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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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比例原则(P74):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2.具体行政行为(P191):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p225):是指在法律规法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4.行政征收(P

2、269):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5.行政诉讼第三人(P458):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6.抽象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7.行政听证制度(P345):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

3、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8.行政处罚(p271):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9.行政主体(P83):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是指享有 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的 行政行为 ,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的社会组织 。10.行政诉讼被告(P454):是指其实施

4、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简答题1.简答信赖保护原则要求?(P73)答: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便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有四: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

5、以作出该行政行为后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2.简述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务员法第 68、69、70 条)1)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进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6、。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2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2)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 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3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P205)答: (一)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对世的法律效力。(二)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

7、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三)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4.简述比例原则的内容?(P74)答:其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其二,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其三,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

8、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钟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5.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特征?(P283)答: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特征: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听证程序在形式上类似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实质上存在着根本性区别。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者决定的主体(尽管调查员与处罚决定人员通常分离) ;而司法审判中的人民法院只能是案件的裁判者,而不能同时调查取证和充当追诉人。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程序,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处罚领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使

9、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6.简述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则?(未写完) (P442)答: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则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

10、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3再罚”的规定?为什么?(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

11、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12、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2006年12月15日上午,张某因工作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一怒之下抡起手里的盛满开水的铁网暖

13、瓶打向张某,暖瓶打到张某后瓶塞飞出,暖瓶里的开水洒到了张某的脖子上,导致张某颈部局部烫伤。张某立即向附近的县公安局报警,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着手调查此案。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对张某和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2006年12月15日下午,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偏重)。2006年12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给予李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李某认为县公安局的处罚过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较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行政拘留李某的时间改为5天。李某于2007年1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

14、决定书后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李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李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在本案中,张某若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5)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李某的处罚明显过轻,是否可以加重对李某的处罚?为什么?(1)李某应当向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15、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分)(2)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分)(3)可以。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张某与该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分)(4)可以。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

16、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李某有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其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5)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在本案中,受处罚人李某作为原告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处罚决定提4起了行政诉讼,但利害关系人张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院即使认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过轻,也不能加重对李某的处罚。(3分)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这一句话体现了行政法的( c)A 合法行政原则 B 行政公开原则C 正当程序原则 D 比例原则2.“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这一要求体现了行政法的(D )A.公正原则 B.比例原则 C.效率原则 D.信赖保护原则 3.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2 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B)A开除 B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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