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5684603 上传时间:2018-03-19 格式:PDF 页数:16 大小:91.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武 科 大 学 20158号第 一 章总 则第 一 条为 了 从 严 治 校 , 以 德 育 人 , 教 育 引 导 广 大 学 生 遵 纪 守 法 , 维 护 学 校正 常 的 教 育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建 设 文 明 和 谐 校 园 ,营 造 优 良 校 风 和 学 风 ,净 化 育人 环 境 ,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身 心 健 康 , 促 进 学 生 德 、 智 、 体 、 美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本 办 法 适

2、 用 于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 专 科( 高 职 ) 学 生 。第 三 条学 生 在 校 内 有 违 纪 行 为 的 , 依 照 本 办 法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学 生 在 校 外参 加 教 学 实 习 、考 察 、社 会 实 践 、挂 职 锻 炼 等 社 会 活 动 中 有 违 纪 行 为 的 ,参 照 本办 法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条对 学 生 违 纪 的 处 分 应 当 坚 持 教 育 与 处 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以 事 实 为 依据 ,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 证 据 充 分 、 依 据

3、 明 确 、 定 性 准 确 , 处 分 适 当第 二 章处 分 的 种 类 和 运 用第 五 条学 校 纪 律 处 分 分 为 五 种 :( 一 ) 警 告 ;( 二 ) 严 重 警 告 ;( 三 ) 记 过 ;( 四 ) 留 校 察 看 ;( 五 ) 开 除 学 籍 。学 生 有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的 行 为 ,但 情 节 轻 微 不 足 以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应 由 学 生所 在 学 院 ( 单 位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督 促 其 改 正 错 误 。第 六 条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留 校 查 看 的 时 间 一 般 为 12 个 月 ,对 临

4、 近 毕 业的 学 生 的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期 可 为 6 个 月( 均 从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计 算 )。留 校 察 看 期内 能 改 正 错 误 并 取 得 明 显 进 步 的 ,可 按 期 终 止 留 校 察 看 ;有 突 出 进 步 表 现 的 ,经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和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学 校 批 准 ,可 提 前 终 止 留 校 察 看( 留 校 察 看 执行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3 个 月 );留 校 察 看 期 内 无 悔 改 表 现 或 继 续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七 条受 到 纪 律

5、处 分 的 学 生 , 同 时 受 到 以 下 处 理 :( 一 ) 从 受 处 分 之 日 起1 年 之 内 , 取 消 其 参 加 各 级 各 类 评 奖 评 优 和 资 助 金 评定 资 格 ;( 二 ) 取 消 其 推 优 入 团 、 入 党 资 格 和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推 荐 资 格 ;( 三 )如 已 领 取 校 内 外 奖 学 金 、资 助 金 或 获 得 荣 誉 称 号 的 ,追 回 当 年 奖 学 金 ,取 消 当 年 获 得 的 荣 誉 称 号 ;( 四 ) 学 位 授 予 按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6、;( 五 )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章违 纪 行 为 与 处 分第 八 条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者 ,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一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者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等 行 政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三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者 受 行 政

7、处 罚 ,依 法 免 予 处罚 者 ,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九 条学 生 不 得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和 行 为 , 不 得 从 事 非 法 的 社 会 、政 治 、宗 教 活 动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处 分 :( 一 )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组 织 、 参 加 未 经 批 准 的 游 行 、 示 威 活 动 ; 组 织 、策 划 或 参 与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或 破 坏 学 校 的 管 理 秩 序 , 从 事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8、的 活 动 ;( 二 )张 贴 、投 递 、散 发 大 小 字 报 、反 动 传 单 ,以 及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散 布 反 动言 论 , 混 淆 视 听 , 制 造 混 乱 。( 三 ) 组 织 、 成 立 、 加 入 非 法 社 会 团 体 或 组 织 、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四 )组 织 开 展 未 经 批 准 的 社 会 政 治 、学 术 活 动 或 举 办 未 经 批 准 的 沙 龙 、俱乐 部 等 ;( 五 )违 反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成 立 未 经 批 准 的 学 生 社 团 开 展 活动 ,出 版 刊 物 ,或 以 合 法 学

9、 生 社 团 的 名 义 开 展 非 法 活 动 ,或 有 其 他 违 反 社 团 管 理规 定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 六 ) 组 织 进 行 非 法 宗 教 、 迷 信 活 动 ;( 七 )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 民 族 歧 视 ;( 八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造 成 后 果 ;( 九 ) 其 它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和 校 园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十 条偷 窃 国 家 、 集 体 、 个 人 财 物 者 , 视 情 节 轻 重 , 分 别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一 ) 偷 盗

10、公 私 财 物 ,数 额 不 大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屡 次 盗 窃 ,情 节 恶 劣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诈 骗 、抢 夺 、敲 诈 勒 索 公 私 财 物 者比 照 盗 窃 加 重 处 理 。(二 )盗 窃 公 章 、保 密 文 件 、档 案 等 物 品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一 条伪 造 、变 造 、买 卖 使 用 各 类 公 文 、证 件 、证 书 及 其 它 证 明 资 料 的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给 予 记 过

11、以 上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二 条违 反 互 联 网 管 理 法 规 和 学 校 校 园 网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 视 情 节 分 别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一 ) 浏 览 播 放 、 下 载 复 制 、 制 作 传 播 非 法 或 色 情 淫 秽 文 章 、 书 刊 、 影 片 、音 像 、 图 片 等 内 容 的 ,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或 以 上 处 分 ;( 二 ) 利 用 互 联 网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者 ,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三 )非 法 截 获 、篡 改

12、、删 除 他 人 网 络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数 据 资 料 ,侵 犯 他 人 网络 隐 私 者 ,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四 ) 创 办 非 法 或 色 情 网 站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散 布 政 治 谣 言 、宣 传 反 动 内 容 、辱 骂 侮 辱 诽 谤 他 人 或 发表 不 负 责 任 的 言 论 、评 论 诋 毁 学 校 声 誉 的 ,视 情 节 和 影 响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 视

13、情 节 给 予 记 过 、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 故 意 制 作 、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 侵 入 、 攻 击 计 算 机 系 统 及 通讯 网 络 , 损 害 计 算 机 系 统 及 通 讯 网 络 运 行 和 安 全 的 ;2、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功 能 进 行 删 除 、 修 改 、 增 加 、 干 扰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的 ;3、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对 计 算

14、 机 信 息 系 统 中 存 储 、处 理 、传 输 的 数 据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 增 加 的 ;4、 非 法 获 取 、 盗 用 信 息 , 泄 露 国 家 和 学 校 机 密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的 ;5、 利 用 互 联 网 组 织 邪 教 组 织 、 联 络 邪 教 组 织 成 员 、 学 习 传 播 极 端 宗 教 思 想的 ;6、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盗 窃 、 诈 骗 、 敲 诈 勒 索 金 额 较 大 者 。第 十 三 条对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 视 情 节 分 别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一 ) 过 失 损 坏 公 私

15、 财 物 ,价 值 500 元 以 上 的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警 告 以 上处 分 ;( 二 ) 故 意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者 ,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三 ) 故 意 践 踏 损 坏 校 园 花 草 树 木 、 污 损 校 园 环 境 的 ,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四 )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 有 意 损 坏 公 物 , 参 照 本 条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分 ;第 十 四 条打 架 斗 殴 , 虽 未 受 到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处 罚 的 , 视 情 节 分别 给

16、 予 以 下 处 分 :( 一 ) 打 架 、 斗 殴 的 肇 事 者 、 策 划 者 ,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二 ) 参 与 打 架 、斗 殴 者 ,故 意 为 他 人 打 架 提 供 器 械 者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三 ) 持 械 打 架 斗 殴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打 架 斗 殴 者 应 赔 偿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并 承 担 受 伤 者 的 医 疗 、 营 养 、护 理 等 必 要 费 用 。第 十 五 条违 法 违 规 使 用 、 私 藏 有 毒 、 有 害 物 品 及 违 禁 药 品 者 , 除 移 交 司 法机 关 追 究 责 任 外 , 视 其 情 节 ,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一 ) 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 藏 匿 毒 品 的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教 唆 、胁 迫 、诱 骗 他 人 吸 食 毒 品 或 为 他 人 提 供 吸 毒 场 所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