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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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重庆工程学院章程重庆工程学院章程序言重庆工程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 2001 年的重庆正大软件专修学院;2003 年,学校转制为高等职业学院,更名为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同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14 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并更名为重庆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承“尽责、守信、求精、创新”的校训精神,坚持“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办学目标为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工程技

2、术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校依法办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重庆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英文名称: Chongqi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网址为:。- 2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林 16 号;另设有双桥校区,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道 76 号。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为教育部,业务主管

3、机关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第五条第五条学校依法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领导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办学的监督保证作用。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控制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

4、断提高办学水平。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与社会或企业技术技能培训教育,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教育。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举办者和学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重庆正大教育产业有限公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重庆市经济社会发- 3 -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系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要求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十五条第

5、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二)依法向学校选派董事;(三)依法评估、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四)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二)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持续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与社会服务;(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

6、科招生比例。依法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选拔优秀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向社会发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并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4 -(四)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机构;(五)招聘、管理和使用所需人才;(六)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所预算经费;(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7、便利;(五)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政府规定并公开;(六)办学行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内部管理体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领导决策机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4 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 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董事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董事由举办方- 5 -推选,以后按照董

8、事会章程规定产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一)审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重大规章制度;(二)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和其他副校级干部、资产及财务负责人;(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四)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五)审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必须由 2/3 以上(含 2/3)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

9、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 10 日前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告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与会议决定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记录、纪要存档且由专人保管。(三)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四)审定下列重大事项,董事会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6 -1.修改学校章程;2.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3.审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4.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5.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10、6.审定其它重大事项。(五)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以外的事项时,参加会议人员多数同意即可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的职权:(一)全面主持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级领导和资产及财务负责人;(四)提请董事会审核重大教学建设项目、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基本建设与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1 名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 3 人。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成员及校级中层以上干部的监督权。

11、由重庆工程学院派出 1 人、重庆正大教育产业有限公司派出 2 人组成。监事长由重庆正大教育产业有限公司选派的人选担任。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学校董事、校长、副校长、资产及财务负责- 7 -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会议采取票决制,对所议事项需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章程有规定的外,由监事会决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学校办

12、学活动及财务运行,必要时可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二)对学校董事会运行状况、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董事会成员、学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当董事会成员及学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会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设校长 1 人,副校长 23 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管理经

13、验丰富,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8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学校规章制度,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贯彻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活动、社会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美誉度;(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五)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干部、教师和职工,并实施奖惩制度;(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

14、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后方可施行。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校长助理出席,校长办公室主任、财务处长、学校监事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二级院(系)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设置教学院(系) 、实验、科研及科技开发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9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学校建立以

15、计算机与电子信息、自动化类专业为主,经济管理类、人文艺术类等专业相互协调,互为支撑的学科专业体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调整、优化专业结构,适时申报新专业,以使其学科专业及人才培养体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提出的新专业申报,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主,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其他各项工作应服从并服务于教学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选用教材,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及时公

16、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教改成果和成功经验,加强教学建设和创新创业教育。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科技创新,支持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及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转化等活动,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提高服务能力。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 10 -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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