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 职业安全审查办事指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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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 职业安全审查办事指南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一、法定依据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 号,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

2、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 352 号,2002 年 4 月 30日)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

3、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2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1 号,2012 年 4 月 27 日)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

4、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四)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 号)二、省安全监管局(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五)省卫生厅 省安监局公告:“二、原由省卫生厅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总投资在 3 亿元人民币以上 500 亿元人民币以

5、下的建设项目;(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使用额定容量在 3.71013Bq 以上的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建设项目。”二、申请条件二、申请条件(一)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危害一般及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3产监管监察部门审核。三、申报资料三、申报资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备案或审核的公函(原件二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书(原件二份);(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二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6、(二份)(另备五份供专家审查用);(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二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二份);(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二份);(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二份);(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二份);(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资料均要求 A4 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办理程序四、办理程序(一)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二)省安监局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

7、材料进行审核(评审)。(三)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安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以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四)取件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4五、办理时限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审查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审查 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8、七、联系方式七、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028)86936515 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督处:(028)8663929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安监局:(028)8691652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安监局:5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 职业安全审查办事指南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验收一、法定依据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 号,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

9、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6(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 352 号,2002 年 4 月 30日)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

10、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1 号,2012 年 4 月 27 日)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四)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

11、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 号)二、省安全监管局(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五)省卫生厅 省安监局公告:“二、原由省卫生厅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总投资在 3 亿元人民币以上 500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使用额定容量在 3.71013Bq 以上的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

12、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建设项目。”7二、申请条件二、申请条件(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防护设施严格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议施工,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四)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三、申报资料三、申报资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验收的公函(原件二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验收申请书(原件二份)(可在 网址下载);(三)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批复(二份);(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份);(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二份)(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二份);(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二份);(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资料均要求 A4 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办理程序四、办理程序8(一)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二)省安监局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14、;(三)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安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以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四)取件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五、办理时限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审查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审查 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七、联系方

15、式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028)86936515 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督处:(028)8663929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安监局:(028)8691652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安监局:9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 职业安全审查办事指南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10一、法定依据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 号,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

16、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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