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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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国国家国际际科技合作科技合作专项项专项项目目 重大事重大事项调项调整整实实施施细则细则2013 年 12 月第一版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76 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428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合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第三条第三条重大事项调整是国合专项项目验收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申请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2、规定的项目截止日期至少三个月前按照本细则进行申报。因未申报或申报不及时导致项目到期仍未能达到结题验收考核标准的,视为验收不通过。第二章第二章 调调整事整事项项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困难,应按照国合专项重大事项调整有关程序及时申报,可在如下几方面提出调整申请:(一)申请验收时间调整1.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验收,原则上每次延期申请不超过一年,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项目总执行期不超过 5 年;2.项目提前完成合同任务、达到预期目标,需要提前验收;(二)申请变更项目目标、任务、内容21.技术、硬件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内容及合作方案等需要调整;2.国内或国

3、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内容及合作方案等需要调整;3.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内容及合作方案等需要调整;(三)申请变更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1.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中方参加单位、外方合作单位变更;2.项目承担单位的中方负责人或承担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3 外方合作单位的外方负责人或承担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4.项目承担单位、其他中方参加单位、外方合作单位等更名;(四)申请项目经费预算调整1.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它项目实施条件不能落实;2.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其他中方参加单位等变更,导致专项经费拨付方和收受方有变动;3.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4.项目

4、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5.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项目经费预算调整。(五)申请项目撤销、终止或结题1.外方相关政策法规、项目合作外方、外方负责人、外方资源投入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2.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中方负责人、技术骨干、匹配或自筹资金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3.国内外政治、外交、经济形势,技术发展趋势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3无法进行;4.其它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第五条第五条以下内容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一)项目名称;(二)考核指

5、标;(三)项目支出预算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予调整(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四)涉及项目合作核心内容的一般不予调整。第三章第三章 调调整程序整程序第六条第六条国合专项项目实行重大事项调整报告、审批制度。(一)公开项目申请重大事项调整,需由项目负责人登陆“国合专项项目管理系统”(http:/),填写并在线提交、打印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

6、组织(推荐)部门。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并正式行文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提出重大事项调整申请,申请材料(见第十五条)报送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合办”)。(二)非公开项目申报重大事项调整的,需下载并进入的“国合专项项目离线填报程序”进行离线填报、打印,并按相应密级报送要求将纸质版申请材料连同包含完整电子版材料的光盘一同上报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向合作司提出重大事项调整申请。申请材料(见第十五条)报送到国合办。4第七条第七条国合办收到重大事项调整申请后,根据申请变更的事项内容确定评议形式,主要分为由合作司直接批复和经专家评议后

7、合作司审批两种。第八条第八条可由合作司直接批复的情况包括:(一)第一次申请延期验收且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文件、数据资料详实;(二)申请提前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理由充分;(三)项目承担单位、其他中方参加单位、外方合作单位更名(非更换单位),且申请材料齐全。(四)申请适当增加项目组成员(是否涉及技术层面,需专家审核)。第九条第九条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的情况包括: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

8、相关主管部门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确认时,主要审核单位内部是否建立严格规范的调整审批程序并执行,是否存在不合规的调整审批事项。第十条第十条其他情况需组织专家对调整申请进行评议。专家评议的方式分为两种,即会议评议与网上评议。对于非公开项目应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对申请进行评议;对于公开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会评或网评。(一)会议评议由国合办从国合专项专家库中遴选 5 至 7 名相关领域专家,以集中会议的形式对调整内容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并形成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调整专家意见表,经国合办审核后报合作司审批确认。(二)网上评议由国合办从国合专项专家库中遴选 3 名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网上评议。评议专家需登

9、陆“国合专项项目管理系统”,在认真阅读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意见。网评结束后,国合办整合 35位评议专家对调整申请提出的意见,报合作司审批确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合作司综合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评议专家提出的建议结论以及评议工作组织方的建议意见,最终确定重大事项调整审批意见。由国合办将最终形成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调整评议意见书下发至组织(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于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申请,须严格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预算调整规定,在国合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合作司以及科研条件与财务司进行共同审批。其

10、中涉及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执行调整方案。重大事项调整申请经合作司审批并获得通过后,方可按调整后方案执行;未经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仍需严格按照原任务合同书相关内容执行验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于获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清查。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已完成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处理情况提出书

11、面报告,报科技部核查、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申申报报材料材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申报材料包括:(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二)附件。详实说明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调整事项、理由,以及调整对项目原定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影响等的相关材料,作为申请表中“调整事项和理由”一栏相关内容的明细阐述;6(三)组织(推荐)部门正式行文关于上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的函。以上材料均一式 1 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按申请调整事项不同,申请材料要求如下:(一)申请延期验收。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详实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时需附相关确证资料。(二)申请提前验

12、收。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详实说明申请提前验收的理由,并将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三)申请调整目标、内容或合作方案。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调整前后目标、内容、考核指标或有关合同等的详细对比;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后对项目原定合作任务、目标、宗旨、考核指标的影响;指出是否影响原定通过合作解决的关键科学技术瓶颈或难题;附国内、外合作各方认可的书面材料。(四)申请调整中、外方项目单位、人员。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原单位、人员等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情况,调整后单位、人员等的合作能力、合作基础、技术水平、技术优势以及任务分工等情况;并阐述调整工作可行性及对原项

13、目合作目标、内容及考核指标等的影响,申请调整的理由;同时,附调整前后相关单位、人员认可并签字盖章的书面材料。(五)申请调整经费预算。预算调整申请材料应详细阐述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预算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以及调整后对项目原定合作任务、目标、宗旨、考核指标的影响;提供调整前后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合作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各承担单位经费安排预算说明,调整涉及的课题合作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自筹资金(含其它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它)、外方投入资金等不能落实,需说明不能落实原因及解决方案。 7(六)申请终止、撤销或结题。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需要终止、撤销

14、或结题的项目,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终止、撤销的理由,以及经费支出情况等。第五章第五章 评议评议指指标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合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调整评议工作应在全面考核项目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调整后是否影响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任务、预定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对项目所提出的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进行评议。具体考核指标如下:(一)调整后能否达到预定目标及考核指标,且不影响关键科学技术、瓶颈、难题的合作、突破、创新;(二)调整方案是否合理、具备可行性,能否完成预期合作研究任务;(三)提供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说明文件、数据等资料是否客观、具体、真实;(四)调整后能否取得预期成果,能否获得、保护与分享知识产权;(五)调整后能否保证充分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双赢互利。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将根据重大调整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组织(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的反馈意见,不定期修改本细则,并在国合专项网站公布。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最新版的细则开展重大事项调整工作。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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