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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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 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 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包括审查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二、基本原则及要求(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 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

2、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四)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三、职责分工(一)行政机关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 定是否可以公开。3、行政机关难以确定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定单位应会同同级保 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5、涉

3、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7、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 作。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 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 行复审。(二)保密工作部门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 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保密工作部门

4、确 定。3、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 提出审查意见。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 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 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即责成有 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四、工作程序(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 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 府信息

5、进行保密审查。(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 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级保密工作部门机构的意见。本级保密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 批准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三)行政机关申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不能确定的原因。(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 工作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 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五)

6、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六)经保密审查属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 信息不得公开。(七)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本行 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 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而且能够做区分处理 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必须经本行 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十)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 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

7、 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 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符合解密条 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五、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 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二)行政复议机关或其复议机械提请有关部门或市保密部门对政府信息是 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六、附则(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二)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 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 获取的信息,其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 年 09 月 08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9 月 08 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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