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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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交通大学章程重庆交通大学章程序序 言言重庆交通大学前身是 1951 年为修建川藏公路、建设大西南而创办的西南交通专科学校。1960 年,改建为重庆交通学院。1961 年至1963 年,成都工学院土木系、四川冶金学院冶金系、武汉水运学院水工系相继并入。1972 年,重庆交通学院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合并,1979 年恢复独立办学,1985 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79 年至 2000 年期间,重庆航务工程学校、交通部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交通学校(原重庆河运学校) 、重庆市交通技工学校先后划转或并入。2000 年,重庆交通学院由交通部划转重庆市,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重庆市为主的管理

2、体制。2006 年,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 ,并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秉承“明德行远、交通天下”的校训,坚持“严谨求实、团结进取”的校风,弘扬“甘当路石、进无止境”的办学传统,倡导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奋斗精神,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努力建设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知名,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大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举办者、学校、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高等

3、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准则和依据,是学校正常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重庆交通大学,英文名称为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QJTU”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 66 号,设有南岸校区、双福校区及大坪分部。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http:/。第六

4、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和国际化进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举办者与学校第九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5、通运输部共建。第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举办者指导和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任免学校行政负责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报批。举办者支持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直至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制定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

6、展规划;(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国际交流合作、技术开发及咨询和文化建设等活动;(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课程,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五)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六)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及岗位,确定人员配备,制定收入分配办法,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用和解聘教职工;(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重庆市教育政

7、策;(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三)尊重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四)对符合条件并达到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条件并达到授位标准的学生授予学位;(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持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和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校园秩序、安全和稳定;(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管理资产设备,优化资源配置;(七)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和考核,接受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职能学校职能第一节第一节 人才培养人才培养第十三条 学校面

8、向交通运输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爱国情怀与国际视野、人文素养与专业能力、责任担当与职业操守、创新精神与创业意识的高素质人才。第十四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下列教育工作:(一)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教育及留学生教育;(三)开展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开展职业培训等继续教育。第十五条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基础和优势,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以工为主,

9、工、管、理、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第十六条 遵循国家和重庆市招生政策,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制订招生计划和方案。依据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层次和培养类型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第十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教育教学资源,制定并执行课程、学籍、考试等教学管理、教育管理和学位管理等制度,建立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和保障体系。第十八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完善“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机制,着力培养学生良

10、好品德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成长成才。第十九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开展校内外协同合作与国际交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理论教学、实验实训、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相结合的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编制并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第二十条 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一)确定和调整学业修业年限;(二)制定学历证书颁发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三)制定学位证书颁发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

11、并达到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四)按照国家、行业及学校相应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条件并达到标准者颁发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等非学历证书;(五)学校可对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第二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质量。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咨询与服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收集、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各类招聘活动,推荐毕业生就业,编制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第二节第二节 科学研究科学研究第二十二条 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咨询、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实现知识创新、技术

12、创新和科技服务,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增强学校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第二十三条 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以高水平科研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利用科研资源支持教学改革和实践,发挥科研平台助推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组织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活动。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鼓励并支持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注重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与高新技术研发。第二十五条 加强高水平科研基地与创新平台建设,注重创新团队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科研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第二十六条 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与合作,加强协同创新,主动融入交通运输行业和

13、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行业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开展攻关。第二十七条 推进科研成果的培育和孵化,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八条 完善科研工作政策和制度体系,健全科研评价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第二十九条 营造自由严谨的学术氛围,鼓励科技创新,尊重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学风,反对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第三十条 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为交通运输行业、地方及企事业单位输送、培训各类专门人才。第三十一条 加强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

14、,在工程检测、勘察设计、产品开发、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方面,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区域创新体系构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科技服务。第三十二条 发挥智囊团、思想库和知识源作用,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第三十三条 鼓励师生以社会实践、科技咨询、科普活动、义务劳动、支教援边、扶贫助困、社区共建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第三十四条 利用实验设备、图情文献、文体场馆、校园景观等资源,以合作共建、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提供资源服务。第四节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五条 以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使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与吸收人类优秀

15、文明成果,加强文化创新与人文社科研究,提升学校文化软实力。第三十六条 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提高师生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凝炼和弘扬大学精神,突出交通文化特色,厚植文化底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利用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及校园人文景观等校内文化平台和载体,塑造校园文化品牌,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环境。第三十八条 注重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文化建设,打造网络文化阵地,丰富网络文化资源,加强网络规范管理,发挥网络育人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九条 建设先进文化高地,强化社会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推介和宣传优秀文

16、化成果,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第四章第四章 学生学生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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