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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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宁市兴宁区南宁市兴宁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告知书告知书 一、一、许可部门: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许可部门: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一)(一)办证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 63 号 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位于广西药用植物园对面的兴宁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旁,可乘坐 20 路、42 路、90 路或环城 1 路公交车在兴宁区政府站下车;或搭乘至二塘站的公交车,到南宁旧货市场后右拐直行约 600 米即到。)(二)(二)办证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6:30) ,周五(9:00-12:00)(三)(三)咨询电话:0771-33059

2、05,投诉电话:0771-3290942。(四)(四)有关办证表格和示范性文本可到卫生局窗口领取或登录公共邮箱:下载,邮箱密码:3290942。二、二、许可依据和程序许可依据和程序(一)(一)设定依据:设定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的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3.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3、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二)受理对象受理对象:辖区乡镇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三)(三)办理时限:(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含医疗机构整改、检测时间)不含医疗机构整改、检测时间) 编 号事项名称审查方式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新办、校 验或有效期限延续现场审查件202020母婴保健技

4、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变更(不 含: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变更、增加诊疗科目)非现场审查件205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遗失补办非现场审查件205 2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注销非现场审查件2022(四)(四)办理流程:办理流程:整改完整改完毕毕重新申重新申请请现场发出整改现场发出整改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 ,并将申请,并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签领材料退给申请人,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签领办结通知书办结通知书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场所场所、设施和(或)人员不合设施和(或)人员不合格格1、现场审查件:承办监督员实地审查合格合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符合

5、法定条件、标准卫生局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卫生局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救济途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救济途径。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非现场审查件:承办监督员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合格审批同意后,签发许可证件,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领取证件,并签领办结通知书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五)(五)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六)(六)许可许可证件类别和有效期证件类别和有效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3 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提

6、前 30 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和延续有效期限的申请。三、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一)注意事项:1.1.所有提交材料应由申请人所有提交材料应由申请人逐页签名或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右下角空白处必须写上逐页签名或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右下角空白处必须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材料的日期。及提交材料的日期。2.2.所有所有提交提交材料一式一份,并按本告知书材料目次排序,除图纸外一律采用材料一式一份,并按本告知书材料目次排序,除图纸外一律采用 A4A4 纸。纸。3.3.所有证件和合同的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实。所有证件和合同的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实。4.4.如提交母婴保

7、健专项技术人员名册表,应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兴宁区卫生监督所邮箱 。(二)(二)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提交材料(请按以下材料目次排序):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表原件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2.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4.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5.5.妇科诊室、产房、

8、手术室等业务用房的地理位置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妇科诊室、产房、手术室等业务用房的地理位置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1(必须使用黑色水笔或电脑制图;3(2(内部平面图必须标注各功能间面积、长宽和设施设备位置、名称及其数量。6.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名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名单(必须注明各岗位人员名单、职责)7.7.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名册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名册表8.8.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有效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9.9.承诺书:承诺书: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诊疗活动。10.10.与拟开展的

9、业务相适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与拟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三)(三)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提交材料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原件2.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4.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5.5.本校验周期本单位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总结本校验周期本单位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总结注:必须在工作

10、总结中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和相关诊疗设备的变动情况进行说明。6.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副本原件。(四)(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提交材料1.1.本告知书第三条第本告知书第三条第(二)款(二)款第第 1 1 至第至第 9 9 项项材料材料2.2.前三年本单位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总结前三年本单位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总结注:必须在工作总结中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和相关诊疗设备的变动情况进行说明。3.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正、副本原件。(五)(五)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项目

11、提交材料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2.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3.(变更后的)(变更后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4.4.(变更后的)(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5.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正、副本原件 6.6.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变更项目,在提交以上材料

12、的基础上,根据变更项目,参照本告知书第三条第(一)参照本告知书第三条第(一) 、 (二)款相关(二)款相关 材料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材料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2)变更地址名称变更地址名称:(路名、门牌号改变,非搬迁和非经营权转让)A.当地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名称(路名、门牌号)变更证明复印件4B.路名、门牌号等地址名称改变前的医疗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六)(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提交材料1.1.卫生(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卫生(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原件(

13、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4.4.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证件遗失声明原件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证件遗失声明原件5.5.原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未留存则无须提交) (七)(七)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提交材料1.1.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注销申请表(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申

14、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4.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正、副本原件5.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正、副本原件四、四、行政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条件(一)(一)主要审查依据主要审查依据1.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2.2.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3.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二)(二)现场审查基本要求现场审查基本要求1.1.现场审查重点现场审查重点

15、(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相关诊疗科目(妇产科或计划生育科); (3)场所和设备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4)从事相适应技术服务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表 环节审查项目审 查 内 容(带*号为重点审查内容)记录 执业 许可证*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有妇产 科或计划生育科组织和 制度有健全的母婴保健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和管理人 员 每科目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并装订成册诊疗安 全卫生 管理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有 5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母 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专业人员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符合标 准要求。 母婴保健技术诊疗场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 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各功能间采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分隔。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 贴有 1.52m 高的瓷砖墙裙。建筑材料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高度不低于 2.8 米 流 程*建筑布局按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的流程进行 布局,避免发生院内交叉感染。中止妊娠手 术、结扎手 术、放(取) 宫内节育器1、手术室设于六诊或病房一端; *2、应设有缓冲间(医务人员换鞋、更衣),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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