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联合评估报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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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联合评估报告指出:中国艾滋病流行波及范围广,上升趋势明显,全国低流行与局部高流行并存,部分地区面临艾滋病集中发病和死亡期,艾滋病流行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且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市艾滋病疫情仍呈低流行态势,但在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中感染率较高,疫情仍处于上升阶段。市委和市政府关注和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到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问题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于 2004 年下发了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贯彻我国制定的“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艾滋病防治基

2、本策略,为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下。各地区、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积极认真地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但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许多 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人继续保持其高危行为,未采取避免将 HIV 病毒传播给他人的保护措施。从我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的HIV 传播情况来看,自 1999 年发现首例感染者张某某以来,至 2006年共发现*例 HIV 感染者。张某某本人从事商业性服务工作且有吸毒行为,而沿江工业开发区自她之后的感染者几乎均与她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虽然,卫生工作人员均对包括张某某在内所有的HIV 感染者告知了艾滋病预防及避免将 HI

3、V 病毒传播给他人知识,但许多许多 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人,尤其是一些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如吸毒者)基本上未约束其行为以避免继续传播给他人。二是一些违法犯罪人员把感染了 HIV 病毒当作“护身符” ,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不能进入拘留所、劳教所和监狱,以避免群体传染,以至于即使这些人被判有罪,最终也都是保外就医。他们不断违法犯罪,抓了放,放了抓,循环反复,对社会的危害不断加剧。现有吸毒人员中一些的 HIV 感染者,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到政府部门滋事生非和索要钱财,或扬言报复社会(参见市禁毒委员会文件“宁禁毒办200519号” ) 。还有一些犯罪

4、人员,通过复制假的 HIV 阳性确认报告,以期逃避司法部门的惩罚。甚至于个别 HIV 感染者自己在我市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接受美沙酮替代治疗,却同时还在向其他人兜售毒品。三是我市截止 2007 年 10 月累计检出的感染者中,有 180 人(占总发现感染者数的 36.29%)是通过对在公安、司法的羁押场所被监管人员检测发现的,这还不包括一些抓获时已确认为阳性(或声称是阳性)的犯罪人员。上述情况显示,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人的行为得不到制约,将对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而且,这一小部分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感染者的行为若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会对社会造成较恶劣的影响,不利于南京和谐社会

5、的建设。一方面,我们要关心和帮助那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另一方面,我们决不能纵容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体现法律的公平,特别是对那些借着感染者身份继续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意传播病毒的人员。那些通常控制传染病流行和发生的三个重要环节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染者” ,而针对艾滋病这种传染病来说,由于缺乏疫苗而无法给大众人群(即易感染者)予以有效保护;而我们目前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控制传染源” (减少和约束 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人高危行为)和“切断传播途径” (通过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等方法以避免和减少高危行为)这二方面。针对

6、“切断传播途径”这方面,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且收到一定效果;而针对“控制传染源”这方面,主要是一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人,却缺少有效的措施。就目前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形势而言,做好 HIV 感染者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是防治艾滋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羁押和被监管的卖淫、嫖娼

7、、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其接受治疗,并在其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通知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南京市政府 2004 年 9 月在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而在我国如福建等省市已设立了专门的场所,用于集中关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建议:1、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吸毒、卖淫嫖娼人员的打击力度及防治知识宣传

8、工作。2、设立专门场所对违法犯罪的 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人进行监管和治疗,避免违法犯罪人员借感染了 HIV 而逃脱制裁和继续危险社会。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现状及应对措施探讨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现状及应对措施探讨作者:秦树忠 高中杰 陈丽娜 发布时间:2010-09-28 09:33:18【论文提要】: 艾滋病人犯罪现象逐年增多,在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法规,使得看守所、监狱面临着如何收押、监管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尴尬局面。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很多尝试,这些尝试对惩罚犯罪、完善

9、法律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笔者从我国艾滋病人犯罪情况的基本特点入手,对司法实践中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现状出发,探讨艾滋病犯罪人员羁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现有法律规范不统一、羁押场所设置单一、关押成本过高是造成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监管难、送监难的主要原因。最后结合实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一定应对措施和建议。 全文共 7000 字。 【以下正文】: 近年来随着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逐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给现代医学提出严峻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难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吸毒人员是“孪生兄弟”,艾滋病正在吸毒人员中迅速传播。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大肆进行贩毒、盗窃、抢

10、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对这部分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所人员面临着直接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的严峻局面。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法规,使得看守所、监狱陷入了如何收押、监管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困境。如何既实现对艾滋病人犯罪行为的处罚,又不危害和传染其他的人,这也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艾滋病人犯罪主要特点 受国际国内毒品泛滥及性行为难于控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艾滋病疫情日益严重,据中国预防及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称: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近 84 万人,可以说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无一幸免。艾滋病感染人数居亚洲第 2 位,年增长速度达 40%。艾滋病

11、病毒感染者数量大幅上升,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艾滋病人犯罪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型犯罪居多。我国现有艾滋病毒感染者中大约是由于吸毒感染,这类人员不仅要维持自身正常生活、看病治疗的需要,更多的是用于解决吸毒等非法支出。经济上的极度贫困,迫使他们实施贩毒、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走上以盗养生、以盗养吸、以贩养吸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再犯率高。艾滋病目前尚属不治之症,人们对于艾滋病传播途径的认识水平显著影响他们对艾滋病的态度和行为,而艾滋病知识的缺乏更加剧了这种心理。社会公众对艾滋病及艾滋病患者的冷漠与歧视,让一些确有过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感染者,

12、非但不能正视自己的过失,反而会把一切责任都推向社会,心态失衡甚至恶化,以“破罐子破摔”的方式报复社会。 (三)监管难。艾滋病人同时又是犯罪分子,这种双重身份,让执法者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他们不能和其他罪犯共同关押。目前我国大多数基层办案单位既没有针对艾滋病患者的羁押场所,为不给自身添麻烦,大都想办法给嫌疑人办理取保手续,将其千方百计拒之门外。办理取保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开庭时犯罪嫌疑人不按时到庭甚至连人都找不到。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艾滋病人犯罪的有恃无恐,客观上导致了这种犯罪行为的猖獗。 (四)送监难。刑事判决一旦生效,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

13、,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仍可被羁押在看守所外,其他被羁押人员一律转由监狱监管。我国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依据这条规定,监狱可以对已知是艾滋病感染者的罪犯拒绝接收。这边看守所说没有单独羁押条件,那边监狱有正当理由拒收,导致艾滋病犯罪人员如烫手山芋,最后大都选择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无奈地将些类罪犯推上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 二、犯罪后羁押现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艾滋病人虽然情况特殊,但并不拥有法外特权,他们的犯罪行为必须有效地打击和制止。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这类特殊犯罪群体的羁押

14、现状如下: (一)混合关押。对艾滋病犯罪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没有专门的羁押场所,一般情况下都还是羁押在看守所。我国大多数看守所还没有能力按照防艾要求实行分区隔离、单人单床、集中管理,只得隐瞒实情将艾滋病感染者与其他在押人员混合关押。我国监狱现实行“按类分流,直接收押”模式,一所监狱往往同时收押了轻刑犯、重刑犯等多种类型的罪犯,再加上监狱本身是一个高密度人群集中的地方,如果没有特殊的监管手段,将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人投进去,既不利于患病罪犯的治疗,也不利于其他罪犯的改造。 (二)单独关押。继 2003 年武汉市率先设立全国第一个艾滋病嫌犯关押点后,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各式各样的尝试。如北京

15、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的金钟监狱,这是一所以关押各类传染病罪犯为主的特色监狱;浙江省在该省监狱医院设立了专门收监患艾滋病罪犯的病区;福建、湖南、江西等地都相继设立了专门的羁押点和艾滋病监狱,这些尝试大大震慑了那些利用艾滋病四处犯罪的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进行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随之而来的对其犯罪后的羁押和监管也是一个棘手的新课题。为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也面临着一些尴尬和困境。笔者认为实践中有以下几方面问题存在: (一)法律法规缺位 有的学者从国家层面探讨了艾滋病立法存在的缺陷,主要有

16、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尚未能形成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现在的艾滋病法律规范中政策性文件居多且内容已不适应现在情况的变化。 艾滋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划分的乙类传染病,其预防、医疗救治和监管都有规定。但是,专门针对艾滋病人犯罪后如何收押和监管,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部分条款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艾滋病犯罪人员应当说有社会危险性,依据此规定应当不能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法中也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收监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又将“艾滋病病毒反映阳性者”纳入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上述的规定目的原本是为了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统一,在实际操作中让各部门有空子可钻,看守所申请将其保外就医,监狱极力将其监外执行,大家都不想惹火烧身,何乐而不为? 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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