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买断式回购有关问题的探讨关于买断式回购有关问题的探讨蔡国喜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就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发布通知,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5 月 20日起开始施行,买断式回购将率先在银行间市场面市1、关于定义根据三部委通知和人民银行规定,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三部委通知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出台结束了去年以来市场对于买断式回购的定义之争争论主要集中在:一种是将买断式回购定义为两次现券买断的方式,将回购利息包含在第二次购买的价格中;另一种是将其定义为一种融资方式,双方直接就回购利率进行协商而事实上,这两种定义方式并不互相矛盾,融资融券是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性质,买断卖断是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表现形式,具体如何定义并不改变其交易实质和实际的交易流程从本质上讲和国际经验来看,买断式回购主要被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是一种依附于债券的融资方式,回购到期后最终体现的仍然是资金往来,正回购方有到期取得其出售债券的权利,并有按时偿付本息的义务;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采取了买断买断的表现方式,逆回购方拥有购入债券的所有权,也就给逆回购方提供了一种融入债券的可能,因此买断式回购也就具有了一定的融券性质。
从2银行间市场实际交易流程来看,无论出于融资还是融券的目的,交易双方谈判的关键必然是回购利率,然后再根据所选择的回购券种及相关因素来确定首期结算价格和到期结算价格从现有定义看,买断式回购选择了两次现券买断的定义方式,但这并不是排斥了融资功能,相反从人民银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融资仍是买断式回购的主要功能采用买断定义方式,一方面是为了兼顾买断式回购这一新品种的融券功能,同时也避免了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处理困难也就是说,现有的买断式回购定义给了投资者较大的空间,并不仅将其局限于专有的融资或融券工具,有利于投资者的灵活应用2、法律关系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由一个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券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不体现为质押形式,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的所有权,可对持有债券进行处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回购合同规定,而应不受《担保法》制约3、报价方式由于采用了买断定义方式,交易双方在进行回购交易结算时,应报回购券种及相应的首期结算价格和到期结算价格而在询价阶段,交易双方可就回购利率进行协商,也可直接就回购价格进行谈判 4、会计处理在买断式回购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在为客户记录的基本账户上按现货交易转移债券所有权,同时进行参与者待购回和3待返售债券两种台账的补充记录。
对参与者而言,由于买断式回购中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回购参与者在会计处理上可按下面两种方法处理:一种是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一种是按融资方式处理A. 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对于参与者,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两次现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回购相应的资金运动和债券运动,但在报表说明中对回购相应的资金或债券给予注释,并建立待返售债券和待购回债券台帐由于买断式回购采用净价报价、 ,全价结算,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买断式回购基本业务的表内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假设回购债券首期净价 100 元,全价 102 元,债券 a 票面利率 3.5%,回购期内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到期净价 99.5 元,全价 102.5 元,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到期净价 98.5 元,全价为 99 元)正回购方 A逆回购方 B首期借:现金或存款 102 贷: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B 方 100应收利息-债券 a 2借: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A 方 100 应收利息-债券 a 2 贷:现金或存款 1024期间不作会计处理(1)不对待返售债券 a 进行交易,且回购期内未发 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不作会计处理。
(2)持有返售债券,并发生返售债券利息支付时 借:现金或存款 3.5 贷:应收利息-债券 a 3.5 (3)卖出债券 a50 给 X 方 借:现金或存款 51 贷:自营证券-债券 a—X 方 50 应收利息-债券 a 1 (4)以债券 a 与 X 方作正回购,规模 50 借:现金或存款 51 贷: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X 方 50 应收利息-债券 a 1到期(1)期间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借: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B 方 99.5 应收利息-债券 a 3 贷:现金或存款 102.5 (2)期间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3.5 借: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B 方 98.5 应收利息-债券 a 0.5 贷:现金或存款 99(1)期间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借:现金或存款 102.5 贷: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A 方 99.5 应收利息-债券 a 3 (2)期间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3.5 借:现金或存款 99 贷:自营证券-债券 a-买断式回购-A 方 98.5 应收利息-债券 a 0.5注由于业务性质不同,回购双方的“自营证券”科目也可能为“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分录类似。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参与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现货交易相同,只是在报表说明内容中应注释买断式回购情况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其一,资产负债表如实反映债券所有权的转移情况,会计处理简单明捷;其二,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发生利息支付便于处理其不足之处在于:其一,以现货交易形式表现买断式回购,其融资性体现不明显;其二,没有利用财政部为质押式回购设计的专用会计科目,可能不易为财政和税务部门理解,可能误导税务部门对买断式回购按两次现货交易征税B.按融资方式处理对于参与者,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视为一次融资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5表内只反映回购相应的资金运动,不反映债券运动,回购债券留在正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中,但要在报表说明中给予标记回购参与者应在资产负债表外作台帐记录回购债券的运动情况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买断式回购基本业务的表内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假设回购债券首期金额102,债券 a 票面利率 3.5%,回购期内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到期金额 102.5,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下到期金额为 99)正回购方 A逆回购方 B首期借:现金或存款 102 贷:卖出回购证券款-债券 a—B 方 102借:买入返售债券—债券 a—A 方 102 贷:现金或存款 102期间(1)不跨会计期间 A.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不作会计处理 B.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债券 a—B 方 3.5贷:利息收入 3.5 (2)跨会计期间 A.会计期末计提债券应收利息(累计至 3) 借:应收利息-债券 a 3贷:利息收入 3 B.如回购期间(会计期末后)发生利息支付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债券 a—B 方 3.5贷:利息收入 0.5 应收利息 3(1)不对待返售债券 a 进行交易,不作会计处理。
(2)卖出债券 a 借:现金或存款 51 贷:自营证券-债券 a-X 方 50 应收利息-债券 a 1 (3)以债券 a 与 X 方作正回购,规模 51 借:现金或存款 51 贷:卖出回购证券款——X 方 51 (4)持有返售债券,并发生返售债券利息支付 时借:现金或存款 3.5 贷:买入返售证券-债券 a-A 方 3.5到期(1)期间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债券 a—B 方 102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债券 a-B 方 0.5 贷:现金或存款 102.5 (2)期间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3.5 借:卖出回购证券款—B 方 98.5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B 方 0.5 贷:现金或存款 99(1)期间不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借:现金或存款 102 贷:买入返售证券-债券 a-A 方 102 买入返售债券收入-债券 a-A 方 0.5 (2)期间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 3 借:现金或存款 99 贷:买入返售证券-债券 a-A 方 98.5 买入返售债券收入-债券 a-A 方 0.5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参与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质押式回购相同,只是在具体的报表说明内容上有所不同;同时我公司在簿记系统中如实反映回购债券6的所有权转移情况。
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视同为正回购方先部分偿还回购融入资金如此处理有以下好处:其一,体现买断式回购的融资性,由于逆回购方买入债券必须要返售,买断是形式,融资才是实质,尽管法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经济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正回购方仍然承担债券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从反映经济意义出发,对于回购参与者而言,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应视为融资方式;其二,与现有金融会计制度比较吻合,对照财政部会计科目,不用增加新科目,避免修改会计制度的麻烦;其三,便于在回购期内进行回购券种变更等操作;其四,与国际会计标准(IAS)相同;其五,有利于税务部门理解,避免对买断式回购按现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导致不合理征税;其六,回购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能在交易者表内直观反映,但可以通过我公司在簿记系统中的账务处理来如实反映这样处理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一,期内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正回购方的账务处理没有原始凭证;其二,由于逆回购方出售待返售债券时,由于待返售债券仍保留在正回购方的资产负债表上而未体现在逆回购方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逆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中出现该债券余额为负数的情况;其三,在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如逆回购方已将债券出售,则必须将其买卖债券中获得的利息部分视为正回购方首次还款,会计处理较为繁乱。
在回购期内,逆回购方以待返售债券作正回购,按另一笔正回购进行资产负债表内的会计处理;逆回购方对待返售债券进行的现货交易按一般的现货交易在其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其资金和债券的运动5、税收政策7买断式回购的本质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融资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因此不宜按现货交易征收买卖价差税(营业税),而应按融资交易对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即当回购交易发生在金融机构间时,应视为同业往来,对相应的融资利息免征营业税;而当有非金融机构参与回购交易时,还须按有关规定对逆回购方的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如逆回购方在回购期内出售待返售债券,正常情况下应按其出售价格和未来购回价格之差征收营业税;如出现逆回购方不购回待返售债券情况,则应按逆回购方对待返售债券的出售价格与其在买断式回购中的首期买入价格之差缴纳营业税6、关于券种变更、期限变更和现金了解合同人民银行《规定》明确了买断式回购不得变更交割券种、提前终止合同和以现金了结合同,而此前有市场成员认为有以上手段的存在有利于买断式回购到期合同的执行,避免违约风险但从买断式回购的特点和我国市场实际来看,人民银行的规定是正确的券种券种变变更:更:在买断式回购中,由于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发生了转移,逆回购方可以在回购期内出售待返售债券,使得回购期限内进行交易券种变更通过电子簿记系统难以实现,因此在回购期内允许券种变更并不现实,将会给回购双方操作带来较大的麻烦。
价格价格变变更:更:由于买断式回购成交时已经确定到期交割价格,如果回购期内允许交易双方只针对到期交割价格进行变更,则增加了回购交易的随意性和合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参与者忽视风险控制,盲目进行回购交易8期限期限变变更和提前更和提前终终止合同:止合同:在推出买断式回购初期,如在回购期内允许回购双方进行期限变更(减期或展期)或提前终止合同,可能会刺激参与者盲目参与回购交易,忽视风险控制,不利于买断式回购的健康发展基于与期限变更和提前终止协议一样的考虑,在买断式回购推出初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