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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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 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 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应 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 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 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条 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

2、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 工具。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 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条 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 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 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跨局时 ,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章名】 第二章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 第条 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 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

3、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 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条 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 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 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底板 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需用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不得影响提钩杆的正常使用和压住车钩。 一件货物宽度等于或小于车底板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毫米; 当货物的宽度大于车底板的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毫米。超过此限 时,必须使用游

4、车。 第条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货物的高度或 宽度超出侧板时,应层层压缝,四周货物倾向中间,并予加固(不得以篷 布代替加固材料) ,两侧超出侧板的宽度应该一致。装载袋装货物,捆扎 袋口应朝向内侧。装载轻浮货物时,除用绳索交叉捆绑外,对超出侧板的 货垛四周或四角的货件,应用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或在货车两端用挡板 (壁) 、支柱等加固。 第条 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车底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特殊情况下必须位移时,横方向位移不得超过毫米,超过时,应 采取配重措施。纵方向位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 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二分之一,并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

5、 吨(另有规定者除外) 。 第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算,一般不得超过毫米 ,超过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否则应限速运行。限 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向分局请示,分局以电报批示。跨分局(局) 运输时,并抄给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重车重心高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三。 第条 使用铁线或钢丝绳加固捆绑货物的一般要求 捆绑在货物上的拴结点,在条件许可时,应在货物重心高度相等 处; 铁线拉牵形状应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或下压式捆绑; 捆绑的铁线(或钢丝绳)与其在车底板上投影的夹角,一般应接 近于。如捆绑铁线或钢丝绳主要用于防止货物水平移动时,其角度 应适当减少;如主要用于防止货物倾覆时

6、,其角度应适当增大(图略) 。 苫盖篷布或加固货物时,所用绳子或铁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 ,长度不得超过毫米。 第条 装载货物时,发货单位应按发站要求提供货物装载加固方 面的有关资料,并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重心高度以及外形结构特点等 因素,按下表的规定确定加固方法,选择加固材料。 装载笨重零担货物或整车货物轻重配装时,应根据形状、重量及重心 位置进行加固。各分卸站卸后进行整理或加固,以保证安全。 【章名】 第三章 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第条 装载超长、集重、超限及需要加固的其他货物时,应使用 必要的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通常使用的加固材料有:支柱、垫木、三角木(包括铁制) 、凹木、 挡木、掩木

7、、方木、支撑方木、隔木、木楔、绞棍、铁线、钢丝绳、钢丝 绳夹头、紧线器、固定捆绑铁索、绳子、绳网、钉子、型钉、扒锔钉、 型钢等。 加固装置有:货物转向架、货物支架、车钩缓冲停止器和滑台。 第条 各种支柱的规格和使用方法 木支柱必须选用坚实圆直木材,并将其大头砍或锯成四方形,紧 插于支柱槽内,并适当露出支柱槽下,露出的长度不得超过毫米。 支柱不得倒插(内插时除外) 。 钢管支柱的直径不得小于毫米,管壁厚度不得小于毫米。 也可采用公斤以上的轻轨代用。 竹支柱的直径不得小于毫米,应选用节密、瓤厚、圆直的毛 竹。竹支柱只限装运竹子和轻浮货物时使用。 各种支柱的长度为毫米。但内插支柱或装载重质货物达到货

8、 车标记载重量时可适当减短。装载轻浮货物时,可根据规定的货物装载高 度来确定。 第条 装运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为使货物重量合理地分布 在车底板上,必要时,应使用横、纵垫木。叠装金属制品时,为防止窜动 及便于装卸应使用横隔木, (表略) 。 第条 装载圆柱形货物和带轮货物时,为防止货物在列车运行中 发生滚动,应使用三角木(可用相当规格和强度的钢筋混凝土三角垫或金 属三角垫代用,也可使用两块木材拼接) ,凹木(可以铁木合制) ,掩木 、挡木、支撑方木等加固材料。其规格可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与车底板 接触面的大小确定。三角木、掩木的高度应是圆形货物或轮子直径的 ,但最低高度不得小于毫米。 三角木

9、的底宽应为高度的倍。 挡木的宽度与高度相等,其规格为毫米。 第条 货物的捆绑加固材料可使用未受损伤的钢丝绳、盘条、固 定捆绑铁索、镀锌铁线或绳子。 使用钢丝绳时,需用钢丝绳夹头和紧线器作连结装置,以便装拆和循 环使用。 铁线的直径应在毫米以上(包括同等拉力的扁铁线) 。直径小 于毫米的铁线,应以数股拧成一根使用(表除外) ,但直径 小于毫米的铁线禁止使用。 固定捆绑铁索的长度为毫米,其材质、规格见表(图 略) 。 一般绳子的抗拉力应在公斤以上。加固轻浮货物的绳子抗拉力 不得小于公斤。使用绳网加固货物时,绳网的网眼为正方形,边长 最大规格为毫米。 为防止运行中磨损铁线、钢丝绳等,必要时应采取防磨

10、措施。 第条 外形特别复杂的货物,使用钢丝绳、铁线等加固困难时, 可使用型钢(槽钢、角钢、工字钢等)作斜撑或支架并采用焊接方法加固 。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 应禁止在车辆上挖孔,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装车单位选用的型钢的质量和规格及焊缝的强度应满足所受力的要求 。 第条 运输跨装货物(汽车、拖拉机除外)时,为减少车钩伸缩 ,避免货物窜动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见附件四) 。车钩缓冲停止器, 可由铁路(车辆段)制做并安装,所需费用由发货人负担。 为便于转向应使用货物转向架,重量超过吨的货物使用转向架的 规格应经铁路局批准。 第条 装载整车货物需要的各种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均由发货 单位自备

11、。其质量和规格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章名】 第四章 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的装载加固 第条 一件货物的长度,超过所装平车的长度,需要使用游车或 跨装运输时,称为超长货物。 一件货物的重量,大于应装平车负重面长度的最大容许载重量的,称 为集重货物。 发货单位托运超长或集重货物时,应向发站提出下列资料: 货物外形尺寸图; 应以“十”符号注明货物重心位置及其有关尺寸; 货物支重面的长度和宽度; 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第条 在一辆平车上装载超长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超长货物每一端突出端梁的最大长度,一般不得超过负重货车底 板长度的,超过时,由铁路局确定; 超长均重货物的一端或两端突出端梁时,其装

12、载重量不得超过规 定; 超长非均重货物重心的投影不在货车横中心线上时,其装载量不 得超过规定; 共用游车时,两个突出货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毫米(图 略) ; 游车装载的货物与突出货物端部的距离不得小于毫米,突 出货物的底面与游车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毫米(图略) ; 在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第条 装载集重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集重货物的最大容许载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应遵守规定; 根据集重货物的重量,其支重面长度小于上列各表的规定时,须 铺垫横垫木。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上列各表规定。如集重货 物支重面长度小于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应铺垫横纵垫木。 第条 用两辆以上的连

13、挂车组跨装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跨装货物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底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标记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 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 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应遵守第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应放在 车底板的横中心线上,必须纵向位移时,应遵守第条的有关规定。货 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底板应分别固定在一起。 捆绑加固方法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时的转向,并将提钩杆用铁 丝捆紧。 两辆以上跨装车组(指中间加挂游车的)通过号及号以下道 岔时,不得推送调车,以防止脱轨。遇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每小时公 里的速度匀速推送。 第条 装载超

14、长、超限和集重货物时,如货物重心的投影不能位 于货车纵中心线上时,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之和,应由车辆部门在装 车前调整为毫米,但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 第条 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车底 板上按货物外形轮廓的主要处所,标画易于辨认的检查线。 第条 装运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 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车牌上注明“超长货物” 、 “集重货物”或“超限货 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限速 运行时,应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章名】 第五章 木材和竹子的装载加固 第条 装载木材时,应加强看车工作,严格装车岗位责任制,做 到大

15、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 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 长度米以下的小径原木和板、方材(特大方除外)应逐步做到成捆 运输。 使用平车、砂石车拼装不同长度的木材时,材长规格不得超过三种, 其长度不得小于米,短的装在下部,垛与垛间应该装平,长的压装 在上部,并需符合短材使用支柱对数的规定。 第条 装载木材安插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规定。 第条 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平车、砂石车不得少于道; 敞车侧板高度不足毫米的不得少于道;侧板高度在毫 米以上不足毫米的捆绑道;侧板高度在毫米以上的捆 绑道。不论车种均增加封顶线道。腰线上下间距要适当,不得卡侧板 。捆绑腰线时,必须沿着凹形适宜捆绑,其松紧程度应使上层木材恰好与 下层木材密贴。 腰线及封顶线的捆绑周数,应符合规定。 第条 由于原木的树节、枝桠、弯曲或根部较大,两侧允许超出 支柱。 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超出支柱的部分,必须小于其直径的三分之一。 紧靠支柱的木材,两端超出支柱的长度,不得小于毫米(由支 柱中心线起算) 。 第条 使用平车、砂石车装运长度为米小径原木及板 、方材时(特大方除外) ,为使木材倾向货车中部,及便于机械卸车,应 在两端货垛外方下面垫以厚度为毫米左右的方木或半圆木,并成捆 压顶。 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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