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以岭医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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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以岭医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河北以岭医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第 1 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 2 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 3 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

2、 4 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 5 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 6 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第 7 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

3、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 8 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 9 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第 10 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 11 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 12 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 13 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 14 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 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 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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