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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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性意见(1999)本站最新推出 无须注册直接投稿 投递文章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60 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60 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

2、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 1999 年全区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 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工作,合理确定筹资比例。 建立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从我区各地实际情况出发,从“低水平”起步,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各要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水平时,必须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工作。 调查测算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包括:第一、城镇职工人员构成及人数和职工年平均工资;第二、各类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分布情况;第三、城镇职工医疗费支出构成情况;第四、公费医疗人群、医疗服务基本情况。数据来源主要为三个渠道:统计年鉴所载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现状分析和调查统计数据;通过调查获得的数据。 调查测算要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要统一口径。

4、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调查测算的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要与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一致。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第 1 号令),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二是要仔细搜集和分析近三年来同不人群不同层次的门诊就诊人次、诊次费用、门诊总开支,以及住院人次、住院率、平均住院天数、床日费用、出院均次费用、门诊费用总开支与住院费用总开支的比例、门诊透支的人数比例和住院费用超过年工资收入 4 倍的人数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率的测算办法,按统筹地区前三年职工医疗费实际开支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5、例测算。在计算财政医疗费支出时,应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高校在校生的医疗费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企业医疗费支出,应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和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以及企业医疗机构经费,然后将收集到的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开支情况和有关的大量数据进行测算,对医疗费用增长中合理和不合理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在确定本地区的筹资比例时,原则上实际测算低于 6%的,不能提高到 6%;确需超过 6%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 制定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 各统筹地区在作等好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决定和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

6、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医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以地市为统筹单位的,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其方案报所在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关于医改配套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将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指导意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文件。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自治区基本

7、医疗保险相关药品部分增删目录;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补偿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困难企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行业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基本医疗财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等配套文件。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的有磁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 正确把握好有关政策性问题 (一) 覆盖范围。决定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8、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从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需要出发,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 (二) 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缴费率一经确定,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三)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9、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 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划入。退休人员也要建立个人账户,一般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基数,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率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之和。 (四) 以地级行政区(含地、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不搞行业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基本医疗方案、统一的筹休医疗保险基金标准。个别地级行政区,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医疗消费水平明显差异和管理跨度过大的

10、,可以考虑暂时实行县(市)级统筹,但最终必须过渡到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 对于铁路、电力和远洋运输行业员部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这种办法仅限于上述三个行业。对厂矿建市的城市及林场、农垦等单位,各地、市要切实考虑他们的特点,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五) 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决定和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支付的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的原则和职工承受能力,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

11、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但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更换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个人自由式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职工因工作调动,个人账户应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 (六) 严格控制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妥善解决“封顶线”的后顾之忧。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

12、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是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以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防止统筹基金超支。各地要按照这个标准从严控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和职工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后,即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各地要切实研究妥善解决的有效途径,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或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超过“封顶线”后的医疗费用用问题。 (七) 注意妥善解决好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1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

13、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证经费到位,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他们医疗需求。同时,针对这一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管理不善,医疗费转移和严重浪费的情况,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治好病,不浪费。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2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 对退休人员要合理制定好医疗保险的照顾政策。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略高于在职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低于在职

14、职工。 4 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用,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代为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5 关于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问题,决定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自治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在国家的政策未下达前,各地暂行维持现状。 6 对职工家属、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在这次改革中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各地可继续按原办法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医疗问题。 要正确处理好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之间的政策关系,严格执行不同险种的费用支付范围。 各地

15、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对自行规定的部分人员列为特殊医疗照顾对象的,不能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混淆。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要坚持谁出政策谁出钱的原则,不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 四、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地必须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使用的审计、监督。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

16、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基金及进拨付和结算,各项开支都要力求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五、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 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主动适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对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和分别管理,规范药品折扣,降低药品收入中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同时,合理和适当地提高医疗收费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卫生、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级财政要对所属的职工医疗定点医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 1999 年内完成医改任务。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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