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5691027 上传时间:2018-03-19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目 录录内容摘要和关键词.Abstract and keywords. 文献综述.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1(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 .1 (二)各国有关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体现. .2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2(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发现实体真实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 .2 (二)直接言词原则对实现程序正义方面有着独特的诉讼价值. .3 (三)直接言词原则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4 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迫切性.4(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4 (二)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造成的消极影响. .5 1、在庭审中未

2、能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 .5 2、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权利无保障. . . . . .5 3、法庭审理的质证程序及其必要规则未建立. . . . . . . .5 (三)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的现实意义. .5 1、是现行抗辩式庭审方式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 . . .5 2、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目的的要求. . . . .6 3、是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要求. . . . . . .6四、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设想. . .6 (一)明确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6(二)全面建立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3、制度和当庭宣判制度. .6(三)限制书面证词的使用,建立言词证据采信制度. .6(四)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7参考文献.7致谢.9I内容摘要内容摘要直接言词原则蕴含了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科学、民主及进步的因素,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全面确立和贯彻。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及有关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许多要求,但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肯定,并且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与该原则相违背的做法。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审判程序亟待解决的根本性课题之一。本文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各国的运用入手,从其自身的诉

4、讼价值及联系我国当前实际两方面来着重探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迫切性,并对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提出简单设想,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有所裨益。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诉讼 直接言词 必要性II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has contained the science, the democracy and the progress factors.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practic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by many count

5、ries.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lso embodies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language many of the requirements, however, this principle has not received the recognition of Chinas legislation. And there are still a lot in practice and the practice runs co

6、unter to the principle. The author thought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i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has become one of the fundamental issues to be resolved. This paper started with the concept of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and the use of it in variou

7、s countries, focused on the urgenc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i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from the value of litigation and our current reality. At last put a simple idea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in our criminal system. Hopes it will b

8、e helpful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ocedures.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necessity、III文献综述文献综述直接言词原则是近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之价值。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许多要求,但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肯定。因此,很多学者试图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立法现状、诉讼价值等方面寻找立法完善的基点。如学者宋英辉、李哲在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

9、规则之比较一文中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国家之间对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分析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借鉴相关规则的基本思路与方法。学者林睦翔在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一文中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学者李喜莲在论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回归” 一文中提出了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审判职能的回归,确保直接言词原则落实的观点。笔者借鉴上述观点,参照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就我国对该原则之立法与现实的冲突等方面探讨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希望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1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

10、则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涉及证人,证人出庭;涉及警察,警察出庭;涉及鉴定人,鉴定人出庭等等。侦查机关所制作的书面材料,他们只作为参考,不作为定罪的证据。定罪证据是在当庭讲的才算数。而在我国往往以书面审理为主,大量的是由控方宣读由侦检机关制作好的笔录,证人和鉴定人一般不出庭,警察不出庭,这就与直接言词原则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证人却不愿出庭作证。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 10%。由于

11、证人出庭率极低,大量的书面证言未经证人出庭质证,很难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使得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受到严重的影响。笔者认为,以上现象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 17 世纪诉讼大变革时期,其后一直沿用至今。1直接言词原则,也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基于直接言词原则是两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并称,因此,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也应在对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辩论原

12、则分别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认识。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各个诉讼主体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及直接采证,在认定案件事实或制作判决时,原则上应当以直接采证的原始证据为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准许采纳,而非经法庭直接采证的证据绝对不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和制作判决的基础。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2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

13、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1 卞建林,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 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第271 页。 2 陈永生, 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 , 法律科学 ,2001 年第

14、 3 期,第 75 页。2理通常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1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各国有关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体现(二)各国有关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体现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其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和传闻证据规则也体现出与直接言词原则相通的理念和目标追求。为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英美法系国家不仅强调在审判过程中采用交叉询问,同时在证据规则中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下不可在法庭上使用,从而使证人出庭作证。因而,在普通法上,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可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教育/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