平安银行离岸个人客户身份识别表 (格式见附件 3) 。其中,对董事全部为非中国公民的,还应填写离岸客户尽职调查表 (格式见附件 4) ,详细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 第四章第四章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客户洗钱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又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指根据客户身份、业务和资金往来等信息,依照相应的分类标准及分类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

11、同的风险等级, 针对不同风险级别客户制订和采取相应的识别和监控措施, 以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一项反洗钱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离岸业务部在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 管理离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制订、修订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实施细则,负责推介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反洗钱监控中心负责反洗钱系统的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初次评级和持续评级工作。 6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推介行负责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持续评级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是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客户身份风险、地域风险、

12、行业风险、业务风险、交易风险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定的标准。 按离岸客户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级别高低,将客户划分为低风险客户、较低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较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客户五个风险类别。客户洗钱风险评定的标准见附件 5。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离岸客户洗钱风险分类, 按照风险划分阶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初次评级、持续评级。 1、 初次评级:由反洗钱系统根据设定的参数指标自动计算客户风险因素分值,产生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评结果。该评级由反洗钱监控中心处理。 2、持续评级:按照评定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反洗钱系统的持续评级、推介行的持续评级。 反洗钱系统的持续评级:

13、 由反洗钱系统根据设定的参数指标自动计算客户风险因素分值, 产生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持续评级结果。反洗钱监控中心综合各方面因素,最后确认持续评级结果。 推介行的持续评级: 即推介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分析时主动调整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等级。 该评级由推介行向离岸业务部提交综合评定建议,离岸业务部最终审定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推介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根据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和交易等信息,根据其了解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给出综合评定建议, 向离岸业务部提交风险持续分类评级建议书 (格式见附件 6) ,由离岸业务部最终审定客户风险等级,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调整

14、。 7 第五章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指银行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将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和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离岸业务部负责对反洗钱监控中心反馈的异常可疑交易了解原因,并安排推介行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监控中心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大额交易信息的补录、可疑交易分析的经办和复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推介行负责对离岸业务部、反洗钱监控中心要求核实的可疑交易进行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推介行应结合

15、客户身份及职业或经营背景、交易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调查,从多方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下: 大额交易由反洗钱系统根据设定规则提取,经反洗钱监控中心人员核查、补录交易对手和详细信息后,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疑交易由反洗钱系统根据设定规则提取, 反洗钱监控中心人员首先进行人工分析、排除或上报后,汇总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反洗钱系统可疑交易处理流程: 1、反洗钱监控中心人员进行人工分析、排除或上报; 2、 离岸业务部定期登录反洗钱系统查询可疑交易分析情况,对上报的可疑交易,安排推介行进行

16、客户尽职调查; 3、推介行结合客户身份及职业或经营背景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按照客户实际情况,提交离岸客户尽职调查表至离岸业务部,如确属异常交易客户,同时需提供风险持续分类评级建议书 ,并按客户风险程度的不同采取相关措施; 4、离岸业务部审核推介行提交的资料,审定客户风险等级并将新的风险等级录入反洗钱处理系统。 8 第六章第六章 反恐怖融资反恐怖融资“黑名单黑名单”监测监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 指银行根据防范恐怖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监测、核查并报告本行与联合国、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及我国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和其他相关名单有关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离岸业务部及推介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FATF)等国际组织声明、有关国家对某类名单的政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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