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死刑的存与废╲〞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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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死刑的存与废“的文献综述摘要:摘要:文献综述完成时间:20 年 3 月文献综述题目: 关于毕业论文浅议死刑的存与废参考.二,文献综 述 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 分,因为死刑本身的独特.关键词:关键词:综述文献综述综述,综述综述,论文论文类别:论文报告类别:论文报告来源:来源:牛档搜索(牛档搜索(Niudown.COM)本文系本文系牛档搜索(牛档搜索(Niudown.COM)根据用户的根据用户的 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涉及到的资料均来自互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涉及到的资料均来自互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

2、原作者所 有。不代表有。不代表牛档搜索(牛档搜索(Niudown.COM)赞成本文的赞成本文的 内容或立场,内容或立场,牛档搜索(牛档搜索(Niudown.COM)不对其付不对其付 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的法律责任!“浅议死刑的存与废”的文献综述大学法学院学生姓名学号 01000647 专业 法学 文献综述完成时间:20 年 3 月文献综述题目:关于毕业论文浅议死刑的存与废参考文献的综述引用文献情况:中文 15 篇,英文 0 篇,其它语种 0 篇,其中期刊 6 种,专著 9本。文献时间跨度:19 200 年一、文献资料目录1游伟主编: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 ,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2

3、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3陈兴良: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 ,新世界出版社 2003 年版。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 ,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5陈兴良: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华书局 1981 年版。7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法学流派与法学家 ,知识出版社 1981年版。8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9中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10唐祥珍:死刑罚的历史演变 ,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第期。11高铭暄、王俊平: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

4、法学论坛2002 年第 1 期。12田宏杰:本土化还是国际化: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选择 ,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2 年第 2 期。13毛磊:2002 年,中国刑事犯罪黑洞“探照” , 人与法2002 年第 1 期。14高铭暄、赵秉志、许成磊:2001 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 法学家2002 年第 1 期。15任喜荣著伦理刑法传统与刑法民族性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1期。二、文献综述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已经成为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

5、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毕业论文确定浅议死刑的存与废这一选题,是希望通过学习、比较和分析,对我国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并选择出一个角度对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论文写作之初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主要是二个途径,一是利用自己过去学习过的课本、专著,二是上网查找有关书刊资料。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学习,我发现绝大多数对死刑持有的观点是:1、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前景必然是废止。2、我国现阶段还没有达到废除死刑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必须保留死刑。3、在保留死刑的前题下,可以对现行的刑罚制度做必要的改革,为逐步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6、。(一)废除死刑论者的主要观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

7、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 “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 “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

8、大的威慑作用。3、 “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 “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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