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远程教育法学——2012上半年侵权行为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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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课程考核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 WORDWORD 格式的文档,登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一一作业要求作业要求1. 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2. 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零分处理。二二作业内容作业内容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15 分)1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

2、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反行为。2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提起,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害。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第二加害人须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第三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主要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害;第四该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胜诉,而不是原告胜诉。3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第三人过错的主要特征是主体上的特殊性,其过错形式则与其他类型的过错没有区别,包括故意和过时。4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

3、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5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二简答(每题 7 分,共 35 分)1简述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要使抗辩事由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构成条件:一是对抗性要件,二是客观性要件。在我国

4、的侵权责任法中,经常采用的抗辩事由主要是职务侵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种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可以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两大类,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事由和非法定抗辩事由两种。2简述用人者的侵权行为。用人者的侵权行为,即用人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它所概括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是侵权替代责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三种侵权责任都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

5、;(2)行为人和责任人像脱离;(3)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责任人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相区别;(4)责任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作用不同。用人者责任有三种类型: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3简述过失相抵制度。过失相抵制度,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过失相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过失相抵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2)过失相抵的内容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3)过失相抵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4)过失相抵实行依职权主义。4简述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财产损害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直接损失

6、是指加害人侵害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现在拥有的财产价值量实际减少。(1)首先确定原物价值。公式为:原物价值=原物价格原物价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2)确定残存价值(3)直接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1)收益平均法,公式为:间接损失价值=单位时间增殖效益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2)同类比照法确定条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同类生产、经营者,以其为对象,计算该人在同等条件下的平均收益值,作为受害人损失的单位时间增值效益的数额,按此数额确定确定受害人的单位时间增值效益。(3)综合法

7、,即将以上两种方法综合使用,使计算的结果更趋于准确。5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1、侵害一般人格权;2、侵害名誉权、侵害人身自由权、侵害肖像权、侵害姓名权、侵害名称权、侵害隐私权、侵害信用权、侵害性自由权、侵害荣誉权;3、侵害其他人格权利;4、侵害配偶权、侵害亲权、侵害监护权。三案例分析(共 50 分)1甲与乙离婚后,9 岁的丙随父亲甲生活,甲由于外出经商,委托朋友丁代为照顾。一日丁酒醉,丙偷偷跑出去玩,损坏了小卖部的一台电视机,请问,就丙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谁承担责任?(10 分)答:甲与丁承担。乙是无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责任应当有其监护人承担。由于甲与乙离婚,丙随父亲甲生活,所以丙的监护

8、人为甲,而乙丧失监护权,所以乙无须承担责任。甲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丁,丁在监护上存在过错,未尽到监护管理责任,应与甲对丙的侵权负连带责任。2某甲的 13 岁儿子乙,在学校上学期间,与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对于并遭受的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10 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乙 13 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作为他的监护人的某甲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甲见乙追打丙,于是上前制止,乙将甲打伤,对于甲受到的伤

9、害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假如乙是精神病患者呢?(10 分)乙殴打丙,构成民事侵权,乙应当承担责任。若乙是精神病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的精神病院承担责任。4某市市政公司为安装管道,在街道上挖掘坑道,并于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某夜,司机许某酒后驾车,撞毁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后逃逸。随后骑自行车经过的秦某摔入坑道中,造成粉碎性腿骨骨折,其应损失应由谁承担?(10 分)损失应当由司机许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 125 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施工人的义务是作为义务,因

10、此如果施工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题中市政公司已经在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因此本题中市政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三人许某酒后驾车,构成违法行为,且其危险驾驶行为与秦某摔入坑道中构成因果关系,所以许某应当承担责任。5甲外出探亲,临时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一日,乙进入甲房,发现客厅一角放有一盆鲜花,因久未见阳光而开始发黄。乙遂将花盆移放窗外晒太阳。后一阵大风将花盆吹落,恰好砸在楼下与丙吵架的丁的头上,造成丁的各种损失2000 元。该费用应当由谁承担?(10 分)由甲乙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甲是花盆的所有人,对于花盆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甲是花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乙是受委托的管理人,且挪动物品的人是乙,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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