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名牌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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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省名牌协会章程福建省名牌协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福建省名牌协会(以下称本团体) ,英文全称:Fujian association of top brand(缩写 FATB)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福建省从事名牌战略研究,名牌产品生产、管理、评定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为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争创、发展名牌产品,提高竞争力提供服务;为促进我省名牌事业的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

2、济区建设作出贡献。第四条本团体主管单位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147 号。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名牌产品、名牌战略、名牌培育、名牌评价、名牌发展、名牌激励、名牌监督的政策、办法、规定,积极推动我省名牌事业的发展。(二)开展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的培训、咨询、用户调查及信息交流等,为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提供相关的服务工作。(三)组织协调各行业专家调研与分析争创名牌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技

3、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提升品牌运营能力,增强竞争力情况。参与本省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与福建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四)举办名牌战略学术交流和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展览会,及时传达有关部门的名牌战略政策,交流国内外与名牌有关的信息与经验。(五)维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名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综合名牌2企业状况,为政府部门制定与名牌相关的政策、规划提供建议。(六)组织参观考察国内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名牌产品展示会、展览会、展销会,为企业学习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先进的营销及其它的先进的经验提供服务。(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名牌产品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名牌产品

4、信誉,持续保证产品质量;提倡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八)承担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一)个人会员:全省从事名牌战略研究的工作者及领导、专家学者;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从事名牌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二)团体会员:本省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设备监理机构;团体会员作为一个整体,享受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5、)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决议;3(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6、。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7、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工作和财务情况;4(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

8、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

9、持正常工作的;(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有关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5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10、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书;(四)审核本团体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

11、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6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

12、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实行聘用制,受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7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经 2009 年 10 月 15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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