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ppt-第3章__建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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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建筑法,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广义: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1997.11.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实施,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宏观、微观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一些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市场哪个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一是发包方的行为不规范;二是承包方的行为不规范;三是中介方的行为不规范;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调整的地域范围: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调整的主体:单位、个人(注册师)调整的行为:

2、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不包括: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古建筑、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四、建筑法的基本原则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环保建筑、节能建筑、生态建筑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用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建筑法几方面内容,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法律责任,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一、施工许可1、实施施工许可的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一种制度。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范围(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4、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于施工许可制度。 (5)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按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八项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

5、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及其管理规定,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是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效力期限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

6、过3个月,即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即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9个月。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二、从业资格许可1、从业单位的基本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想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2、从业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

7、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无级别劳务分包一级、二级、无级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综合类甲级专业类甲、乙劳务类无级别工程设计资质综合资质无级别行业资质甲、乙、丙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方向设置监理资质甲、乙、丙造价资质甲、乙,济南大学,建设法规 第三章 建筑法,3、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新房变危房 “土包工头”赔偿万元,中国法院网讯 年逾不惑的章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花光了大半生积蓄修建的新房竟然成了危房。索赔无果后,气愤的他将承揽工程的“土包工头”

8、黄某告上法院。12月5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章某建房损失9747.84元。 2003年1月,长年在家务农的章某与被告黄某口头协议,将自家拟建的二层(局部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承包给黄某施工,修建时所需材料由章某负责购买,但未对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进行约定。 同月18日,黄某率施工队在章某拆除旧房,打好地基安好墙脚石的情况下进场施工。施工中,章某未提供设计图纸,施工队只好按章某的设计指示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3年3月底完工,并交付章某使用。 2005年初,章某发现部分墙体开裂、倾斜,于同年3、4月间分别两次与黄某协商进行现

9、场勘查,并提出过维修措施。今年初,双方因协商维修、赔偿发生纠纷,章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50000元,或者撤除后进行重建。 今年3月,章某委托四川省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危房”进行过鉴定,其结论为:该房设计不规范,施工处理不当,且在温度应力影响下使房屋墙体产生裂缝,局部墙体倾斜。该房属危险性C级(局部危险房),局部房屋应拆除,在未进行拆除和加固前不能使用。同时,泸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也作出了该房部分拆除或加固所需19495.67元费用的鉴定结论。,10月23日,泸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道,修建房屋是章某自己设计,在修建过程中被告是按照章某的指示施工

10、,在验收时章某也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支付了工程款。双方的承揽关系已经结束。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是因地基基础不牢,出现下沉,造成房屋墙体产生裂痕,其后果应由章某自己承担。 与此同时,黄某一再要求作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法院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了鉴定,其结论和处理措施与四川省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据的鉴定结论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在没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设计下决定修建新房,并口头约定将工程成包给明知没有资质的黄某修建,并在施工中作现场指示,自身存在过错。黄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进行施工,冒险承揽此项工程,致使施工处理不当,造成局部危险房,不能居住的后果,对此也有

11、一定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黄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章某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建筑工匠无资质 致人伤害谁赔偿,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厘米深,面积

12、达20多平方米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 争议 原告诉称,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没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工匠黄某承揽,且黄某在挖建石灰池时没有在石灰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所致,这是肖某与黄某的过错,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二被告对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受害人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

13、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肖某认为,我已将房屋发包给肖某承建,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本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认为,受害人掉落石灰池致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力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受此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

14、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只有5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即5235.6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 20%,即174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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